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

優撫對象

優撫工作保障對象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撫恤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現役軍人家屬、——本條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中文名:優撫對象 外文名:This object 别名: 民族: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全稱: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 對象者: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等

定義

指按政務院内務部頒布的五個優撫條例規定被優撫人員及其家屬

法律規定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來源:榮譽軍人網)

優撫對象

撫恤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現役軍人家屬、——本條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後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優待對象包括:現役軍人、複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後經批準從部隊複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并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參戰軍人、參核參試軍人、退伍軍人屬于優待對象。

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統稱為優撫對象,重點優撫對象指:殘疾軍人,“三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服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伍軍人。優撫對象有很多類别:民政部門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共有十五類: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脫産遊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确切證明的,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廳批準後,可确認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脫産遊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确切證明的,凡經當地政府确認為西路流落人員的,可确認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3)紅軍失散人員: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脫産遊擊隊)的,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隐蔽,離隊失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确認為紅軍失散人員。

(4)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加入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抗日遊擊隊(包括新疆三區革命),持有複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準複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确認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

(5)在老複員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前,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新疆三區革命)、中國人民志願軍,持有複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準複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确認為在鄉老複員軍人。

(6)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殘條件,并有軍隊醫院或部隊證明,并持有退伍、複員證件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确認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7)殘疾軍人:持有部隊軍以上單位後勤衛生部門審批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評殘手續材料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補評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确認為殘疾軍人。

(8)傷殘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确認為傷殘人民警察。

(9)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确認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傷殘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後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民兵民工證》的,确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11)烈士遺屬:持有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确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認為烈士遺屬。

(1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确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13)病故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确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病故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認為病故軍人遺屬。

(14)參戰退役人員: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并參加過“民政部(民發【2007】102号)文件”中規定的14類軍事行動,手持退伍證(複員證),回農村務農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确認為參戰退役人員。

(15)參核退役人員:凡是從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隊和所屬部隊及其它參加過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手持退伍證(複員證),經體檢不符合評殘條件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退役人員,确認為參核退役人員。

優撫人數

我國現有優撫對象人數約為3900萬人。

據統計,2010年,全國共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烈屬、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468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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