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事務所

審計事務所

社會審計工作組織機構
審計事務所,是依法由社會組織成立的,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的組織機構。[1]審計事務所是依法獨立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業務的事業單位。審計事務所向社會實行有償服務,自收自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審計事務所接受國家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委托,承辦審計查證、咨詢服務業務。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托權限行事。委托權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辦理業務的權限,亦即被委托人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範圍。
    中文名:審計事務所 外文名:audit firm 别名: 從事:社會審計工作 部門:審計署 面向:社會

業務委托

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必須根據委托權限行事。委托權限是指委托人授予被委托人辦理業務的權限,亦即被委托人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範圍。國家機關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審計、查證、鑒定、驗資等事項,可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内,授予審計事務所下列權限:1.查閱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賬目、文件、資料,核查資财;2.參加與委托事項有關的會議;3.向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索取證明材料。其他委托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委托審計事務所辦理業務時,應當在委托書或者協議書中,約定有關查閱賬目、文件、資料和核查資财的權限。

制度

概述

執業審計師制度,是指國家對執業審計師實行管理的各項規定的總稱。我國規定執業審計師制度的現行法規,是1991年10月9日審計署制定發布的《執業審計師制度(試行)》。制定《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審計體系,加強審計事務所的建設。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保證業務質量,推動社會審計的健康發展。執業審計師的管理機關,在全國為審計署,在各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可以委托或授權省級以上社會審計協會,協助辦理有關管理執業審計師的具體工作。

資格與工作機構

擔任執業審計師應當經過考試。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大專以上學曆,并從事過五年以上财經工作,現在審計事務所工作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審計師考試。執業審計師考試由審計署統一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具體實施。取得中級以上審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從事社會審計工作經曆的人員,申請擔任執業審計師,經過考核合格者,可以免予考試。執業審計師考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按照審計署的規定組織實施。

職責與工作機構

執業審計師是依法從事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執業審計師的工作機構,為經省級以上審計機關批準成立、已辦理工商登記的審計事務所。執業審計師可以擔任審計事務所所長或者業務項目負責人。審計事務所向委托方提交的審計、查證、鑒定、驗資、咨詢報告,應當有負責該項目的執業審計師簽字。執業審計師應當就所簽署報告的正确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執業審計師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審計署《關于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社會審計工作規程》,以及執業審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執業。審計署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每年對執業審計師履行職責情況及工作業績,組織力量進行一次考核,對稱職者準予年度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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