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

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
街道辦事處,是我國鄉級行政區街道的管理機構。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幹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派出機關。 街道與鄉和鎮等同屬鄉級行政區。 由于中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有很多縣也相繼設置街道作為行政區劃單位,漸漸朝“市建制”轉變。如2009年9月,湖南省長沙縣撤銷星沙鎮,設立星沙、湘龍、泉塘3個街道;重慶豐都縣設有名山街道、山東高唐縣設有魚丘湖街道、廣東龍門縣設有龍城街道等;2016年浙江省行政區劃變更後,德清縣設立武康街道、舞陽街道、阜溪街道、下渚湖街道,永嘉縣轄東城、南城、北城、瓯北、烏牛、黃田、三江7個街道;2019年貴州冊亨縣行政區劃調整後從原者樓街道析出部分村寨,設置高洛街道。 [3]  有些地級市的轄區的行政機構用“區辦事處”來代替區政府職能,如廣東東莞莞城區辦事處等。此外,很多地區伴随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加快,最具典型的為北京近郊鄉鎮,這些地區仍舊保留原來的鄉鎮建制,鄉鎮政府加挂“地區辦事處”牌子,鄉鎮以下的區劃單位以社區為主。
  • 中文名:街道辦事處
  • 外文名: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英文名:Sub-district Office
  • 所屬範疇:政治
  • 所屬領域:體制

權力權限

授權法源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二條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八條

行政級别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别行政區。在特别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可知,街道并不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一級行政區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街道辦事處是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按照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政府或功能區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并不是一級政權機關。因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行政級别相當于鄉級行政區,但不屬于鄉級行政區,對應于農村和牧區的鄉、民族鄉、鎮、蘇木、民族蘇木的人民政府以及縣轄區的區公所。

機構設置

城市街道辦事處(英文翻譯Sub-district Office)的具體地名全稱為“XX市XX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同時也設立“中國共産黨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中國共産黨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XX街道工作委員會”、“XX市XX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公安分局XX街道派出所”等與之相對應的組織和部門。

設立标準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确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準。

基本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區關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搞好轄區内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小區建設活動,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四)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殡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工作;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内常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計劃生育工作,完成區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指标任務。

(七)協助武裝部門做好轄區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調解,開展法律咨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搞好轄區内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發動群衆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淨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

(十)負責本轄區的綜合執法工作,維護轄區的良好秩序。

(十一)負責研究轄區經濟發展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生産工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内的三防、搶險救災、安全生産檢查、居民遷移等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規章制度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聯系,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确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準。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一)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幹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内有作街道婦女工作的幹部一人。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幹事都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委派。

第六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準,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布置任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

1954年頒布的《街道辦事處條例》在2009年由全國人大宣布廢止。

為了進一步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在鄉鎮、街道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明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處罰主體地位,本次修訂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将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張桂龍介紹,這将有利于确保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

加強保障力度,提升基層治理能力

居委會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人民政府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賦予的職權。而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比如:北京市共有十八區縣,而每一個區縣都有屬于本轄區的若幹個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屬于政府的派出機構,是一個處級單位,内設辦公室、城管科、社區辦、民政科、計生辦、殘聯等各類科室,可以用“麻雀雖小五髒俱全”這句話來形容。社區居委會屬于居民的自治性組織,每個街道辦事處依據管轄轄區大小不同設立若幹個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一般分為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兩類,行政編制人員屬于北京市公務員,即公務員編;事業編制屬于參照公務員待遇執行的人員編制,不屬于公務員。目前有些社區居委會主任,又稱作社區專幹,這類人員屬于由街道辦事處組織招聘的專門在社區居委會工作的工作人員(社區居委會主任),社區專幹雖然屬于街道辦事處管理和發放工資,但實際待遇和工資水平與街道辦事處幹部大為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同時,社區專幹人員是不能參與街道辦事處幹部的晉升和評比的,社區專幹轉為街道辦事處幹部的可能性很小,不是社區專幹幹得好就能轉為街道辦事處幹部的。

改革思路

街道辦事處作為區(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為城市的建設和發展發揮了曆史性積極作用。随着城市經濟飛速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街道辦事處的作用更顯重要。應該看到,街道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編制都還存在一些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是體制不順,職責不清,責權利不一緻。區、街事權未合理劃分、界定,區(市)級部門延伸到街道的機構和人員應下放的還未下放,街道辦事處事多、人少、責任大、權力小的問題還沒有解決,綜合管理職能和社區服務功能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和制約。

二是内設機構不符合精簡、效能的原則,有的多達10個以上,且設置不科學合理、不規範,不适應新形勢的需要,影響了街道職能的發揮。

三是行政編制偏少(有的僅10名左右),造成人員超編嚴重,超編率達20%以上;有的為解決工作急需,不得不使用事業編制,形成政事不分,混崗普遍。

四是臨時人員多,靠收取各種費用維持,增加了企業和社會負擔。

為充分發揮街道辦事處的職能作用,确保轄區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的高速持續發展,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理順關系

理順街道與各方面的關系是街道機構改革的關鍵。要通過明确管理職能、工作程序和辦事規程,合理劃分職責權限,理順三個關系。

一是向下放權,理順區街關系。街道辦事處是城市行政管理體制一個極其重要的基礎管理層次。一方面要組織動員群衆完成政府的各項工作任務;另一方面又要直接面對群衆,聽取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成為黨和政府聯系群衆的中間環節。在這種情況下,從适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出發,很有必要理順區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關系,合理劃分職責權限。要把區裡管不好、管不了,而應由街道辦事處管理的事情交由街道管理,并給予相應的工作和管理權力,做到權随事走,責權利相一緻,以增強街道辦事處綜合協調和管理本區域政治、經濟、社會的能力。

二是合理劃分事權,理順條塊關系。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重心下移,強化基層的原則,要把條條延伸到街道的人,财,物。并明确以條為主的工作由條條負責,以塊為主的街道負責。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機構和人員,可由街道和主管部門雙重領導,以街道管理為主;公安、工商、稅務等具有監督檢查職能的機構和人員,以主管部門管理為主。

三是健全充實居委會組織,理順街居關系。要把便民利民、城管衛生、治安、文化娛樂、衛生保健、勞動就業再就業等社區服務工作落實到居委會。要改善居委會辦公條件,提高居委會幹部素質并落實政治經濟待遇,使居委會成為名副其實的城市居民自治組織。可配備與工作需要相适應的事業編制,納入财政撥款,主要用于解決居委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人員可從機關分流的人員、軍轉幹部、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中擇優招聘。

轉變職能

一要支持政企政事分開。街道辦事處要與自辦企業在人、财、物等方面徹底脫鈎;要向企業放權,不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産經營活動,使街道轄區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經濟主體;要停止向企業收管理費和攤派經費。要實行政事分開,把應由社會辦的事轉移給社會或中介組織,按“小政府、大社會”的改革要求,把街道辦事處建成精幹、高效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要明确工作重點。為保證城市社會經濟生活正常進行,要把着力點轉到社會、經濟綜合管理和服務上來,使轄區内社會秩序良好,環境整潔優美,生活安全方便,經濟發展,事業興旺發達。

三是建立“小機構、大服務”體系。應由社會辦的事情設立服務性的或中介性的機構去辦;有農業任務的街道可健全農業服務機構;順應城市建設高速發展的形勢,興辦各種直接為城市生産和居民服務的第三産業;鼓勵全民、集體、個體和外資一起上,興辦各種類型的街居事業、企業,繁榮街道經濟,壯大街道财力。

調整機構編制

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務多少,可綜合設置5-7個機構:

(1)黨工委辦公室(挂精神文明辦牌子):負責黨務、組織(人事、編制)、精神文明、紀檢、群團等工作。

(2)政務辦公室(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合署):負責文秘、綜合、後勤、治安、社會穩定等工作。

(3)城市管理科:負責轄區内城市建設、管理等工作。

(4)社會事務管理科:負責民政、再就業、社保、文教等工作。

(5)經濟發展科:負責街道經濟發展規劃、統計,對企業的指導、服務等工作。

(6)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轄區内計劃生育的協調管理和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同時設立事業性質的财政所,負責預算内外的資金管理,指導監督街道和所屬企事業單位的财務工作等。

按大、中、小分類核定編制,平均20-25名左右;按編制的10%核定機關後勤人員事業編制2-3名;按有關規定設置領導職數。有條件的可實行定崗聘任制。堅決清理辭退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為新一輪機構改革作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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