鐵路交通事故

鐵路交通事故

機車車輛發生安全事故
鐵路交通事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等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事故,包括影響鐵路正常行車的相關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或者鐵路機車車輛在運行過程中與行人、機動車、非機動車、牲畜及其他障礙物相撞的事故,稱為鐵路交通事故。[1]
    中文名:鐵路交通事故 外文名: 别名: 屬性:法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 分類: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等

概念

鐵路交通事故概念鐵路交通事故,作為一個法律概念,首先見諸《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但對于何為鐵路交通事故,該法并未作具體的界定。在相關的法律事務中,與“鐵路交通事故”這一概念最相近的提法是“路外傷亡事故”。根據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聯合下發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第一條之規定,路外傷亡事故,系指“在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等情況,招緻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

按我國鐵路交通事故統計慣例,鐵路交通事故應包括“路外傷亡事故”、“鐵路旅客傷亡事故”和“鐵路職工責任傷亡事故”三大部分。其中,鐵路旅客傷亡事故,系指鐵路運營過程中,在鐵路責任期間發生的緻使持有有效乘車憑證者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人員的人身傷亡和财産損失的交通事故。鐵路職工責任傷亡事故。系指由于鐵路職工的責任所引發的人身傷亡,設施、設備毀損的事故。路外傷亡事故.系指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等情況,招緻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

應急處理

一、列車運行中突發劇烈沖擊、晃動,旅客應立即蹲下,緊緊抓住列車固定物,保護好頭部,不要盲目跳車;列車脫軌、颠覆停車後,旅客應按列車工作人員指揮迅速離開車廂。

二、列車運行中突發爆炸、火災時,要保持冷靜,聽從列車工作人員指揮,迅速有序撤離事故車廂;火勢不大的,旅客可用衣被、滅火器等立即滅火。列車未停穩前,切忌擅自打開列車門窗跳車。

三、發現裝載易燃、易爆、腐蝕、劇毒化學品的列車脫軌、颠覆、爆炸等情況時,要迅速撤離到上風位置,迅速報警,遠離事故車輛。

四、機動車輛在鐵路道口熄火或被卡住而無法移動時,車上人員要立即下車,在道口兩端采取措施攔停列車。

五、遇到鐵路道口欄木關閉或看守人員示意停止行進時,應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

六、通過無人看守道口時,應停車瞭望,确認安全後方可通過。

七、不得在鐵路線上行走、坐、卧,不得在鐵路線路20米範圍内或者鐵路防護林地内放牧。

事故等級

事故分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幹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幹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并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并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終段線路時間同上。

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六)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七)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A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A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A4.1繁忙幹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A4.2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A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A4.4客運列車脫軌1輛。

A4.5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輛以上。

A4.6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A4.7機車大破1台以上。

A4.8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A4.9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傷。

B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B4.1繁忙幹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B4.2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B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B4.4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B4.5客車大破1輛。

B4.6機車中破1台。

B4.7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C1.列車沖突。

C2.貨運列車脫軌。

C3.列車火災。

C4.列車爆炸。

C5.列車相撞。

C6.向占用區間發出列車。

C7.向占用線接入列車。

C8.未準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C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C10.列車冒進信号或越過警沖标。

C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内。

C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脫落。

C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栅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C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杆或塌網。

C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C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C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電報批準尺寸的)或墜落。

C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普通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C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C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C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C22.客運列車分離。

C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C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範圍施工,超範圍維修作業。

C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緻列車超速運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D1.調車沖突。

D2.調車脫軌。

D3.擠道岔。

D4.調車相撞。

D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号緻使列車停車。

D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D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号,或未撤防護信号動車。

D8.貨運列車分離。

D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D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D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D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D13.列車拉鐵鞋開車。

D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D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D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D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D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D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D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抛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D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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