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中文名: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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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
  • 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 补充: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n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义务根据

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或来源有哪些?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见解。

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认为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有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2)四来源说。又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有的则以“合同签订的义务”取代上述观点中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3)五来源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依照我国的国情和刑法规定精神,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笔者认为,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视为作为义务,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不作为犯罪的范围,易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从义务的性质看,有法律义务、道德义务、习惯义务之分。违反不同的义务,会给行为人带来不同的责任后果,而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只能是法律义务(不单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引者注)。

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则是一般的社会道德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固然应受道德谴责,但不能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比如无特定法律义务的某甲,眼见路人不慎落水有溺水死亡的危险,自己熟谙水性而不予抢救,坐视落水者死亡。为此,某甲显然违背道德义务,但其并无不作为杀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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