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简介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并建立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负责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统一管理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工作等。
工作职能
(一)研究起草并贯彻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和合格评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二)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的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
(三)研究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工作。
(四)负责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办理注册通报和向国外推荐事宜。
(五)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与培训等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认证、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和从事认证业务的检验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资质审批和监督;依法监督管理外国(地区)相关机构在境内的活动;受理有关认证认可的投诉和申诉,并组织查处;依法规范和监督市场认证行为,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服务组织的改革。
(六)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
(七)管理和协调以政府名义参加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的国际合作活动,代表国家参加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国际人员认证协会(IPC)、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等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合格评定活动,签署与合格评定有关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归口协调和监督以非政府组织名义参加的国际或区域性合格评定组织的活动;负责ISO和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合格评定等国际活动的外事审批。
(八)负责与认证认可有关的国际准则、指南和标准的研究和宣传贯彻工作;管理认证认可与相关的合格评定的信息统计,承办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中有关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九)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订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对收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机构
办公室
内设秘书处、宣传处、人事处、行政处。
主要职责有:
1.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领导的秘书工作;负责拟定认监委机关办公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安排机关政务值班。
2.负责委党组会、委务会和主任办公会的会务及秘书工作;负责制定委年度会议、培训计划,管理和协调认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3.督促办理领导批示、上级机关交办事项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督促检查和落实党组会、委务会、主任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部署的工作。
4.负责督查、信访和有关部门来函、来电的答复工作;处理政务来信和接待政务来访。
5.负责拟定认监委公文管理办法和规定,负责公文处理;指导下属单位(包括直属和代管单位,下同)的公文处理工作。
6.负责机要、档案和保密工作;负责拟定认监委印章、档案、保密管理规定;负责委党组印章、委印章的保管和用印工作。
7.承办委领导讲话等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工作。负责拟定委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汇总年度工作总结。
8.负责认证认可政务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9.负责认证认可宣传工作,承办新闻发布事宜。
10.负责机关行政工作,拟定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承担机关设备物资、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工作。
11.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机关办公经费使用计划。
12.负责机关的保卫、交通安全、消防、爱国卫生、绿化、节水、综合治理、职工子女医疗统筹、计划生育和工作证件制发等工作;指导、检查下属单位的相关工作。
13.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人事、退休干部和教育培训工作。
14.负责拟定认监委外事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承办认监委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护照和签证办理工作。
15.负责认证认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16.负责协调联络中检集团、香港公司有关工作。
17.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关党委
2004年4月,认监委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国家认监委直属机关党委和国家认监委直属机关纪委,
认监委直属机关党委领导认监委机关和下属单位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并领导直属机关工会、直属机关团委工作。现有认监委办公室党支部等10个机关党支部,认监委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2个直属党支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党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党委、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临时党委、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临时党支部等4个下属单位党委(支部)。目前,共有党支部37个,党员300多名。
认监委直属机关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制定认监委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的工作规划、计划。
2.制定认监委直属机关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指导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直属机关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政治学习工作。
4.负责指导直属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的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以及对党员的管理、教育、监督工作。
5.负责直属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基层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支部成员的改选(变更)、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工作。
6.负责直属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查和处理党员违纪问题;负责直属机关的行政监察工作。
7.负责直属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
8.领导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青年工作。
9.负责直属机关和下属单位精神文明先进表彰工作。
10.承办总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和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1.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2.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3.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发布和清理等工作。
4.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5.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6.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7.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8.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9.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发布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实验室与监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加强认证认可领域政策沟通与协调。利用双多边对话机制和合作渠道搭建与沿线重点国家认证认可政府部门对话沟通平台,围绕认证认可法律法规、政策支持、产业发展、发展规划等领域开展对话与沟通,推进与沿线重点国家认证认可合作。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务管理部
1.拟定机关财务、会计的管理办法;负责机关财务会计核算和日常支出的报销工作。
2.负责管理和监督下属单位重大项目支出和财务会计工作,对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3.负责编报机关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4.负责组织、审核、汇总上报下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决算及各类财务会计报表,核定收支计划,实施监督检查。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管理;管理机关的各类资金和国有资产。
6.负责拟定认监委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7.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稽查工作。
8.负责研究制定认证认可收费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
9.负责机关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管理、职工工资发放及应缴税金的核算。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