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

金融机构对其发行资管产品采取的兜底行为
所谓“刚性兑付”,是指金融机构对所发行的非信贷类金融产品承担本金与利息的支付安全保证。实际上,此前“刚性兑付”仅是行业内约定俗成遵守的理念,并无法律约束力。但因种种原因,信托公司都在默守这一潜规则。[1]
    中文名:刚性兑付 外文名: 所属学科: 类别:行业约定 解释:到期后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范围: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执行范围

刚性兑付在房地产信托、政府融资类信托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及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中被执行,而证券投资类信托并不受此约束。

监管层要求确保兑付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新业务,让投资者消除疑虑,也是为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防止因信托投资亏损诱发群体性事件。

行业利弊

据外媒报道,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思路正在发生转变,允许信托公司暴露风险,并且希望利用市场机制化解兑付危机,不要总是无论对错“刚性兑付”。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信托资产很难转让,如果不刚性兑付,很多投资者将不敢购买信托产品,这将对信托业造成沉重打击。该分析人士称,大部分信托产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样能很容易地进行转让。信托资产流动性差、投资起点高,如果没有刚性兑付这一防线,投资者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这就是为什么尽管媒体对信托行业兑付能力的关心从未放松,但是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的信托产品投资者却从没有着急过。”一分析人士表示,即使吉林信托骗贷案和中诚信托曝出融资方卷入民间借贷这样恶劣的事件发生,在受托人履行受托责任受到严重质疑的时候,似乎也没有发生一起委托人出面投诉受托人的事件。

该分析人士认为,造成这种“局外急局内不急”现象的原因在于信托行业怪异的“刚性兑付”文化。它背离了“风险与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风险”这一资本市场永恒的规律,创造了一个“零风险、高收益”的神话。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师李旸认为,信托行业在这一个10年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刚性兑付”原则的保证。“因为对投资者来说,也没有什么投资品种,而信托又没有什么风险,收益也不错,这样的话,大家都会来买信托产品。”

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业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在一季度突破5万亿元的基础上再增长2300亿元至5.5万亿元。而在2007年,这一数字仅为9491.53亿元,在6年之中,信托行业资产规模翻了6番。

信托业盈利情况也十分理想。数据显示,二季度,信托行业经营收入259亿元,同比增长50%;利润总额189.96亿元,同比增59.5%。

市场前景

进入2012年以来,国内外经济景气度明显下跌,作为依赖于实体经济的金融行业,信托业真的能独善其身么?现在看来答案是否定的。分析人士表示,如果信托产品真的脱下“刚性兑付”这个护身符,那么未来进入下滑通道难以避免。

尽管信托业一直很红火,相关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也水涨船高,但业内人士却仍然感觉如履薄冰。事实上,他们并不看好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大多业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打造的“刚性兑付”光环可能拖垮来之不易的信托业大好局面。因为如果信托产品到期不能兑付,则部分信托公司及相关人员可能会为自己之前的种种“包装”付出法律上的代价。

“信托业的刚性兑付如果长期持续下去肯定是没有前途的,但要终结还必须伴随着软硬件等相应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监管层、信托公司的人员配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等。”一信托公司分析师如此表示。

华宝信托董事长郑安国此前曾表示,信托业应该早做准备,建立起风险缓释和化解机制,并在投资者中深入普及“买者自负”的风险理念。他认为,随着市场的成熟,潜在风险及风险溢价水平将趋于一致。若要维持收益水平,这种回归将体现为投资风险的增大,届时“高收益、零风险”的神话必将终结。

此外,由于“刚性兑付”的承诺,信托公司事实上对融资方进行了连带担保,这也反过来推高了融资方的融资成本。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信托公司作为唯一可以同时投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金融机构的制度优势不复存在,对融资方而言,有更多融资途径可供选择,可以接受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降低。

违约首例

2014年3月4日晚间,*ST超日(全名:上海超日太阳(2.59,0.00,0.00%)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称,“11超日债”本期利息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共计人民币400万元。至此,“11超日债”正式宣告违约,并成为国内首例违约债券。而对应的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

超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违约的债券编号为“11超日债”第二期,由于公司流动性危机尚未化解,通过公司自身生产经营未能获得足够的付息资金;同时,公司亦通过各种外部渠道筹集付息资金,但由于各种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资金仅落实人民币400万元,公司拟于3月5日将付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本次债券付息,剩余付息资金尚未落实。而公司理应的支付利息8980万元难以全额兑付,公司只能支付400万元。也就是说,付息比例仅为4.5%。

此前,“11超日债”债权人已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深交所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违规发行”。

这是国内第一例违约的公司债券,结束了以往债券全部刚性兑付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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