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著作
《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着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着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着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 书名:法学方法论
  • 别名:
  • 作者:拉伦茨,陈爱娥 著
  • 类别:
  • 原作品:
  • 译者:
  •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 页数:362页
  • 定价:36.00
  • 开本:16开
  • 装帧:平装
  • ISBN:9787100037297
  • 语种:简体中文
  • 品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类型:人文社科
  • 外文名:Legal Methodology

内容简介

本书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n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概说

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的方法唆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法伦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编辑推荐

《法学方法论(第2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容概述

学生版序

《法学方法论》导读——代译序

引论

第一章 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 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第三节 规范的内涵及事实的结构

第四节 寻求正当的个案裁判

第五节 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第六节 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第七节 关于体系的问题

第八节 法哲学上关于正义的讨论

第二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 法的表现方式及研究此等方式的学科

第二节 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

第三节 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

第四节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第五节 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

第六节 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第七节 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上的自我反省

第三章 法条的理论

第一节 法条的逻辑结构

第二节 不完全法条

第三节 法条作为规整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多数法条或规整的相会(竞合)

第五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第一节 作为事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选择形成案件事实之基础的法条

第三节 必要的判断

第四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五节 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第五章 法律的解释

第一节 解释的任务

第二节 解释的标准

第三节 影响解释的因素n

第四节 若干解释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n

第一节 法官的法的续造——解释的赓续n

第二节 法律漏洞的填补(法律内的法的续造)n

第三节 借“法益衡量”解决原则冲突及规范冲突n

第四节 超越法律计划之外的法的续造(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第五节 “判决先例”对形成“法官法”的意义

第七章 法学中概念及体系的形成n

第一节 外部的体系(或称抽象概念式的体系)n

第二节 类型及类型系列n

第三节 “内部的”体系

简写表

文献详目

中德词汇对照表

人名索引n

序言

当代德国法学名着译事之缘起,在乎“取法人际,天道归一”之理念。

天地渺渺,众生芸芸;然天地何以长存不灭,众生何以繁衍不息?此中必有亘古于今之一般法则。天地者,自然之谓;众生者,乃自然所赋生灵之长,人也。而人所以居万物之首而为生灵之长,概因其不仅是生于自然,而且还能领悟于自然,进而以理性和智慧的劳动创造受益于自然。由此而论,天地间至真至善至美,莫过于人与自然之和谐融合。

正如庄子所说:“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也。”而中国哲人所言“天人合一”,实际表明着人类的最高智慧和境界。但是,最高的智慧未必是功利的智慧,最高的境界往往不是现实的境界,此乃人类虽为万物灵长,但又归于万物的本性使然。尽管不无缺憾,但却理所当然。纵观古往今来,可知人类始终是在理想与现实、理性与物性的矛盾状态中存在发展。不过,人出于其自然本性但又以其理性确认的社会秩序,又使之在这种永远不会解消的矛盾状态中生存发展成为可能。

文摘

然而当我们需要在不同的目标和利益之间作出权衡的时候,我们(对事物)的评价往往会彼此冲突。对那些在社会生活中真正具有重要意义的正义问题来说,情况更是如此。在这里,那些个别的,取决于具体情境的优先考虑(偏好,Praferenzen)作为限制性因素(relativierende Faktoren)发挥着作用。

在这些情况下,一致的观念往往只存在于一部分社会成员之间。尽管如此,在这里常常也存在共,同(为人们所普遍持有的,intersubjektiviibereinstimmend)评价的广泛基础。法律决定应以可为大多数人接受的正义观念,而不是个别法官之高度个人化的观点为基础,这一思想在日耳曼人的法律程序中有或许令人印象最为深刻的体现:在那里,法官的判决建议必须得到“Thing”中的集会者的认可(Vollbort)。

且不论是否存在道德上的“真理”,实践合法性(praktischerL,egitimitat)方面的理由即要求,不能按照高度个人性的,而要按照具有多数公认力的正义观念对正义问题作出决定。民主思想要求使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对社会秩序问题的决定,并且法官,作为社会的代表,应服从这个社会上占主流地位的观念。同等对待原则也要求,在司法评价过程中,不同的法官对于相同类型的案件应使用相同的评价标准;也就是说,这些评价标准不应取决于个别的法官,而应在社会上拥有可确定的广泛的合意基础。最后,法律安定性原则也要求,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可以按照被普遍承认的行为模式行事,并且司法评价应尊重这样的行为模式。

后记

在译完齐佩利乌斯教授的《法学导论》(Einfuhrung ins Recht,第四版,2003年)之后不久,我即收到了教授惠寄的《法学方法论》(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第十版,2006年)一书。初读之下,我又萌生了将这本书译成中文出版的想法。其原因有二:一是自己在上大学及读研究生时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学方法论。以至于到现在为止在这方面的知识仍十分有限。而法学方法论作为,如作者所说,“以理性的、可论证的方式探求法学上开放性问题之答案的”理论体系,在我看来是从事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学习、实践及研究都必须要了解的基础知识。所以借翻译使自己在这方面的知识更具系统性,显然是值得为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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