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電信業務

增值電信業務

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
增值電信業務是指電信運營商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有時也稱之為增強型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從業務分類上,它對應于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主要特征是面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提供的是一系列的業務組合,給用戶帶來全新的體驗。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IDC)是指利用相應的機房設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為用戶的服務器等因特網或其他網絡的相關設備提供放置、代理維護、系統配置及管理服務,以及提供數據庫系統或服務器等設備的出租及其存儲空間的出租、通信線路和出口帶寬的代理租用和其它應用服務。
    中文名:增值電信業務 外文名: 别名: 類型:基礎電信業務 特征:面向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概述

憑借公用電信網的資源和其他通信設備而開發的附加通信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網絡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故稱之為電信增值業務(又稱增值業務)。有時它也被稱為增強型業務。

基礎電信業務是保證滿足消費者基本通信需求的業務,而在增值電信業務是運營商提供給消費者的更高層次的信息需求。因此,它必須提供更好更周到更多樣的服務,符合不同消費群的個性化要求。增值業務自身特性決定其必然是一種多元化、綜合性的捆綁式業務,而不同于語音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集語音、圖片、文字等為一體的綜合性業務,内容豐富多彩,涉及面廣,是多種業務的集成體。增值電信業務提供的是一系列的業務組合,給用戶帶來全新的體驗。

中國從1993年開始開放增值電信業務市場。1993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批轉郵電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電信業務市場管理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55号),向社會開放了電話信息服務、計算機信息服務、電子信箱、電子數據交換、可視圖文等5項增值電信業務和無線尋呼、800MHZ模拟集群通信、450MHZ無線移動通信(大區制)、國内VSAT通信等4項無線通信業務。并對放開的電信業務實行了經營許可制度。

分類

增值業務廣義上分成兩大類:一是以增值網(VAN)方式出現的業務。增值網可憑借從公用網租用的傳輸設備,使用本部門的交換機、計算機和其它專用設備組成專用網,以适應本部門的需要。例如租用高速信息組成的傳真存儲轉發網、會議電視網、專用分組交換網、虛拟專用網VPN)等;二是以增值業務方式出現的業務。是指在原有通信網基本業務(電話、電報業務)以外開發的業務,如數據撿索、數據處理、電子數據互換、電子信箱、電子查号和電子文件傳輸等等業務。

2003年4月,信息産業部重新調整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增值電信業務的分類不再基于網絡,而是基于業務特征,即根據增值電信的業務特征将部分能夠在不同網絡上實現、在業務特征上沒有本質區别的業務歸并在一起。

同時,根據業務規模經濟效益性、對電信市場的影響程度等考慮劃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進行管理。其中,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對規模經濟效益性不十分明顯、對市場影響不大的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進入政策相對寬松,從而鼓勵中小型企業參與競争,促進發展。

第一類

1、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在線數據與交易處理業務(EDI許可證)

2、國内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因特網虛拟專用網業務。

4、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第二類

1、存儲轉發類業務。

2、呼叫中心業務。

3、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4、信息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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