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

制毒物質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和化學助劑等物質。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麻黃素、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苯基-2-丙酮、胡椒醛、黃樟腦、異黃樟腦、醋酸酐。簡單來說,易制毒化學品就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料和配劑,既廣泛應用于工農業生産和群衆日常生活,流入非法渠道又可用于制造毒品。
    中文名:易制毒化學品 外文名: 别名: 化學式: 分子量: CAS登錄号: EINECS登錄号: 熔點: 沸點: 水溶性: 密度: 外觀: 閃點: 應用: 安全性描述: 危險性符号: 危險性描述: UN危險貨物編号: CN危險貨物編号: 注 音:yìzhìdúhuàxuépǐn 釋 義:有可能流入非法用途的化學品。 性 質: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體、原料等 一 類:麻黃素、1-苯基-2-丙酮等 分 類:一類、二類、三類

基本釋義

【注音】yì zhì dú huà xué pǐn

【釋義】是指有可能流入非法用途的化學品。

簡介

無論是大麻、可卡因等植物天然毒品還是冰毒、搖頭丸等合成化學毒品的加工都離不開易制毒化學品,從某種意義上說,沒有易制毒化學品就沒有毒品。2008年3月開始施行的《禁毒法》第21條規定,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産、經營、購買、運輸實行許可制度。

《刑法》第3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内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監管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減少毒品來源、解決毒品問題的釜底抽薪之計,理所當然成為各級人民政府、各禁毒主管部門工作重點之一。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履行禁毒職責或義務,也有條件和能力發揮更大作用。對易制毒化學品加強嚴格的執行管理,杜絕易制毒化學品流入不法分子的手中,以免造成傷害。

分類和品種目錄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号),已經2005年8月17日國務院第10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第一類

1.1-苯基-2-丙酮

2.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

4.黃樟素

5.黃樟油

6.異黃樟素

7.N-乙酰鄰氨基苯酸

8.鄰氨基苯甲酸

9.麥角酸

10.麥角胺

11.麥角新堿

12.麻黃素、僞麻黃素、消旋麻黃素、去甲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麻黃素類物質

第二類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類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錳酸鉀

5.硫酸

6.鹽酸

說明

一、第一類、第二類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也納入管制。

二、帶有*标記的品種為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包括原料藥及其單方制劑。

易制毒化學品的相關管理條例

2008年7月8日,國家增補羟亞胺(俗稱“K”粉)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名錄,公安部等六部門發布公告要求加強對羟亞胺的管理。“為加強對羟亞胺的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國務院批準将羟亞胺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品種目錄的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根據2012年8月29日公安部、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管制鄰氯苯基環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鄰氯苯基環戊酮也被列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加以管制。

2012年9月15日前,我國列管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類、第三類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劑。

201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14〕40号,2014年3月31日)“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國務院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增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中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

易制毒化學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監督管理工作,便于企業規範有序,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有關精神,制訂本制度。

一、易制毒化學品的貯存

1、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依法購入易制毒化學品後按時入庫,建立倉庫保管制度,不得擅自出售,轉讓和調劑。

2、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用倉庫,設置明顯标志,實行專人專鎖保管,分類定置保存。

3、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和回庫應及時建立台賬制度,做到帳物相符。帳卡相符,賬賬相符,倉庫保管員對需要入庫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和核對後方可入庫。同時做好登記簽字工作。對出庫的易制毒化學品應嚴格審批,根據領料單等有關單位審核後進行發放并簽名,單證上必須注明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流向等。對回庫的易制毒化學品要及時檢驗核對并進行登記,規範入庫。倉庫保管員每月底要做好易制毒化學品的入庫數,出庫數和庫存數的核查清算工作,如實進行登記做好原始台賬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案,有關台賬保存兩年備查。

4、要加強本單位的易制毒化學品安全防範和巡查工作,建立報告制度,防止易制毒化學品事故和盜失現象的發生。

5、易制毒化學品的倉庫保管員,應接受相應的知識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二、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

1、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專人監督,定向使用制度,嚴禁将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調劑,贈送或非法買賣,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2、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的車間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易制毒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監督工作,并在使用各個環節中要做好複核對記錄

3、易制毒化學品的領取,消耗應建立簽字領取和使用登記制度,制作日使用登記表,詳細記錄。

4、在使用過程中,剩餘的易制毒化學品必須當日返庫,及時進行回庫登記,不得在倉庫外保存或随意丢棄。

5、在使用過程中若遇特殊情況,緻使易制毒化學品無法投料或投料後不能正常生産而正常消耗的,必須做好登記工作并說明原因,每月底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備查。

三、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

1、易制毒化學品的廢料處理應當建立嚴格審批制度,不得私自買賣,回收銷毀或丢棄。

2、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使用過程中所産生的廢料,本單位可自行回收和利用的,要及時對易制毒化學品廢料再利用進行登記說明,并報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批備查。本單位不能自行回收再利用的。必須出售給具有回收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并附同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開具的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證明的複印件。

3、在庫存中或使用中,易制毒化學品因其他因素導緻變質而做廢料處理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經審批後有相關部門按有統一規定處理。

4、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在每月底或每季度末及時對單位産出相關資料與易制毒化學品化學品廢料收購憑證回執單進行核查校對,做到數據準确無誤,并做好統計結算台賬報公安主管部門備查。

四、相關責任

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單位或責任人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的有關規定,如有違反制度關規定的,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涉毒走私案

2012年6月25日據媒體報道,公安部指揮廣東、河南等地公安機關與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通力協作,聯手破獲特大黃樟油走私案件。這是中澳警方合作偵破的最大一起易制毒化學品走私案,抓獲9名犯罪嫌疑人,繳獲易制毒化學品黃樟油3.35噸,可用于制造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約0.277噸,可加工成搖頭丸270萬粒,價值約合人民币5.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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