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核

死刑複核

刑事訴訟程序的環節
死刑複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中文名:死刑複核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review of death sentence 部門:人民法院 對象:判處死刑的案件 過程:進行複核 性質:特殊審判程序 相關:《刑事訴訟法》

概念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别審判程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為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實體法中規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懷孕婦女等限制性要求外,還在程序法中對判處死刑的案件規定了一項特别的審查核準程序——死刑複核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報請對死刑有核準權的人民法院審查核準應遵守的步驟、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種特别的程序。

任務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死刑複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複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複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因此,對死刑案件進行複核時,必須完成兩項任務: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确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确,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适當,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并制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準正确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适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程序

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訴案件),大緻經過立案、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執行程序,這是普通程序。此外,對于判處死刑的案件,還要經過專門的複核核準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發現确有錯誤時,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糾正,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複核程序尤以其獨特的審判對象和核準權的專屬性等特征既區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

特點

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隻适用于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隻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序。隻有經過複核并核準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說,死刑複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并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核準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隻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别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隻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隻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複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隻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将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報請複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方式

死刑複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複查核準所遵循的一種特别審判程序。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所規定的諸刑種中最嚴厲的一種,稱為極刑。在死刑複核權回收之後,應當根據訴訟的規律設計完善死刑複核程序,盡管其不同于一審、二審程序,但可以進行訴訟化改造。

可以根據案件的情況采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是對于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以及雖然提出了上訴或者抗訴,但不是針對事實認定而是針對法律适用或程序問題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但即使非開庭審理仍必須包括審查書面卷宗材料、訊問被告人和聽取公訴機關、辯護人的意見等内容;

二是對于一審判處死刑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提出抗訴,并且是針對事實認定提出的案件,法院應當采用開庭審理的方式,即在确定的時間吸收檢察機關、被告人、辯護人以及其他必須參加的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複核程序。操作方式上可以采取形式面對面的直接審理和通過互聯網進行的遠程審理兩種方式。實行開庭審理,可以保證控辯雙方有效的參與到庭審過程中,特别是辯方可以有機會充分行使辯護權,同時也便于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法律監督。不論是哪種審理方式,均應由3名以上單數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于疑難、複雜、重大案件,可以經合議庭提請由審判委員會開庭審理。

意義

死刑複核程序是一道十分重要的審判程序。這一程序的設置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适用死刑一貫堅持的嚴肅與謹慎、慎殺與少殺的方針政策,對于保證辦案質量,正确适用死刑,堅持少殺,防止錯殺,切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長治久安均有重要意義。

具體表現在:

⒈死刑複核程序有利于保證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認識有一個循環往複,螺旋上升的過程,隻有經過多次不斷的檢驗,才能使認識逐漸接近客觀實際。訴訟認識也是如此,隻有經過從偵查到起訴、審判,從一審到二審和審判監督程序等多次反複,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員的認識逐漸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死刑案件通常更加複雜,往往更需要經過多次檢驗。不僅如此,人死不可複生,死刑一旦被執行就無法補救,因而更必須保證死刑判決的正确無誤。死刑複核程序的設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審和二審程序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一道檢驗和保障機制,這對于保證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⒉死刑複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實現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嚴肅謹慎、少殺慎殺是我們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在刑事訴訟法中特别設立死刑複核程序,正是貫徹這一方針的具體體現。通過死刑複核,對那些适用死刑不當的判決、裁定,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純屬無罪或因證據不足應判無罪的人,糾正冤案,立即釋放,恢複其自由;對那些雖然有罪,但不應判處死刑的罪犯,可根據不同情況依法改判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這樣做,不僅有利于防止無辜錯殺和死刑濫用,避免給國家、公民造成重大損失,而且還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因此,死刑複核程序是堅持少殺、慎殺和防止濫殺的可靠保證。

⒊死刑複核程序還是嚴格死刑規格、統一執法尺度的關鍵程序。由于死刑(死緩)判決的核準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行使的,這有利于從訴訟程序上保證死刑執法尺度的統一,防止地區之間寬嚴不一。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及時發現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現的偏差和錯誤,及時糾正錯誤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礎上總結審判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指導和督促下級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确保死刑在全國和全省(市、自治區)範圍内的統一正确适用。死刑複核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的一個環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2012年修改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死刑複核程序的具體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章死刑複核程序第二百三十五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三十六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四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将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規定将《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财産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規定的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授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行使。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授權雲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四川省、甘肅省、貴州省核準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死刑。

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已将下放的死刑複核權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并在原來刑一庭,刑二庭的基礎上增加三個死刑複核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負責全國死刑案件的複核工作。

司法解釋

複核死刑案件處理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實施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了複核死刑案件的3種處理方式,即核準、發回重審和改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複核死刑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此修改為核準和不核準,僅在少數特定情況下才改判。根據《規定》第四條,對原判認定事實正确,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裁定不予核準,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但對于認定事實正确,适用法律錯誤的如何處理,《規定》沒有明确。《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所述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确、規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準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引用法律條款不完全準确、規範”是否屬于适用法律錯誤?很顯然,錯誤重于“不完全準确、規範”,那麼,适用法律錯誤應當核準、改判還是不核準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改判不符合《規定》列舉情形,不能采用改判;如果适用法律錯誤隻影響定罪,不影響量刑,則以比照《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糾正後核準為宜,如果适用法律錯誤不影響定罪但影響量刑,或者既影響定罪又影響量刑,則無法糾正,應當不予核準。

發回重審的具體應用

(一)發回重審的範圍。《規定》的規制對象是死刑複核案件,雖然複核死刑案件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死刑複核程序不是獨立的審級,所以,不予核準、裁定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發回的是死刑部分,重審的也是死刑部分。對于原審附帶民事賠償部分、數罪并罰案件中的非死刑處罰部分的裁判,盡管在重審中可能重新處理,但屬于重審中自行、主動解決問題。對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未判處死刑的被告人犯罪部分,則不屬于《規定》适用的範圍,對死刑部分複核不影響其生效。最高法院在複核時發現已經生效的裁判确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二)發回重審的審級。《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表述發回重審的審級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準死刑的,根據案件具體情形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事由可以歸納為3類:一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是量刑不當;三是違反法定訴訟程序。

那麼,3種情況下分别應當發回哪一審級法院審理?筆者認為,可以把《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第27項——“複核死刑發回重審用刑事裁定書的說明”作為參照。

在樣式說明中,把裁定結果分為兩種情況表述:

第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或者原審法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确判決的,表述為撤銷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中院重新審判。

第二,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證據以及訴訟程序上均無錯誤,但二審裁定或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正确裁判的,表述為撤銷高院二審判決,發回高院重新審判。從樣式說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因事實、證據或程序問題發回時,原則上哪一審存在問題發回哪一審。筆者認為,因量刑不當發回重審,前提是案件事實認定正确,訴訟程序合法,也就是說,一審、二審隻存在量刑不當的問題,此種案件似無發回一審的必要,一般發回二審直接改變量刑即可。

(三)發回重審的審理。關于開庭,發回一審重審的,一審應當開庭審理;發回二審的,二審可以直接改判,但量刑不當的案件,必須通過開庭調查事實、證據的,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則應當開庭審理。要注意,原審被告人上訴引起二審的案件,發回後重審時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這主要是指數罪中非死刑處罰部分,即使經過重審仍然判處被告人死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他罪的刑罰。

高院複核案發回重審

(一)複核案件如何适用《規定》的問題。《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特别規定了高級人民法院依照複核程序審理的案件被發回後的審理程序,據此,我們可以認為,對于不予核準死刑的複核案件應當适用該款規定審理。該款規定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在發回事由上應當一緻,但審理程序上不完全相同,複核案件發回後有兩種審理方式,一是提審,二是發回一審重新審判。

(二)對提審含義的理解:有的同志認為提審是按一審程序審理。其實在三大訴訟法有關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中,提審的含義均非常明确,即提級審理,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關于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的程序也規定,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一審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發回重新審判,故《規定》的依據實際來自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律關于提審的含義是一緻的,隻不過,我們一直缺少提審的實踐而已。

(三)提審程序應注意的問題。一是使用什麼性質的案号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使用“複”字号制作提審裁定書,提級審理。然後重立二審案号,使用“終”字号審理。二是提審案件的審理方式問題。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因為複核時不是二審程序,沒有開庭。《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也使用了發回“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字眼,不同于發回“第二審法院”,所以,對複核案件的重新審理不能适用第九條規定的審理方式。

現存問題

死刑複核權的現存問題

從“合理有度”到“程序紊亂”原因分析

程序正義的理念被置之不顧

從立法到司法的“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使得在“從重從快”地與犯罪作鬥争時,程序正義的理念被置之不顧。

立法司法解釋的模糊

刑訴修訂後,最高人民法院于96年和98年兩次作出《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中均回避了這一問題。僅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上訴期滿後3日内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但是對被告人上訴,檢察院抗訴的死刑案件如何處理則未作規定。

程序設計的缺失

死刑複核制度在程序設計上的不足,如審理采全面審,核準沒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訴訟效率原則要求的程序漏洞長期得不到彌補。在惡性犯罪增加,死刑案件急劇上升需要下放核準權來提高效率的情況下,程序發生混亂也就在所難免了。

下放弊端

《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隻适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上個世紀80年代的情形是,在罪大惡極的罪犯得到應有懲罰的同時,一些本來很輕微甚至并不構成犯罪的案件,被告人也被核準死刑。據悉,1983年“嚴打”期間,上訴期僅有3天。甚至沒有3天,從抓到判到執行也就一個星期。“這種現象确實存在,”樊崇義說。當初死刑核準權下放,在地方保護主義和某些人的幹預下,死刑範圍肯定被擴大了,可殺可不殺的罪犯也被殺了。“但很快被中央發現了,及時進行了糾正。‘從快’也要嚴格地依法從快,‘從嚴’也要嚴格地依法從嚴。”

“嚴打”的“從重從快”,使死刑的核準程序過于簡單化,一些在現在看來根本不适合死刑的罪行也被執行了死刑。從重從快,是導緻錯殺、可殺可不殺必殺的一個主要原因。造成死刑大量增加與死刑适用标準不同和随意降低有直接關系。死刑核準權下放的同時,标準也随之下放。死刑标準因地區的差異而變異,比如貪污賄賂案件,有的地方5萬元開始立案,而在另外的地方可能3萬元就要殺頭。在長期從事司法調研過程中,盧建平發現,殺一個人甚至成了某些領導解決問題的一種手段。比如,發生了惡性事件,地方黨政一把手肯定要過問。領導關注的方式和程度通過某種渠道表達出來,就會左右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的正确判斷。遇到在材料上喜歡使用“嚴懲不貸”、“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等批示用語的領導,法院不可能不作考慮。

死刑核準權的下放,經過20多年的實踐,暴露的問題越來越多,越來越嚴重。特别是近年來,因為個别法院在死刑案件事實、證據上把關不嚴,釀成了多起錯殺案件,在社會上造成了很壞的影響。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孫長永一針見血地指出:“在中國死刑案件的審判程序中,不僅被告人總是被迫成為控方的證人,以證明‘自己有罪’,而且法院常常幫助檢察院證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的确實、充分的程度,法院也往往留有餘地地判處死緩,以至于有些屈打成招的無罪被告人,不得不等待真兇的出現,才能平反昭雪。

相關補充

2006年10月31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将人民法院組織法的第十三條修改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這個決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複合都要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複核程序隻适用于死刑案件,複核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隻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依授權的高級人民法院(殺人、強奸、搶劫、爆炸以及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得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行使);1991年至1997年間,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授權雲南、廣東、廣西、四川、甘肅五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部分毒品死刑案件(涉外的除外)行使核準權。複核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隻能是高級人民法院,具體申報程序如下:

⒈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⒉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報請複核

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核準權在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的複核内容、方式等與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相同。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處理: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裁定發回重新審判;⑵認為原判量刑過重的,依法改判;⑶同意維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準。

死刑廢除

死刑逐步走向廢除是世界各國趨勢。據大赦國際截止2005年10月10日的統計,對所有罪行廢除死刑的國家有83個,對普通罪行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3個,在實踐中實際上廢除了死刑的國家有22個。以上共計118個國家。其他保留了死刑的國家為78個,屬于少數派。從廢除死刑的趨勢來看,平均每年有三個國家廢除死刑

中國在沒有廢除死刑的情況下,首要任務是保障死刑的程序公正。何謂公正,最重要的是作為審判程序一種的死刑複核程序應當符合審判權的中立性、公開性、程序性、終局性。公開審判是死刑複核程序的基本要求。

複核死刑案

新華網:《最高法開庭複核死刑案系收回死刑核準權後首次》(摘要)

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骅市法院開庭,就被告人楊方振被二審判處死刑一案進行複核。據悉,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首次參照二審的庭審程序開庭。

如何開庭商量一小時

楊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省滄州市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搶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省高院終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并上報最高院核準。

最高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在類似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17日下午,3名最高院的法官在黃骅市法院傳新的證人到庭。由于《刑事訴訟法》并未就死刑複核階段如何開庭審理作出明确規定,在開庭之前,檢察官詢問按什麼程序開,法官回答參照一審和二審的程序開。于是,檢察官又去請示領導,經過一個小時的等待,下午3點半才開始庭審。

楊方振的辯護人、北京律師事務所謝通祥律師介紹說,17日的庭審主要是由新證人出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别發問,再由書記員打印出庭審筆錄,由證人簽字确認。

謝通祥介紹說,昨天(17日)本來還有一個關鍵證人李某要出庭,但當地法官聯系不上李某,給他打電話他也不接。據悉,李某報警并作證稱楊方振搶車并殺人,但謝通祥律師向最高院反映稱,李某的證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點。

由于還有證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決定等傳到其他證人後,再擇日開庭。

獄友證明被刑訊逼供

17日到庭的新證人李某某(為區别未到庭證人李某,以下稱李某某)是楊方振的獄友,其因傷害他人緻輕傷,被判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某被關進看守所的時間比楊方振早兩個月,他在接受訊問時稱,被關押在同一個号子裡時,其看到楊方振從大腿到腳部都發腫,腳腫得拖鞋都穿不上。此外,李某某還看到,楊方振的胸部、後腰等好幾處又紅又紫,右手中指和食指間也有傷,經詢問,楊方振聲稱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對于新證人的證言,檢察官表示無證據證明有刑訊逼供的情況,光憑證言不能認定。而對于體檢報告中證明楊方振身上有傷痕的情況,檢察官也表示,不知道傷是如何來的。

檢方認為其不足輕判

謝通祥律師說,在一、二審階段,楊方振本來是不認罪的,但當時的辯護人給他做工作,說認罪态度不好就會被判死刑,隻有态度好點,再積極賠償,才能保住命。結果,想先保住命再說的楊方振在庭審時認罪,其父親還積極賠償了被害人家屬70餘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但楊方振仍被判處死刑。

滄州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2011年9月17日下午6時許,楊方振租用被害人魏某駕駛的夏利出租車,從黃骅港至黃骅市區,當晚在返回黃骅港的途中起意搶劫該出租車。當出租車行駛至石黃高速黃骅收費站西側齊莊路口附近時,楊方振持刀朝魏某頭、頸、胸等部位捅刺20餘刀,緻其頸總動脈斷裂大出血死亡,後楊将魏某的屍體抛棄在路邊的水溝内。楊方振怕罪行敗露,駕駛搶得的出租車至海興縣後把車焚毀。

在一審被判死刑後,楊方振提起上訴。河北省高院二審認為,楊方振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緻人死亡,雖然其認罪态度較好,也能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方諒解,但不足以從輕處罰。該院遂于2013年1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

辯護律師提出多點質疑

楊方振被終審判處死刑後,其父親到北京找到謝通祥律師,請其擔任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人。謝通祥查看了案卷材料,并兩次前往河北會見了楊方振後,認為他是被冤枉的。

謝通祥向最高院提交律師意見書,提出了此案的多個疑點:

謝通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明确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而此案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鍊條。

楊方振案被譽為“中國死刑複核第一案”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階段,楊方振的父親委托謝通祥擔任辯護律師,經過謝通祥的辯護,2013年7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2013)刑四複06885937号刑事裁定書,采納了謝通祥的22個辯護觀點的部分意見,撤銷了河北省高級法院〔2012〕冀刑四終字第143号楊方振的刑事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死刑,依法改判。

複核程序

法學界認為,這是将封閉式的死刑複核向訴訟式的死刑複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法治周末記者陳霄發自北京、滄州

從業多年,這是北京律師謝通祥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複核方式:

在地方法院的法庭裡,控辯雙方像開庭那樣坐到了一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不,這并不是在開庭,雖然極為形似。

是的,這是在死刑複核階段——過去被認為最難公開、卻攸關性命的特别程序階段。

這是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複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這種方式來複核死刑案件。

這令刑訴法學泰鬥陳光中極為振奮:“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一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

破天荒的程序

楊金明夫婦坐在法庭裡已經一個小時了。沒有催促,沒有不耐煩,甚至沒有去确認“這庭到底還開不開”。

事實上,别說一個小時,就是再等一天,一年,無論多長,隻要有生的希望,他們都願意等。

一年前,自滄州市中級法院一審給他們的兒子楊方振下達死刑判決時起,楊金明一家就一直在等待命運最終的決斷。

6月17日下午,在河北省黃骅市法院,決定楊方振命運的幾乎所有人都來了,楊方振卻沒有在場,他仍被羁押在海興縣的看守所裡,苦等他最後的消息。

一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以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一輛出租車時将司機殺害,在抛屍焚車後逃離。

滄州中院一審判處楊方振死刑,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随後報送最高法院進行死刑複核。

依照以往的慣例,最高法院一般會經過書面閱卷和提訊被告人後,最終下達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碰上疑難複雜的,最高法院的死刑複核法官有時候也會親自到當地去調查核實案情。

在以往的慣例中,死刑複核,罕見檢察院和律師直接面對。即使在今年新的刑訴法實施後,針對死刑複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隻需要将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察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因此,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通知去參加由控辯雙方都參加的證據核實程序的電話時,謝通祥很吃驚,從業多年,辦過那麼多的死刑複核案件,他從來沒有聽說過這樣的程序。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将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同樣吃驚的還有接到電話的檢察官。

“适用什麼程序”

6月17日下午,法官、控辯雙方都到了場,集中在黃骅市法院裡,程序卻遲遲沒有開始。

楊金明聽到檢察官和法官一直在商量着什麼。“檢察官對法官說,你們要麼就核準,要麼就不核準,怎麼還有這程序?沒有見過這程序……”一開始,檢察官似乎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序。

聲稱沒有見過這樣的程序,檢察官追問法官:“(這)是适用什麼程序呢?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

法官沉吟了一會,回答他:“什麼程序都不是。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一下。”

檢察官想了半天,沒說話。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内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說他拿不準,得請示領導。轉身出去了。幾分鐘後,他回到法庭裡:“領導說了,我們配合最高法院,破例一次吧。”

在前期商量磨合約一個小時之後,程序得以展開。

當天被叫到法庭來的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裡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一個“号子”裡。他是辯方找來的新證人,主要就其了解到的楊方振受到刑訊逼供的情況作證。

這位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由于其未帶身份證,檢察官對其身份提出了質疑。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證人作證稱,他與楊關押在同一“号子”裡時,看到楊腿腳發腫,連鞋都穿不上,還看到楊的胸部、後腰等多處的紅紫淤傷,楊對他說是提訊時被警察打的。

質證時,檢察官要求證人提供判決書或者其他能證明他同一時間被關押在同一看守所的書面證明。

對這位證人的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據謝通祥透露,原來還叫了此案的另一關鍵證人過來作證,但當法官再緻電此人時,他卻不接電話了。

這一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他與楊分手後即報警。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共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這次史無前例的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複核之特别程序就這樣結束了。

最高法院在死刑複核程序中開了庭,這一消息迅速在各大媒體傳播開來,成為近來刑訴法學界最熱門的新聞。

法治周末記者向最高法院複核該案件的主審法官求證此事時,他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采訪,但他一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該主審法官後來通過辯護律師回應了這一特殊的程序:“(這是)對個别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态度。”

在此前,由陳光中主導起草的刑訴法建議稿中就拟定了這樣的程序,對于涉及有重大争議的、或者涉及是否有罪、罪輕罪重的案件,可以采用這樣的程序。這樣具有訴訟性質、帶有公開性的聽證形式,控辯雙方的參與,有助于法官更加真實、更加直接、也更加全面了解證據、案情。法學界認為,這是将封閉式的死刑複核向訴訟式的死刑複核方向改變,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他表示,他非常高興看到最高法院作出的這種創新嘗試。

現行刑訴法在2012年剛剛通過一次大修,其中對死刑複核程序就有值得肯定的進步,例如規定法官必須訊問被告人,應當聽取律師意見等。

“能到現行法這一步,已經很不錯了,我們沒有想到能到這一步(即:改造死刑複核具有訴訟性質的形式)。”陳光中說。

行政化困擾

《民主與法制時報》行政化困擾死刑複核

目前死刑複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盡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複核裁決赢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死刑複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許會帶來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許會成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現。到底是什麼原因掣肘着死刑複核程序的改變?

作為“破例”的最高法院死刑複核案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律師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以下簡稱記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處?

謝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從某種意義上講,死刑複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是一種特殊程序。

一審、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而死刑複核程序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當事人提起自訴或者上訴,隻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一審後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的判決書,人民法院就應當無條件自動将案件報送最高人民法院進入死刑複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幾處變動:最高法院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案件,可發回重審或者提審改判;死刑複核程序增加訊問被告人和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加強檢察監督,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複核案件的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主辦法官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訊問死刑犯了解核實情況,但一般不在死刑複核階段專門開庭由控辯雙方訊問證人并發表意見。

記者:作為楊方振案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律師,您對楊方振案最終發回重審,有何看法?

謝通祥:最高法院對楊方振搶劫罪死刑複核案件關鍵證據進行核實,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的巨大進步,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工作中尊重與重視人權的表現,是推動中國司法進步的重大舉措。這是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複核程序的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這種方式來複核死刑案件。

我共提出22個疑點,最高法院采納了部分意見,終于在2013年9月撤銷了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的死刑。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案多人少,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叫停。

記者:作為多年從事死刑複核案件的律師,您是如何看待我國目前死刑複核現狀的?

謝通祥:現行中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程序還存在着一些缺陷。比如,不允許辯護律師閱卷。這樣的後果是死刑複核律師不能夠充分了解案情,無法保障死刑犯的合法權益。甚至在死刑複核法律文書不寫律師的辯護意見,隻字不提也不闡述律師的觀點。

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沒有期限,随意性特别大,有的幾個月,有的幾年,比如夏俊峰案件就兩年多。

在審核案件時,因為人員需求量大,會借調一些地方法官參與複核,但實際上,地方法官是沒有死刑複核審判資格的。這樣做雖然解決了案多人少的問題,但是弊大于利。

為什麼現在媒體、網絡及廣大老百姓對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提出衆多異議,就是因為死刑複核程序中有許多程序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程序不公開,不透明,實際上是内部行政審批,根本不是一個審判程序。

著名刑法教授趙秉志提出過,現行死刑複核程序,不管是啟動還是運行,行政化色彩較為濃厚。

目前死刑複核案件的審理,延續傳統的“承辦法官閱卷→合議庭合議→審(庭)委會決定”的辦案模式。盡管由原來書面審發展為書面審結合調查審,但這種審、辯、判分離的審理模式,本質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評判機制,很難為死刑複核裁決赢得司法權威和社會公信力。

記者:如何解決死刑複核程序行政化的問題?

謝通祥:趙秉志教授曾建議,應将死刑複核程序明确定位為審判程序,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我覺得,同時還應充分增加每個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自我辯護或其律師辯護的機會。

預防冤假錯案、不錯殺人,也成為各國司法面臨的問題。哪怕是美國這個對于死刑案件有一系列複雜程序的國家,死刑案件中的錯案率仍然不低。美國2001年以來就有12名囚犯通過DNA檢測被宣布無罪。在美國伊利諾伊州,DNA檢測表明許多死囚都是無辜的,于是在2003年,伊利諾伊州州長将該州所有的167例死刑判決減為終身監禁。

為犯罪嫌疑人及律師提供盡可能辯護的渠道,這是行使程序公正,減少冤假錯案的最佳保障。

破例複核案

一起“破例”的死刑複核案

從封閉式到開放式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作者:本社記者鄧益輝

最高法院原副院長熊選國曾在受訪時說,死刑複核程序是一種訴訟程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别的救濟程序,也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

經曆3個月的等待後,2013年9月中旬,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了河北省高院的死刑裁定書,不核準楊方振的死刑,并發回重審。

河北楊方振死刑複核案一度引起輿論聚焦。

北京專業死刑複核律師謝通祥代理了此案。他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該案是死刑複核權收歸最高法院以來,公開所見的控辯雙方最深入參與死刑複核程序的案件。

“案件複核時,首次在死刑複核階段由辯護律師與最高人民法院、檢察院三方參與辦理具體案件。”謝通祥說。

案件具有開創性的程序,亦得到法學界的認可。學者們認為,這是将封閉式的死刑複核向開放式的死刑複核方向改造,符合現代刑訴法理念的走向。

“新奇的”死刑複核方式

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黃骅市法院法庭,就楊方振死刑一案進行複核。

一年多前,這個23歲的年輕人被控搶劫罪,檢察院指控他在搶劫一輛出租車時将司機殺害,在抛屍焚車後逃離。滄州中院一審判處楊方振死刑。今年1月份,河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并上報最高法院核準。

謝通祥專長于死刑複核案件,從業多年,這是他第一次碰到如此新奇的死刑複核方式:在地方法院的法庭裡,控辯雙方像庭審時那樣坐在一起,法官居中,證人到場,接受幾方詢問。

自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以來,在該類案件中,法官也會根據情況審閱案卷、赴案發地實地查看現場、訊問有關證人、向偵查人員了解核實情況。

最高法院對死刑複核程序的定義則是,它是一種特殊的程序,是兩審終審以外,最後針對死刑案件,法律設計的一種特别的救濟形式。

2007年3月,時任最高法院副院長熊選國在受訪時說,死刑複核程序是一種訴訟程序,因為它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别的救濟程序,也是一種特殊的審判程序。

“它不是一種行政程序,而是一種司法程序。因為在最高法院死刑複核期間,還是按照類似審判工作程序方式組成合議庭,經過合議庭審理,然後經過審判委員會讨論決定。”熊選國說。

在新的刑訴法實施後,明确了最高檢對死刑複核有監督權,最高檢設立死刑複核檢察廳,正式取代死刑複核檢察工作辦公室,成為最高檢21個内設機構之一。

但針對死刑複核,最高檢察院也僅是“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見,最高法院也隻需将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檢。在辯護律師提出要求時,法官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像楊方振案這樣,在複核階段由控辯雙方詢問證人并發表意見,這樣的證據核實程序,即便是影響巨大的浙江吳英案中,也未能做到。

所以,在接到最高法院法官的通知電話時,謝通祥頗為吃驚。

作為楊方振的辯護律師,他此前已跟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複核的法官見過面,談論案情近兩小時,他清楚地向法官陳述了自己的意見。

“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6月17日下午,幾乎所有參與或涉及楊方振案的人都來到黃骅市法院——楊方振本人沒有到場,他仍被羁押在海興縣看守所裡,等待最後的決定。

楊方振的父母坐在法庭裡已經一個小時了,程序卻遲遲沒有開始。

他們聽到檢察官和法官一直商量着。

檢察官起初似乎并不同意展開這個程序。“檢察官對法官說,你們要麼就核準,要麼就不核準,怎麼還有這程序?這是适用什麼程序?是一審程序還是二審程序?”楊方振的父親楊金明說。

法官沉吟了一會,回答說:“什麼程序都不是,既不是一審也不是二審,就是幾個問題有疑問,核實一下。”

楊金明突然覺得法庭内的空氣有些緊張。他聽到法官開口問檢察官:“到底參加還是不參加?”

檢察官請示領導後,終于答應,“配合法院,破例一次”。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當天的主要程序是由新證人到庭作證,陳述其所了解到的楊方振被刑訊逼供的情況,然後由檢察官、辯護人、法官分别發問,再由書記員打印出筆錄,由證人簽字确認。

當天的新證人是楊方振在看守所裡的室友,兩人被關在同一房間。

與庭審程序類似,證人到場後,法官先是核實了他的身份。在法官向證人提問完畢後,辯護律師向其提問,最後是檢察官提問。

各方提問大約持續了半個多小時。

當天,此案的另一關鍵證人未能到場。

據謝通祥律師介紹,這一關鍵證人是楊方振案件的報案人,他聲稱曾在案發後見過楊,聽楊陳述搶車殺人之事。但據楊方振會見律師時陳述,此證人和他同時在案發現場,共同目睹兇案發生過程,真兇另有其人。

“如履薄冰、如臨深淵”

此次由審、控、辯三方均參與的死刑複核特别程序,堪稱史無前例。

“最高法院在死刑複核程序中開庭”,這一消息迅速引發媒體關注。

著名法學家陳光中教授在了解最高法院的這一程序後,也認為,這不是開庭,“有點類似于内部的聽證”。

“我很高興看到最高法院的這一嘗試,這是未來改革的趨勢,當年的刑訴法建議稿早有設計。”陳光中說。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也認為,最高院在楊方振案死刑複核時的做法,其實與一、二審從程序和内容上并不一樣,隻是緊緊圍繞有争議的地方來展開核實,這種做法是一種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法院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

該案的主審法官面對媒體求證時,表示不願意就此接受采訪,并一再強調:“這不是開庭,絕不是開庭!”

其後,最高法院通過辯護律師謝通祥緊急溝通了相關媒體,澄清此程序并非開庭。最高法院回應稱:“對個别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進行核實,不是開庭,這體現了最高法院對死刑案件少殺慎殺、尊重和保護人權、對死刑十分慎重的态度。”

據謝通祥律師透露,這種核實關鍵證據的方式很快被内部叫停。

事實上,最高法院負責死刑複核的法官如此審慎情有可原。

據民主與法制社記者了解,最高法院共有5個刑事審判庭,從刑一庭到刑五庭均有法官辦理死刑複核案件,有一個400人左右的工作團隊

人數看似不少,但據謝通祥律師介紹,最高法每年辦理的死刑複核案件,至少在6萬件以上。

“案多人少,一直困擾着最高法院死刑複核工作的開展。”謝通祥律師說,“最高法院之所以内部叫停這種方式,擔心的并不是程序上的問題,而是負荷太重。”

“有時候法官們根本忙不過來。但對死刑案件的複核工作,我們還是提倡‘如履薄冰、如臨深淵’的審慎态度。”最高法院一名負責死刑複核的法官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

此前,謝通祥律師對楊方振死刑複核案提出22個疑點。基于上述辦案理念,最高法院召集各方到庭,聽取新證人作證後,楊方振的命運終于出現拐點——在最高法院死刑複核裁定之下,他被“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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