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組團社是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旅行社
義務
第一,組團社應當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組團社向旅遊者提供的出國旅遊服務信息必須真實,不得作虛假宣傳,報價不得低于成本。
第二,組團社經營出國旅遊業務,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應當包括旅遊起止時間、行程路線、價格、食宿、交通以及違約責任等内容。旅遊合同由組團社和旅遊者各持一份。
第三,組團社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約定的條件,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組團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旅遊者人身、财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四,組團社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應當選擇在目的地國家依法設立并具有良好信譽的旅行社(以下簡稱境外接待社),并與之訂立書面合同後,方可委托其承擔接待工作。
第五,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約定的團隊活動計劃安排旅遊活動,并要求其不得組織旅遊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内容的活動或者危險性活動,不得擅自改變行程、減少旅遊項目,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額外付費項目。境外接待社違反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根據前款規定提出的要求時,組團社及其旅遊團隊領隊應當予以制止。
第六,旅遊團隊領隊應當向旅遊者介紹旅遊目的地國家的相關法律、風俗習慣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并尊重旅遊者的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
第七,旅遊團隊領隊在帶領旅遊者旅行、遊覽過程中,應當就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組團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第八,旅遊團隊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難和安全問題時,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旅遊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九,旅遊團隊領隊不得與境外接待社、導遊及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導遊及其他為旅遊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十,旅遊者在境外滞留不歸的,旅遊團隊領隊應當及時向組團社和中國駐所在國家使領館報告,組團社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旅遊行政部門報告。有關部門處理有關事項時,組團社有義務予以協助。
如果組團社或者旅遊團隊領隊有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旅遊者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因組團社或者其委托的境外境待社違約,使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組團社應當依法對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