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誠協議

夫妻忠誠協議

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約定
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财産權利義務為内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1]。2013年5月山西一女因丈夫出軌,憑“忠誠協議”成功索賠10萬。
    中文名:夫妻忠誠協議 類型:私人協議 有效人群:夫妻 生效條件:雙方自願

案例詳情

案例一

王女士2005年8月份通過網絡認識了丈夫車先生,兩人于2006年5月領取結婚證。可婚後王女士卻發現,丈夫車某與女子謝某交往甚密。經過幾次争吵,2006年12月,夫妻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雙方約定,如果丈夫車某繼續與謝某交往,則家中所有财産包括房産都歸王女士所有。

可是,忠誠協議簽訂半年後,丈夫車某又與謝某外出旅遊。王女士發現後,随即将丈夫車某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判決車某名下的房産歸自己所有。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車某在婚姻期間承諾不予婚外異性聯系,但未能遵守,因此按照承諾,車某在北京市昌平區的某處房産應歸王女士所有。

對此判決,車某不服,又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案例二

2013年5月,山西沁源縣一對小夫妻鬧起了離婚。

因為張先生和李女士為了慎重起見,雙方結婚時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質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為,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和精神費10萬元。李女士發現與自己再婚的丈夫出軌。李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按照二人之前簽訂的“忠誠協議書”條款,判令張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受理該案後,經沁源縣法院合議庭和審委會讨論,辦案法官認為,本案中所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的簽訂沒有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也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礎上,協議與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基本人身自由權利之規定不相悖。最終,法院準予二人離婚,并判決張先生支付“忠誠協議書”約定的10萬元違約金。

法律限制

賦予夫妻“忠誠協議”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協議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隻有對“忠誠協議”的有效性進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一)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的條款無效。對于這些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的條款,可以借鑒美國《家庭解散法律原則》的方法:由于“訂立協議時處在不同生活環境下的當事人充分察覺協議條款的影響的能力的局限性”,應将婚姻協議在強制履行時是否公平作為要件之一,并将公平理念細節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在實踐中,首先,判斷婚姻協議簽訂後是否發生了“重大情勢變化”,如果有,法官要結合下列因素判斷是否公平:(1)協議的結果和無協議的結果之間差異的程度;(2)婚姻持續時間的長短;(3)履行協議對當事人的子女的影響。對違反公平的條款判定無效。

(二)法無明文規定時依照倫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誠協議”是規範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紛繁複雜決定了協議中規定的許多内容法律都沒有明文規定。比如“夫妻間要保持每星期兩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夜不歸宿”、“不得對配偶挨搭不理”等。但是法無明文規定并不意味着法官無從審理案件。《婚姻法》帶有明顯的倫理性。倫理就是維護人們之間的正常關系和次序的道德标準,婚姻家庭關系比其他人際關系具有更深刻的倫理性,《婚姻法》在修訂中多次将合乎倫理道德的行為上升為法律。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法律規範,不僅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且具有強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在遇到上述問題時,法官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盡量從當事人雙方的感情基礎出發,結合社會普遍認知的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來審理案件。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僅以對方沒能依約“保持每星期兩次的性生活”而認為當事人感情破裂,要求離婚的,法院應當按照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判決該“忠誠協議”無效,以達到維護家庭穩定、教育雙方要互敬互愛、呼籲所有家庭用心經營文明婚姻的目的。

(三)約定不明确的内容視為未約定。夫妻“忠誠協議”是依據婚姻當事人的一般認知訂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語,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終導緻的結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實際發生時,因條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誠協議”無法生效。比如協議中界定“忠誠”常用“彼此相愛”、“不能嫌棄”、“不沾花惹草”等來形容,而這些詞語純粹是由道德的評判标準确定的,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法律畢竟不是萬能的,它無法調整和規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審查這樣一份約定不明确的的“忠誠協議”,因沒有衡量和判定的标準無法認定雙方是否還相愛、是否“身在曹營,心在漢”,隻能視為忠誠協議中未約定“違約責任”。

協議範本

夫妻忠誠協議

甲方:劉男身份證号:

乙方:李女身份證号:

鑒于甲乙雙方已于2008年3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結為夫妻,為兌現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幫助,共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

二、甲乙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則視為對另一方的不忠實,應承擔本協議第三條所約定之責任:

1.與某一異性的電話、郵件、短信、MSN、QQ等方式的聯絡過度頻繁,每天往來超過十次,每周超過五十次。能說明因工作原因等正常交往的除外。

2.與某一異性的通信聯絡中出現明顯的情感流露詞彙超過一定次數,收到的信息超過三次(含),發出的信息中超過一次(含)。能說明惡意騷擾的除外。

3.與某一異性的親密照片一次以上(含),能說明系正常的同學或同事交往除外。但若配有親密的通信聯絡記錄的,不能以正常的同學或同事關系相推脫。

4.無正當理由在晚上超過十二點回家。一周應酬時間超過三次的,不能作為正當理由,仍應受處罰。

5.任何一方接到對方的親密異性朋友的信息的(信息形式不限,包括但不限于:電話、短信、郵件、書信、包裹等)。惡作劇除外。

6.出現以上五種情形之外,在一般的倫理道德所不能接受的情形的。

三、出現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過錯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精神補償費人民币二萬元。補償應從個人财産中支付。從共同财産中支付的,應為四萬元,并視為共同财産中的四萬元約定為個人所有。

處罰可以溯及既往,也即事後發現以前曾有過違反情形的,可以累加處罰。

四、本協議第二條所列明的情形,雖并不必然表明違反一方有出軌情節。但足以說明違反一方未能正确處理好人際交往關系,未能注意到配偶的特殊情感需求。仍應受到處罰。

五、接受處罰後,能夠虛心承認錯誤,并積極改善夫妻關系的,可以酌情退回處罰,但不返還給個人,而是作為家庭度假基金。此條約定,并不表示鼓勵犯錯,隻是表明雙方對婚姻的珍惜态度。

六、處罰超過三次的(含三次),視為雙方自願将全部夫妻共同對産約定為另一方所有。此條約定,不以離婚為前提,隻是雙方認為違反一方已無管理好夫妻共同财産的自律能力。并且,不因相關财産未交付或未辦理産權變更手續而影響夫妻共同财産歸另一方所有的約定。财産未交付或未辦理産權變更手續,視為雙方同意暫時由違反一方保管。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年月日

乙方(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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