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

猥亵

法律名詞
猥亵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對未成熟少年的性騷擾,即使在對象不明了意圖和沒有違抗乃至順從的情況下,也可視為猥亵。猥亵行為的判斷同社會習俗關系很大。性行為的道德标準與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會的性文化主流決定。廣義的猥亵包括除強奸、亂倫外所有妨害社會風化的色欲行為,如雞奸、獸奸、當衆手淫、散布淫穢書刊等。狹義的猥亵包括公開暴露生殖器官,強制或互相自願在對方性感區進行摳摸、摟抱、吸吮、舌舐等行為。猥亵行為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敗壞社會風氣。許多國家根據猥亵手段、猥亵對象、猥亵犯的身份或與被害人的特定關系、猥亵方式等特點規定了不同種類的猥亵罪,主要有強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準強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強制手段對兒童實施)、乘機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時實施)、公然猥亵罪(在公開場合實施,如夫婦當衆性交)、利用權勢猥亵罪(利用職權、監護權等實施)。1997年修訂的刑法典從原流氓罪中分解出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猥亵兒童罪,開設立猥亵罪的先例。在新的刑事法律調整過程中,猥亵罪将會得到不斷完善,它與原流氓罪的主要區别是:侵犯的客體是健全的性的風俗和秩序而非社會公共秩序,犯罪對象一般特定,主觀上具有尋求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目的而非尋求其他精神刺激的目的。
    中文名:猥亵 外文名:Obscene、lewd、salacious 目前狀況:使用中 拼音:wěi xiè 基本釋義:做下流的動作以滿足自身欲望 定義:做下流動作,行為下流 解釋:做下流、不堪、不道德的動作

年齡界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猥亵婦女罪和猥亵兒童罪,因構成兩罪的客觀行為大體類似,區分“兒童”(女性)和“婦女”是區分兩罪名的關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複》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而關于婦女年齡的界定,并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确定。在刑事司法領域,都把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為已滿14周歲,司法實踐中遵循該解釋。

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增設的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中,明确規定童工是指“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條的規定:“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适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于18歲。”“兒童”指本國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未成年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在全球道德規範國際标準(SocialAccoutability8000,SA8000)中兒童定義為:“任何15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于15歲,則以較高年齡為準”。

1991年4月,國務院發布《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确定中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

根據各種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中國的具體國情,建議刑法領域“兒童”的年齡統一界定為16周歲。

相對而言,16周歲的未成年人要比14周歲兒童在生理、心理和智力發育上要成熟,并趨向于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時的認識判斷能力和反抗能力也要強于後者,把兒童年齡界定為16周歲,無疑擴大了保護範圍,從而更有利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一般而言,16周歲未成年人已基本完成9年制義務教育,與民法領域把“不滿18周歲已滿16周歲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規定相一緻;16周歲以下未成年的人身權益受到刑法的平等保護,有利于維護刑法條文間的統一和《刑法》的穩定和權威。

有人提出猥亵剛滿16周歲的女性與差兩天滿16周歲的危害性也無本質區别,隻是認為把兒童的年齡确定為16周歲對兒童的保護更為有利,對打擊犯罪也更為适中而已。

行為認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猥亵兒童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一般表現為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手段。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雞奸外,對于前四種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耍酒瘋,很難認定其主觀上就是為尋求性刺激或者滿足性欲,況且其也隻是對被害人隔着衣服進行摟抱,情節較為輕微,故此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改由其他處罰。

行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動機而實施撫摸、摟抱、親吻等較為普遍的行為,其本身不具違法性而無法律介入之必要。根據中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些猥亵兒童行為通過治安處罰即可達到懲戒效果。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兒童的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标準的前提;其次從中國刑法對猥亵兒童行為的處罰規定(雖然還不夠完善)來看無疑是強調從重打擊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在制定标準時要從嚴把握,不宜将納入治安處罰的猥亵兒童行為範圍放得過寬。

再次從實際情況看,猥亵兒童行為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地區和社會基層,猥亵兒童的行為往往不僅給被害兒童造成了身心傷害,同時也對被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較大痛苦,因此在對猥亵兒童行為進行處理時,也要将此現實狀況一并考慮。由此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建議凡具有以下猥亵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亵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一年内猥亵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兒童兩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亵兒童的;

(三)猥亵兒童緻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四)猥亵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責任承擔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亵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隻有在“聚衆或者在公衆場所當衆”猥亵兒童時才将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于狹隘,遠不足以對猥亵類犯罪分子的懲罰。本案中,若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年出生,那麼張某就涉嫌猥亵三名兒童,亦或張某對其中一被害人長期進行猥亵,最多也就判處張某有期徒刑5年,也就意味着猥亵一人與多次長期猥亵多人沒有處刑上的本質區别,實為不公。如果仔細看一下《刑法》中對于強奸罪的量刑,就知道對于猥亵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不盡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強奸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或者緻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司法解釋,強奸婦女罪中的情節特别嚴重,一般是指:強奸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奸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奸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奸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婦女,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亵未滿16周歲的兒童或者猥亵多人,造成的身心傷害,決不亞于奸淫幼女,後者的科刑要遠重于前者;

而因猥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應予以嚴懲。故建議參照強奸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将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适當修改後納入猥亵兒童罪的第二款中,并曾設“對行為造成特别嚴重後果或者犯罪情節特别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責、刑相适應”原則。

處罰

客體要件

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隐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内容的人格權,所謂隐私權,是指婦女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其私有領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體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權能所謂名譽權,是婦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禮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強制猥亵婦女,即使婦女身體的動靜舉止受到非法幹預,同時使其私有領域受到侵犯,侵犯了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隐私權,侮辱婦女,損害了婦女的名譽權。

客觀要件

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猥亵、侮辱婦女具有違背婦女意志的本質特征。違背婦女意志,即缺乏婦女的真實同意。如果婦女對于行為人的猥亵行為表示同意,不能成立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婦女同意行為人所進行的各種淫穢下流的動作,如采用下流的語言調戲的,自然也談不上侮辱婦女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婦女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婦女不能反抗。所謂脅迫,是指對被害婦女采取威脅、恐吓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能反抗。

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隐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被害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婦女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吓、欺騙或者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婦女進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婦女進行猥亵等等。

所謂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亵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但是隻有猥亵婦女、猥亵兒童的,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亵婦女以外的男子,不構成本條中的犯罪。所謂猥亵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所謂侮辱婦女,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塗抹污物等,原刑法第160條規定,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本條雖未規定情節惡劣,但是對于侮辱婦女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認為是犯罪,例如,偶爾追逐、堵截婦女,經教育後悔改,并且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猥亵婦女的行為很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别在于:猥亵婦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而侮辱婦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猥亵婦女,必須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才構成犯罪,而侮辱婦女無此限制。

主體要件

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猥亵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男性,女性一般不構成,但可構成幫助猥亵罪。

主觀要件

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三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認定

1.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猥亵、侮辱婦女行為的界限

首先,要将強制猥亵、侮辱婦女行為與非強制性猥亵、侮辱婦女行為區分開來,本法隻懲罰以強制方法猥亵、侮辱婦女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亵、侮辱婦女行為不能視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本條對強制猥亵、侮辱婦女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亵、侮辱婦女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2.利用婦女無法抗拒的狀态進行猥亵行為的定性

強制猥亵婦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或者對婦女采取脅迫,即精神上的強制,使婦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來實施的。那麼,利用婦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狀态而實施的猥亵行為,能否認定為強制猥亵婦女罪呢?我們認為,這種猥亵婦女行為在本質上是違背婦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視為“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應認定為強制猥亵婦女罪。

3.如何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亵婦女罪

我們認為,證确認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實施的強制猥亵婦女罪,關鍵是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關系對婦女進行脅迫。這一點,與在強奸罪認定中區分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雙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樣的。在強制猥亵罪的認定中,不能把有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和利用職權猥亵婦女的行為都視為強制猥亵。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為人對其猥亵的,不能認定為強制猥亵婦女罪。

4.侮辱婦女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以婦女為侮辱對象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很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區别在于:(1)對象情況不同。侮辱婦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2)目的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對婦女進行的侮辱行為,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對婦女進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複,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解釋

發音:wěixiè

①作形容詞:淫亂的、下流的(言語或行為);

宋蘇舜欽《上執政啟》:“豈意謗諠台中,章徹宸極,因猜嫌而生隙,謂猥亵以當懲。”

清蒲松齡《聊齋志異·畫壁》:“四顧無人,漸入猥亵。”

《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二一回:“外面粗鄙之言,不傳到裡頭去;裡面猥亵之言,不傳出外頭來。”

魯迅《彷徨·傷逝》:“我覺得在路上時時遇到探索,譏笑,猥亵和輕蔑的眼光。”

②作動詞:作下流的動作。(見《現代漢語詞典》)

③夫妻之間的事,性生活。

見《虞初新志》《口技》“遙遙聞深巷犬吠聲,便有婦人驚覺欠伸,搖其夫語猥亵事。夫呓語,初不甚應,婦搖之不止,則二人語漸間雜,床又從中戛戛。”

相關法律

猥亵罪隻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亵或侮辱婦女或者兒童,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婦女兒童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

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兒童,或者侮辱婦女

猥亵罪的處罰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猥亵罪與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強制猥亵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亵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亵罪隻針對以強制方法猥亵婦女兒童的行為,對于非強制性的猥亵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強制猥亵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亵婦女兒童罪。猥亵罪對強制猥亵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節顯着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亵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最後,猥亵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與侮辱罪

對象情況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目的動機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鬧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個人恩怨、嫉妒或報複,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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