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通說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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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稱:債
  • 拼音:zhài
  • 繁體:債
  • 筆畫:10
  • 部首:亻
  • 部首筆劃:2
  • 五筆:WGMY
  • 倉颉:OQMO
  • UniCode:CJK統一漢字U+503A
  • 釋義:欠别人的錢财等:借~。欠~。還~。公~。外~。内~。~戶。~主。~權。~券。~台高築。
  • 五筆98:WGMY
  • 四角号碼:25282

債的含義

按照合同的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民法意義上的債與生活中的債的概念不同,即不僅指借貸關系,而是通過合同、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所産生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的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 ,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務契約中,則互為債權債務人。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人的債務所指向的對象稱為債的标的。債權人所享受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稱為債務。債權和債務是債的關系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是相對應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脫離而單獨存在。債即債權和債務的總和。因此,債的關系從債權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權關系;從債務人方面說,也可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合稱債權債務關系。規定債的關系的立法,在各國也分别稱為債法、債權法、債務法或債權債務法。

債的關系是特定人之間的關系,亦即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是特定的。債權人隻享有要求債務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同樣,債務人也隻負有向債權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為的義務。

債根據各種法律事實而發生。西方許多國家将債的發生根據分為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4種。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債的産生根據可分為4類:行政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債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根據債的主體上的特征,可以分為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對于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分為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根據債的标的物的性質,債可分為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内容,債可分為财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債的關系從它發生的時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強制力。在規定的期限内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強制債務人履行其義務。

債務人根據法律或合同,完成債的内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如交付物、給付金錢、提供勞務或不進行競争等)稱為債的履行。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債的目的就達到了,債的關系也就消滅了。因此,債的履行是債的最正常的消滅方式。債的履行須遵循親自履行、同時履行、全面履行、實際履行的原則。

債的不履行指債務人沒有實施債的内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債的不給付。在中國,不履行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表現,債務人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還應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對于不履行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債務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天災、戰禍,可以免除責任,但須負舉證責任;對遲延履行後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債的轉移即不變更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内容,而變更債的主體——債權人或債務人,也就是債所規定的權利、義務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包括:債權轉移;債務轉移;債權、債務全面轉移。

債的消滅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使債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根據中國的法律規定和經濟生活實踐,引起債的民事法律事實主要有:債的履行 、債的抵消、行政命令、雙方協議、客觀上已不可能履行等。

債務關系的特征

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是能用貨币衡量的财産法律關系

債的主體雙方隻能是特定的,即債具有相對性

債務人應為的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

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為内容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債的相對性

債的主體:權利人與義務人

債的内容:債權和債務

債的标的:給付行為——指債務人的行為

債權不具有優先效力

給付行為

交付财務

交付金錢

轉移權利

提供勞務或成果

不作為

債權分為

産權

請求權(是平等的)

相對權(特定的債務人)

平等權

期限權利

相容性(不具有排他性)

債的種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

2.主債和從債

3.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

4.貨币之債與利息之債

5.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

6.可分之債與不可分之債

7.單獨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8.連帶之債——連帶債權、連帶債務

9.按份之債

10.補充之債

11.财務之債和勞務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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