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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托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内容
实际交付货物的人依法可成为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
持有提单的实际托运人较提单载明的托运人具有更实质的诉讼权益。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权利:
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
行李、包裹丢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
义务:
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
因自身过错给予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简介
赔偿责任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了解事宜
货物托运是托运人向铁路办理运输手续的第一道工序。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数以万计,这些货物的性质、形状和重量不同,数量不等,所需运输条件要求各异,为了完成复杂的运输全过程,货运工作必须采取适合货物性质、运送目的、办理种类的运输方式,以加强各项作业环节的组织,保证货运工作质量。因此,托运人托运货物之前,必须对所运货物有所了解,对托运工作有所准备,以便配合铁路部门搞好货运工作,又为本身托运工作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