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核心制度

醫院核心制度

規範診療行為杜絕醫療事故發生的規範制度
醫療核心制度是确保醫院醫療護理質量,規範診療行為,杜絕醫療事故發生的重點規範制度,也是護理人員正常護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工作規則。通過此次培訓,全院護理人員更全面地了解了醫療核心制度要點内容,我院将根據核心制度要點進一步規範診療行為,為持續提高醫療服務水平,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奠定良好的基礎。[1]
    中文名:醫院核心制度 外文名: 别名: 定位:規章制度 針對人群:醫務人員 目的:服務病患及家屬

概述

醫院核心制度是确保醫院醫療護理質量,規範診療行為,杜絕醫療事故發生的重點規範制度,也是醫務人員正常醫療活動中必須遵守的工作規則。

首診負責制度

(一)第一次接診的醫師或科室為首診醫師和首診科室,首診醫師對患者的檢查、診斷、治療、搶救、轉院和轉科等工作負責。(二)首診醫師必須詳細詢問病史,進行體格檢查、必要的輔助檢查和處理,并認真記錄病曆。對診斷明确的患者應積極治療或提出處理意見;對診斷尚未明确的患者應在對症治療的同時,應及時請上級醫師或有關科室醫師會診。

(三)首診醫師下班前,應将患者移交接班醫師,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項交待清楚,并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四)對急、危、重患者,首診醫師應采取積極措施負責實施搶救。如為非所屬專業疾病或多科疾病,應組織相關科室會診或報告醫院主管部門組織會診。危重症患者如需檢查、住院或轉院者,首診醫師應陪同或安排醫務人員陪同護送;如接診醫院條件所限,需轉院者,首診醫師應與所轉醫院聯系安排後再予轉院。

(五)首診醫師在處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時,有組織相關人員會診、決定患者收住科室等醫療行為的決定權,任何科室、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絕。

三級查房制度

為保證住院病人的診斷及治療能夠及時、正确,确保醫療安全,杜絕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提高我科診療水平,對住院病人實行三級查房制度。

(一)建立三級醫師治療體系,實行主任醫師(或副主任醫師、科主任)、主治醫師和住院醫師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二)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科主任)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和相關人員參加。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科主任)查房每周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1次。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實行24小時負責制,實行早晚查房。

(三)對急危重患者,住院醫師應随時觀察病情變化并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科主任)臨時檢查患者。

(四)對新入院患者,住院醫師應在入院8小時内再次查看患者,主治醫師應在48小時内查看患者并提出處理意見,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科主任)應在72小時内查看患者并對患者的診斷、治療、處理提出指導意見。

(五)查房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如病曆、X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要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住院醫師要報告病曆摘要、目前病情、檢查化驗結果及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上級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提出診治意見,并做出明确的指示。

(六)查房内容:

1、住院醫師查房,要求對所管患者進行系統查房。要求重點巡視急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後的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核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詢問、檢查患者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飲食等方面的意見。

2、主治醫師查房,要求對新入院、急危重、診斷未明及治療效果不佳的患者進行重點檢查與讨論;聽取住院醫師和護士的意見;傾聽患者的陳述;檢查病曆;了解患者病情變化并征求對醫療、護理、飲食等的意見;核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

3、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科主任)查房,要解決疑難病例及問題;審查對新入院、重危患者的診斷、診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醫囑、病曆、醫療、護理質量;聽取醫師、護士對診療護理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決定患者出院、轉院等。

疑難病例讨論制度

(一)凡遇疑難病例、入院三天内未明确診斷、治療效果不佳、病情嚴重等均應組織會診讨論。

(二)會診由科主任或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持,召集有關人員參加,認真進行讨論,盡早明确診斷,提出治療方案。

(三)主管醫師須事先做好準備,将有關材料整理完善,寫出病曆摘要,做好發言準備。

(四)主管醫師應作好書面記錄,并将讨論結果記錄于疑難病例讨論記錄本。記錄内容包括:讨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病情報告及讨論目的、參加人員發言、讨論意見等,确定性或結論性意見記錄于病程記錄中。

會診制度

(一)醫療會診包括:急診會診、科内會診、科間會診、全院會診、院外會診等。

(二)急診會診可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相關科室,相關科室在接到會診通知後,應在10分鐘内到位。會診醫師在簽署會診意見時應注明時間(具體到分鐘)。

(三)科内會診原則上應每周舉行一次,全科人員參加。主要對本科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手術病例、出現嚴重并發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學價值的病例等進行全科會診。會診由科主任或總住院醫師負責組織和召集。會診時由主管醫師報告病曆、診治情況以及要求會診的目的。通過廣泛讨論,明确診斷治療意見,提高科室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科間會診:患者病情超出本科專業範圍,需要其他專科協助診療者,需行科間會診。科間會診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會診單,寫明會診要求和目的,送交被邀請科室。應邀科室應在24小時内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進行會診。會診時主管醫師應在場陪同,介紹病情,聽取會診意見。會診後要填寫會診記錄。

(五)全院會診:病情疑難複雜且需要多科共同協作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大醫療糾紛或某些特殊患者等應進行全院會診。全院會診由科室主任提出,報醫政(務)科同意或由醫政(務)科指定并決定會診日期。會診科室應提前将會診病例的病情摘要、會診目的和拟邀請人員報醫政(務)科,由其通知有關科室人員參加。會診時由醫政(務)科或申請會診科室主任主持召開,業務副院長和醫政(務)科長原則上應該參加并作總結歸納,應力求統一明确診治意見。主管醫師認真做好會診記錄,并将會診意見摘要記入病程記錄。

醫療機構應有選擇性地對全院死亡病例、糾紛病例等進行學術性、回顧性、借鑒性的總結分析和讨論,原則一年舉行≥2次,由醫政(務)科主持,參加人員為醫院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委員會成員和相關科室人員。

(六)院外會診。邀請外院醫師會診或派本院醫師到外院會診,須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衛生部42号令)有關規定執行。

危重患者搶救制度

(一)制定醫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各專業常見危重患者搶救技術規範,并建立定期培訓考核制度。

(二)對危重患者應積極進行救治,正常上班時間由主管患者的三級醫師醫療組負責,非正常上班時間或特殊情況(如主管醫師手術、門診值班或請假等)由值班醫師負責,重大搶救事件應由科主任、醫療服務部或院領導參加組織。

(三)主管醫師應根據患者病情适時與患者家屬(或随從人員)進行溝通,口頭(搶救時)或書面告知病危并簽字。

(四)在搶救危重症時,必須嚴格執行搶救規程和預案,确保搶救工作及時、快速、準确、無誤。醫護人員要密切配合,口頭醫囑要求準确、清楚,護士在執行口頭醫囑時必須複述一遍。在搶救過程中要作到邊搶救邊記錄,記錄時間應具體到分鐘。未能及時記錄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内據實補記,并加以說明。

(五)搶救室應制度完善,設備齊全,性能良好。急救用品必須實行"五定",即定數量、定地點、定人員管理、定期消毒滅菌、定期檢查維修。

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一)手術分類

根據手術過程的複雜性和手術技術的要求,把手術分為四類:

1、一類手術:手術過程簡單,手術技術難度低的普通常見小手術。

2、二類手術:手術過程不複雜,手術技術難度不大的各種中等手術;

3、三類手術:手術過程較複雜,手術技術有一定難度的各種重大手術;

4、四類手術:手術過程複雜,手術技術難度大的各種手術。

(二)手術醫師分級

所有手術醫師均應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且執業地點在本院。根據其取得的衛生技術資格及其相應受聘職務,規定手術醫師的分級。

1、住院醫師

2、主治醫師

3、副主任醫師:(1)低年資副主任醫師:擔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内。(2)高年資副主任醫師:擔任副主任醫師3年以上。

4、主任醫師

(三)各級醫師手術範圍

(一)低年資住院醫師:在上級醫師指導下,可主持一級手術。

(二)高年資住院醫師:在熟練掌握一級手術的基礎上,在上級醫師臨場指導下可逐步開展二級手術。(三)低年資主治醫師:可主持二級手術,在上級醫師臨場指導下,逐步開展三級手術。(四)高年資主治醫師:可主持三級手術。(五)低年資副主任醫師:可主持三級手術,在上級醫師臨場指導下,逐步開展四級手術。(六)高年資副主任醫師:可主持四級手術,在上級醫師臨場指導下或根據實際情況可主持新技術、新項目手術及科研項目手術。(七)主任醫師:可主持四級手術以及一般新技術、新項目手術或經主管部門批準的高風險科研項目手術。(八)對資格準入手術,除必須符合上述規定外,手術主持人還必須是已獲得相應專項手術的準入資格者。

(四)手術審批權限

1、正常手術:原則上經科室術前讨論,由科主任或科主任授權的科副主任審批。

2、特殊手術:凡屬下列之一的可視作特殊手術,須經科室認真進行術前讨論,經科主任簽字後,報醫政(務)科備案,必要時經院内會診或報主管院領導審批。但在急診或緊急情況下,為搶救患者生命,主管醫師應當機立斷,争分奪秒,積極搶救,并及時向上級醫師和總值班彙報,不得延誤搶救時機。

(1)手術可能導緻毀容或緻殘的;

(2)同一患者因并發症需再次手術的;

(3)高風險手術;

(4)本單位新開展的手術;

(5)無主患者、可能引起或涉及司法糾紛的手術;

(6)被手術者系外賓,華僑,港、澳、台同胞,特殊人士等;

(7)外院醫師來院參加手術者、異地行醫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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