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分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随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内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範圍内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