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

刑法罪名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在交通管理、制度管理、環境管理、文明管理等諸多方面,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主觀上限于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文名:妨害公務罪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 affairs 出自:刑法277條 主觀表現:故意 侵害對象: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犯罪主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構成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和紅十字會的公務活動。侵犯的對象隻能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語言攻擊、威脅方法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語言攻擊、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公民。

4、本罪的主觀方面一般為直接故意。

5、對社會治安、和諧造成危害。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中,國家相關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随機客體。

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任何一個國家欲求得穩定有序的存在與發展,都必須享有一系列的管理規則,進行一系列的管理活動,而這些管理活動通常是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的。因此,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紅十字會依法執行公務的犯罪行為,必然是對國家正常管理活動的幹擾和破壞。這是本罪社會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也是本罪區别于單純侵害公務人員人身、财産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妨害公務罪通常還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本罪的構成必須是一般公民使用暴力、語言攻擊、威脅手段,對國家工作機關人員發生争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而在行為人以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公務時,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除了能使被妨害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受到幹擾無法正常進行,從而給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造成不利影響外,也必然會給上述公務人員的身體健康或者其他人身權利造成侵害。本條第4款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隻要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依法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某種活動的,或者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執行的不是職務活動,或者其活動不是依法正在進行的職務範圍的活動,均不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成為本罪侵害對象的。

第一,必須是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已經着手執行職務、尚未結束之前;

第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而不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執行職務”,既包括在國家機關工作時間和場所内的公務活動,也包括根據特定的命令在其他場所的公務活動。

比如,公安人員,不論在何時何地抓捕正在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執行職務。但是,超越職權範圍的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侵犯國家和群衆利益的活動,受到他人阻止的,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依本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對象還包括人大代表和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所謂人大代表,是指依照我國憲法與選舉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當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紅十字會,是指一種國際性的志願救濟團體,主要是救護戰時傷、病軍人和平民,也救濟其他災害的受難者。上述人員隻有在其依法履行職務、職責時才能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1、以暴力、語言攻擊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内,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這種公務活動,不僅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單位中所進行的公務活動,而且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或命令在其他時間或場所内的公務活動。例如,公安人員在任何時間或地點,都有權抓捕正在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對其以暴力或威脅方法進行阻礙,就構成犯罪。

其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确實屬于他的合法職權範圍,并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依法對市場貿易進行監督管理,海關人員依法進行進出口物品檢驗等。如果國家工作人員超越其職務範圍進行其他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以權謀私,違法亂紀,侵犯國家和人民群衆利益,激起民憤,受到阻礙的不能視為妨害公務。

同時,行為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公務。本條所稱暴力,是指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

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緻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想象競合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一個行為,數個罪名,想象競合)。本條所稱威脅,是指行為人以殺害、傷害、毀壞财産、破壞名譽、扣押人質等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威逼、脅迫,企圖迫使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放棄執行職務。

行為人如果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幹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包括鄉、鎮、縣、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區、直轄市乃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所謂代表職務,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規定的人民代表在各所在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執行的職務,如保守國家秘密;作自已參加的生産、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

列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向本級人比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于确定的候選人參加投票選舉;宣傳法律和政策;協助本級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依法與選民聯系;檢查、考察、視察工作;等等。

無論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還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法執行職務,隻要屬于代表職務,對其以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的,就可構成本罪。應當指出,有的代表本身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在執行其工作職務,對其進行阻礙的,應是本罪客觀方面的第]種情況,即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如果其不是在執行工作職務,而是在執行代表職務,就構成本罪的這種情況。代表如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則隻有執行代表職務時才可構成本罪。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紅十字會法》規定,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其活動宗旨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其遵循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确立的基本原則,依照我國參加的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I993年l0月30日通過的紅十字會法第l2條規定,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1)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2)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衆參加現場救護;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3)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4)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5)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6)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7)依照日内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并标有紅十字标志的人員、物資的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如果是在目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即可構成本罪。對于這種情況必須注意把握3個方面,即:(1)必須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即使從事一些人道主義工作,對其進行暴力、威脅阻礙的,也不能構成本罪。(2)必須是正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3)必須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其履行職責。雖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了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但如不是在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中,亦不能構成本罪。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後果的

此種情況是上述暴力、威脅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圍攻、哄鬧,對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提供方便條件置之不理或拖延不辦等而阻礙執行有關國家安全公務。

如果是以暴力、威脅方法直接阻礙,則屬于本罪客觀方面的第一種即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況,而不能以此種情況論處,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應屬于以非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1)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時,出示證件依法查驗人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行為人拒絕提交身份證明,提供有關情況的(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情況、收集證據時,拒絕提供的除外,其行為巳構成獨立的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不再以該罪論處);

(2)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要進入有關場所,進入限制進人的有關地區、場所、單位,或查看、調閱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行為人卻予以拒絕的;

(3)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在依法執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出示證件要求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礙,要求優先通行,行為人拒絕允許的;

(4)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時,可優先使用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行為人卻予以阻撓甚或故意刁難的;

(5)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要對組織或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進行查驗,行為人拒不允許的;

(6)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因國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人員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查檢,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等等。

行為人必須阻礙了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公務。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

其既表現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國家安全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國家安全公務的内容。如果不是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雖是阻礙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但不是執行國家安全職務,如公安機關在抓捕故意殺人犯或者雖欲阻礙其執行國家安全職務,但沒有對其公務造成阻礙,則不構成本罪。

如先拒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人員的要求,經做工作後,能及時讓其執行國家安全公務的,則不構成犯罪。

阻礙執行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公務,還必須造成嚴重的後果,才構成此種行為方式的本罪。所渭嚴重後果,是指耽誤了國有安全工作,放縱了犯罪分子,或者給困家安全造成了嚴重損害,具體則如緻使犯罪嫌疑入逃跑,偵查線索中斷,犯罪證據滅失,贓款、贓物被轉移,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使其不能執行職務。行為人的動機,往往多種多樣。比如:事關行為人的利益;為了維護他人;與該工作人員有私怨,乘機發洩,進行報複;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可作為情節在量刑時考慮。但是,如果行為人不知對方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加以阻撓的,不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事業編制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是否可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論處的批複》(200.4.24高檢發釋字〔2000〕2号〕。

對于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可以對侵害人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量刑标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規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罰;情節較輕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公民和組織依法有義務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拒不提供或者拒不協助、構成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紅十字會法》第二條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十一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語言攻擊等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案例

1月31日為讨薪,趙某帶領30多名農民工将其供職單位的辦公區大門堵死,車輛無法通行,導緻多輛車滞留。當地民警接警後趕到現場,勸解農民工通過正常渠道反映訴求,不要采取過激行為。而堵門的農民工非但不聽勸解,還推搡驅散現場人員的民警,并與民警發生撕扯。趙某将民警王某的右手拇指掰成骨折。

大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過程中,考慮到案發時距離春節隻有不到十天時間,且本案系因農民工向包工頭索要應得薪金而引發。農民工本身就是弱勢群體,讨薪回家過年屬于情理之中,并非為了實施重大違法犯罪活動,于是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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