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原則

司法獨立原則

西方權力分立學說衍生的制度安排
司法獨立原則,在我國又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這一規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中文名:司法獨立原則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别稱: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行使機構:人民法院、人民人民檢察院 法律支持: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

原則含義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的刑事訴訟活動加以幹涉。

這一原則所強調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集體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而不是法官、檢察官個人獨立行使職權。由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實行不同的領導體制,因此它們獨立行使職權的主體範圍有所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是監督關系,而不是領導關系。每個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各自獨立,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隻能通過第二審程序、死刑複核程序以及審判監督程序來進行,上級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級法院如何辦理具體案件。

就每個人民法院内部而言,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成員對一般刑事案件有獨立判決權,但是疑難、複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由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與人民法院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的上下級之間是領導關系,全國檢察機關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檢察權。

在刑事訴訟中,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工作作出指示,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服從。就每個人民檢察院内部而言,批準逮捕、提起公訴和抗訴,均由檢察長決定,重大、複雜、疑難的案件由檢察委員會讨論決定。

盡管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整體獨立行使職權,但是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實踐明确顯示,法官在法院的審判活動中正享有越來越大的審判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不得實施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則的行為。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并向其報告工作。這是由我國的政治體制所決定的。

發展曆程

司法獨立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最早由啟蒙思想家在十七、十八世紀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制度的過程中提出,是啟蒙思想家三權分立學說的派生物。随着資産階級革命的勝利,各國在憲法和法律中先後确立了司法獨立原則。時至今日,經過世界各國長期的司法實踐,司法獨立已經具有一套系統、完整的成熟理論,并且逐漸跨越國界,形成國際公認的司法獨立标準。 

公正是法律的靈魂,司法過程是一個追求理性的“公平”“正義”的過程,雖然永恒的公平、正義在現實中不可能存在,但是可以通過全社會公認的公平、正義标準并且由一個全社會公認的機構予以定位和确認,這個機構就是司法機關,而司法機關也就成為不偏不倚的中立者和裁判者。

獨立行使司法職權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的獨立性是其公正性的必要條件,離開了獨立性,公正性就失去了保障,就無從談起。”“司法獨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實現公正的工具,司法獨立——尤其是獨立于行政機關——本身不具有終極意義的價值,它本身不是一種目的,而是一種工具性的價值,它的最終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項價值的實現——法官公正無私的解決争端。”

所謂司法獨立,是指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司法機關及其官員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外界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幹預。司法獨立的具體内涵,應當包括司法權獨立、司法機關及其法官獨立和司法活動獨立等方面。 

來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衆,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确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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