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瑞安校園殺人案

9·21瑞安校園殺人案

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小學校園殺人案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小學放學後,被害人小葉與林建廈的女兒打架,林建廈不服氣,到學校持刀殺害了小葉。傷者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于2018年9月21日19時許死亡。犯罪嫌疑人林建廈(男,36歲,仙降街道人)已被警方控制。2018年10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9.21”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林建廈。2019年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瑞安某小學一學生被害一案。2019年3月1日下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建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20年7月1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林建廈進行了宣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林建廈執行了死刑。
    中文名:9·21瑞安校園殺人案 外文名: 發生地點: 案發時間:2018年9月21日下午16時15分 案發地點: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隆山小學 案件傷亡:1人死亡 作案人:林建廈

案件經過

2018年9月21日下午,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小學放學後,小葉與林建廈的女兒打架,林建廈不服氣,到學校持刀殺害了小葉。從案發現場的圖片看,小葉滿身是血地趴在廁所的地上,林建廈坐在旁邊抽煙。當時小葉背部、頸部多處受傷。

案件傷亡

傷者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于2018年9月21日19時許死亡。

案件處置

緊急處置

2018年9月21日16時許,瑞安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在隆山小學一廁所内,有小孩受傷。接報後,瑞安市公安局立即啟動重大警情快速處置機制,指令安陽派出所、刑偵大隊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趕往現場急救。

官方通報

2018年9月21日深夜,瑞安市公安局再度發布通報。

2018年9月21日16時許,瑞安警方接到報警稱:在隆山小學三樓一廁所内,有小孩受傷。接警後,處警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林建廈(男,36歲,仙降街道人)。傷者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于19時許死亡。

經查,犯罪嫌疑人林建廈交代了因其女兒周三在學校與葉某發生口角時被打緻眼部疼痛(傷勢輕,未就醫,正常上學)而心生怨氣,為此于21日下午攜帶水果刀到學校尋找葉某報複,用水果刀傷害葉某。

當前林建廈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t

檢驗報告

案發後,溫州瑞安市公安局聘請有關人員,對林建廈進行了精神病鑒定。

2018年10月10日,瑞安警方做出《瑞安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具體鑒定意見是:被鑒定人林建廈案發期間患精神分裂症(緩解期),案發期間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具有訴訟能力和受羁押能力。

案件審理

介入偵查

案發後,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已于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

批準逮捕t

2018年10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準逮捕“9.21”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林建廈。

一審開庭t

2019年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瑞安某小學一學生被害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建廈的女兒林某某與被害人葉某某(2009年8月27日出生,殁年9周歲)系瑞安市某小學四年級的同班同學。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該班級英語課上,被害人葉某某因瑣事用拳頭打了林某某面部,未造成傷勢。為此,班主任與雙方家長進行了溝通,林建廈提出要被害人葉某某當衆公開向林某某道歉,避免其女兒以後再受欺負。2018年9月20日下午,林建廈從女兒處得知被害人葉某某并未公開道歉,心生怨恨而決意殺害被害人葉某某。2018年9月21日16時許,林建廈随身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棕色手柄水果刀和美工刀從其住處出發,步行至該小學三樓女兒所在教室,将葉某某帶至三樓男廁所,持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切割葉某某的頸部,葉某某倒地後,又連續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認為被害人無生還希望後才停手。随後,林建廈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接警後到達現場将其抓獲。經鑒定,被害人葉某某符合頸部、背部遭單面刃刺器切、刺緻雙肺多發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建廈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症緩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建廈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确保庭審有重點、有層次展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9日召開庭前會議,歸納控辯雙方、訴訟代理人的争議焦點。庭審持續了七個小時,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了相關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将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對本案進行評議,法院将擇期進行宣判。

一審宣判tt

2019年3月1日下午,“林建廈故意殺人案”在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建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廈的女兒林某某與同學被害人葉某某(殁年9周歲)發生小摩擦,林建廈因葉某某未按其要求公開向女兒道歉而起意報複。同年9月21日16時15分許,林建廈随身攜帶事先準備的刀具進入葉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小學,将其帶至男廁所并殘忍殺害。後林建廈撥打110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達将其抓獲。經鑒定,林建廈案發時處于精神分裂症緩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建廈持刀故意殺人,并緻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廈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可對其認定為自首,但因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

二審開庭t

2019年10月9日上午,林建廈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由浙江省高院在溫州二審開庭,法院審理後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執行死刑t

2020年7月17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後向林建廈進行了宣告,并于2020年7月17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對林建廈執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建廈會見了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确認: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廈的女兒林某某與同學被害人葉某某(殁年9歲)在課堂上發生小摩擦。次日下午,林建廈得知葉某某未公開道歉,心生殺害葉某某之念。同月21日下午,林建廈攜帶事先準備的刀具,來到葉某某所在瑞安某小學教室,将其帶至男廁所内殘忍殺害。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林建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建廈因女兒與同學間的小摩擦心生怨恨,蓄意報複行兇,攜刀進入校園,殺害年僅9歲的小學生,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雖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從輕處罰。林建廈的辯護律師所提司法精神病鑒定意見存在問題等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定罪準确,量刑适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林建廈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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