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线

基线

领海基线
所谓领海基线,就是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也是海洋法中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的起算线。[1]确定内水区域和确定领海基线是一致的。
    中文名:基线 外文名: 别名:领海基线 英文名:Baseline 定义:划分一个国家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 分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简介

基线是根据联合国1958的领海及毗邻地区协定和1982年的海洋法公约(the law of sea convention)决定下来的,通常是沿海地区的低水线,也称为“直接基线”。如同沿海国家公开承认海图上标志的那样。在美国,基于联邦法院的决议,这一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解释:美国基线是沿海较低低水线的平均线,和美国官方在海图上显示的一样。在河口、海湾湾口和复杂海岸线的外部端点,基线绘制将绕过这些地方。基线以内的内陆水体如海湾、河口、江河和湖泊因国家主权而被称为国内水体。国际法规定,每个沿海国都有领空、水体、海底和领海底土的主权,并给予外国船舶通过的某些权利,以及有限条件下外国飞机飞越的权利。

1793年国务卿托马斯·杰斐逊当政以来的200年时间里,美国对外宣布的领海是基线外的3海里。1988年美国总统里根宣布美国的领海是基线外的12海里,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相一致。这一宣布只是出于国际法的目的而扩展了领海,很明显没有改变国内法的意图。

分类

领海基线主要分两类: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海洋法公约第五条,“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海洋法公约第六条,“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说明了礁石在确定领海基线中的地位。

直线基线:根据海洋法公约第七条,考虑到海岸的实际状况,在海岸线不稳定或者非常复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某些固定点的连线来确定基线。一般说来,直线基线法确定的领海基线要比正常基线离陆地更远,沿海国可以借此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对直线基线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限制。诸如对海岸的偏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一般地,否定了低潮高地[注]普遍作为基点的可能性。直线基线法的适用场合也有一定的限制,“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这两种方法可以交替使用。海洋法公约第十四条,“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群岛国家有特殊的划定群岛基线的方法。

确定

基线的确定,具体操作上还包括很多其他问题,如河口、港口、海湾、海峡等处的划定方法。

河口:海洋法公约第九条,“如果河流直接流入海洋,基线应是一条在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

港口:海洋法公约第十一条,“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也即永久性港口设施作为陆地的一种延伸,和陆地具有相同的地位。那么,一般说来,港口内的水域,就属于内水。

海湾:海洋法公约第十条,“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以上规定了法律意义上的海湾,注意和地理学中的海湾的区别。其中水曲面积的计算还有详细的规定。“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另外,还有“历史性海湾”一说,属于特殊个例。

海峡:性质上与海湾类似。但情况略比海湾复杂。海峡宽度如果小于两倍领海宽度,且两岸都属于同一国家,则该海峡属于内水。内水和领海虽然都属于一个国家的领土,但是其地位不同。主要的差别在于国家对该区域享有的管辖权力严格程度不同。内水和陆地领土基本是同一个地位,国家享有完全的排他性权利(但仍有若干细微差别,下面将会谈到)。而领海则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相对说来,是半开放性的区域。

然而,内水还是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内水分湖泊、河流、运河、内海等。对于遇难或者躲避恶劣自然现象的外国船舶,一般允许其驶入内海区域。按照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也就是说,内海还有两类。一类是正常基线下高潮线和低潮线之间的海域,另一类是直线基线和海岸高潮线之间的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海域。第二类的内海,外国船舶拥有无害通过权,在这一点上和领海类似。这一规定,是考虑到实际的需要。

另外,对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即使该海峡为内水,仍然要受到相关的规定约束。详细可参见海洋法公约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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