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

人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经济关系
财产关系(propertyrelation),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在一定阶段上,也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其中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活跃、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质主要可分为财产支配、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中文名:财产关系 外文名:property relation 发布单位: 应用学科: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 定义: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法律保护

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不同,所保护的财产关系也就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

律保护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的生产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保护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社会主义财产关系,在一定阶段上,也保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法律属性

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客观范畴,即社会的经济基础。不过经济基础是经济学、政治学的用语,而财产关系是法律用语。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反映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历史唯物论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当代国家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在经济活动中实行法治。

分类

法律关系主体所参加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特点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表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但是它仍然是客观社会关系而不是思想关系。因为虽然每一个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建立、变更与消灭和主体的意志有关,但从社会宏观的角度看,一个社会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并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只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而不是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是从社会形态中抽象出来的科学概念,法律无从调整。法律通过对具体经济关系的调整而达到作用于、服务于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目的。对具体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在当代主要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部门。其中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这是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活跃、最大量的部分,按其性质主要可分为财产支配、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释义

指因法律调整而形成的具有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法律调整具体社会经济关系的结果。这一层含义已不再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故法学着述中一般不使用这一含义。

处理办法

概述

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较为原则、抽象,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的财产类型,对其如何定性,如何分割,是摆在民事法官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专门应对这一新情况,本文就出现的一些特殊类型的共同财产,提出一些粗浅的实务性见解和对策。首先从最具争议的“彩礼”(聘金)入手,讨论了其定性和分割时的变通,强调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其次分析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分居,其各自所得仍要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修改后的婚姻法专门增设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组成部分。由于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些特殊财产类型,处理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参照执行,使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线模糊不清,理解不一,导致认定事实时存在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损害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下面对有关离婚案件中一些特殊财产类型作一下归纳总结。

20世纪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学者关注的领域集中于合同冲突法和侵权冲突法,夫妻财产冲突法问题在整个冲突法革命中很少被提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婚姻关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常常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来说,很难做出离婚甚至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决定。此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属人法上分别坚持国籍和住所两种不同的连结点并且难以调和。

婚姻关系的身份性以及两大法系对于属人法连结点的不同态度造成了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研究处于边缘地位。随着夫妻财产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和属人法连结点的变化,这种乏人研究的情况有所改观。20世纪70年代以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意思自治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接受和认可;属人法连结点方面,惯常居所的出现亦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长期纠结的矛盾。意思自治以及属人法虽然得到了广泛接受,但是意思自治及其限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为何以及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的住所是否已被惯常居所取代,都需要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予以深入研究。

本文主要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契约化及其限制;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场所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身份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向。第一章阐述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冲突的出现是因为不同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从这一概念出发,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律冲突,原因在于: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法律适用的渊源不同以及外国法具有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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