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专业名词
根据文件中规定,事业单位将会依据社会功能将其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公益服务三类。[1]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中文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外文名: 别名: 分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 划分依据:社会功能 强化:公益属性

主要思路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甩掉两头、留下中坚”

从中央的新部署看,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是此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尤为突出的主导理念。

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看来,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可谓“甩掉两头、留下中间(中坚)”。

公益分类

被留下的“中坚”,也进行了细分。

据了解,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划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这样分类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属性的纯粹程度来划分的。”汪玉凯说,纯公益类的事业单位,是由政府出资保障的,不再允许其存在经营性活动。“比如乡镇诊所、社区医院等就属于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以前经常说的教育产业化,这个概念模糊不清,现在可以肯定地说义务教育是不可以产业化的,长期不治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费’应被叫停”。

汪玉凯指出,高校、职业教育、综合医院等,应该属于准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允许其部分市场配置资源,但不允许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提升改造

一切为了公益服务

“‘留下中坚’也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留下,而是要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整体的优化、提升、改造。”宋世明分析,这其中包括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等若干“重塑”项目,“这一系列改革,无不是为了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重塑”项目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社保制度的改革。

据悉,高层要求是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此外,还将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可以看出,未来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将为公众提供广复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汪玉凯说,事业单位改革并不是单纯地减少数量和人员,经过剥离、重塑后的事业单位,在未来发展中质量将提升,数量也会调整和增加,“一切服从于人民群众对于公益服务的需要”。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背景

作为中国历次机构改革的遗留产物,一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造成一些公共机构出现利用所占有的公共资源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

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

有统计称,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来自高层的判断认为,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此外,已经形成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结构在改革中很难被打破,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阻力。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改革加以解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说,“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即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成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组织支撑,成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主力军,以实现政府公共服务的核心职能。

推进改革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

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事业单位改革是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决定》提出的改革部署必将对加快事业单位改革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

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新期待,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任务迫切而繁重。2012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原则,提出了改革的总目标和阶段性目标,要求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5年内,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是按社会功能将事业单位划分为3类:承担行政职能的,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公益属性,市场不能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分为公益二类。改革涉及全国126万个机构,3000多万就业人员,900万名离退休人员,其中教育卫生和农村科技服务系统从业人员占3/4,教育系统达到一半。根据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改革从2011年起步,目前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已基本就绪,分类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决定》坚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在现有改革进展基础上,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强调了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重点。一是针对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强调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二是针对事业单位行政化倾向严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强调要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创造条件,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三是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健全事业单位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四是针对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缺乏竞争,公益服务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的问题,强调要改革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使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有竞争,从而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五是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方便群众,改善服务,加强管理。

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主要内容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改革的保障措施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相关信息

但事业单位实行分类改革,顾名思义就是按类别区分实际进行改革,而不是一刀切,把所有事业单位都取消了,这不符合现实。事业单位和公务员都是我国体制的主体。全国公务员700多万人,而事业单位则超过了3000万人,比公务员多出五倍之多,如此庞大的一个群体,突然间全部取消单位,将他们推向市场,显然不是明智之举,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事业单位代替政府提供公共管理服务职能,公益属性明显,未来可能会优化、会整合、会改革,但不可能取消,仍将与党政机关长期并存。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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