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彙核銷

出口收彙核銷

會計學術語
出口收彙核銷,是指國家外彙管理部門在每筆出口業務結束後,對出口是否安全、及時收取外彙以及其他有關業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的業務。
    中文名:出口收彙核銷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對象:國家外彙管理部門 基礎:在每筆出口業務結束後 屬性:進行監督管理的業務

流程

核銷開戶

出口單位申請辦理“中國電子口岸”IC卡及辦理出口收彙核銷開戶登記手續應提供以下材料:

(1)單位介紹信、開戶申請書,核銷員身份證及複印件

(2)經貿部門批準經營進出口業務批件正本及複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4)企業法人代碼證書及複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6)出口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需提供《外彙登記證》

二、申領核銷單。出口單位申領出口收彙核銷單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核銷員證(首次申領出口收彙核銷單,應提供單位介紹信,内容包括核銷員姓名和領單份數及出口合同複印件)

(2)出口企業核銷員本人“中國電子口岸”操作員IC卡。

三、收彙核銷。

1.全額收彙核銷:

(1)企業出口收彙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及退稅聯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商業發票正本。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由稅務部門統一制定的出口發票,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其他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發票須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

(5)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應具備銀行"業務公章"和"出口收彙核銷專用章"、"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字樣、相應的核銷單編号等必備要素),異地收彙核銷專用聯的,應加蓋收彙地外彙局"出口收彙核銷業務監管專用章"确認的水單

2.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繳費辦理收彙核銷:

(1)企業出口收彙核銷手冊

(2)全額核銷中2、3、4、5點的單據。

(3)海關登記手冊、企業合同及外經貿部門批準件(正本及複印件)。

3.進料加工抵扣出口收彙差額核銷:(僅适用于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每次申請辦理抵扣差額核銷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進出口登記手冊、進出口合同(須經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審批備案)

(2)全額收彙核銷中的1、2、3、4、5點的單據

(3)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及企業外彙核銷IC卡

4.其它特殊貿易方式出口,按照《實施細則》要求辦理出口收彙核銷。

5.企業貨物報關出口後發生退貨辦理核銷:

(1)出口收彙核銷手冊

(2)加蓋海關“驗訖章”的核銷單正本

(3)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4)加蓋企業公章或發票專用章的出口發票正本

(5)加蓋海關“驗訖章”的退運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

(6)進口發票正本(應為紅字)

(7)企業外彙核銷IC卡。

核銷的流程

以下是關于核銷的理論操作程序:

1.出口單位領核銷單

2.出口單位向海關交驗核銷單,海關審驗後,退回給出口單位。

3.貨物出口後,将有關單據及附有核銷單編号的發票交銀行收彙,同時,将核銷單存根及有關單據送還簽發核銷單的外彙局

4.銀行收妥貨款後,将結彙水單退出口單位

5.出口單位将銀行确認貨款已經收回的結彙水單和由海關退回的原核銷單送外彙局,核銷該筆收彙。

未核銷

出口收彙逾期未核銷簡稱逾期未核銷,是指貨物出口後,出口單位超過預計收彙日期30天未到外彙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出口單位應當及時收彙并辦理核銷手續,遠期收彙的還應及時辦理遠期收彙備案手續,盡力避免逾期未核銷的發生。出口單位接到外彙局“催核通知書”後,應當對照“逾期未核銷清單”進行認真清理,核對、确認數據,及時辦理出口收彙核銷手續。

對無法辦理核銷的,應主動向外彙局說明情況,接受外彙局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逾期未核銷情況嚴重的,應接受外彙局的處罰決定,如數交納罰款,并積極整改。對逾期後又收回外彙的,應向外彙局說明情況,按照正常核銷要求提交的單證辦理核銷手續。

辦理

開戶

出口單位初次申領出口收彙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前應當憑以下材料到外彙局辦理登記:

1、單位介紹信或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蓋章);

3、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4、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複印件;

5、外經部門批文複印件和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流通型進出口企業);

6、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自營型進出口企業);

外彙局對上述材料審核無誤後為出口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領單

出口單位在開展出口業務前、憑單位介紹信、出口核銷員證(現為開戶單位印鑒卡)來外彙局領取核銷單。出口單位向外彙局申領核銷單時,應當當場在每張核銷單的“出口單位”欄内填寫單位名稱或者加蓋單位名稱章。核銷單正式使用前加蓋單位公章。

核銷單自領單之日起兩個月以内報關有效。出口單位應當在失效之日起一個月内将未用的核銷單退回外彙局注銷。出口單位填寫的核銷單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記載的有關内容一緻。

報關

出口單位持在有效期内、加蓋出口單位公章的核銷單和相關單據辦理報關手續。

送交存根

出口單位辦理報關後,應當自報關之日起60天内,憑核銷單及海關出具的貼有防僞标簽、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報關單、外貿發票到外彙局辦理送交存根手續。

核銷

出口單位應當在收到外彙之日起30天内憑核銷單、銀行出具的“出口收彙核銷專用聯”到外彙局辦理出口收彙核銷。

遺失補辦

出口單位遺失核銷單後,應當在15天之内向外彙局書面說明情況(加蓋公章,法人簽字),申請挂失,外彙局核實後,統一登報聲明作廢。

1、對于空白核銷單,外彙局予以注銷;

2、對于已報關的核銷單,則憑有關出口憑證辦理核銷;

3、對于要求補辦出口退稅專用聯的,在辦理出口核銷手續後,出口單位應當憑稅務部門簽發的與該核銷單對應的出口未退稅證明,向外彙局書面申請,經批準後,外彙局出具“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聯補辦證明”。

補辦事宜

出口單位遺失報關單的,應當憑外彙局簽發的未核銷證明,向海關補辦。

退賠事宜

若出口項下發生退賠,出口單位應向外彙局提供有關憑證,外彙局按下列情況審核退賠外彙的真實性:

(一)已出口報關且已辦理核銷的,外彙局憑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合同;

2、退賠協議及有關證明材料;

3、出口收彙核銷單(退稅專用聯);

4、外彙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單未辦理核銷的,外彙局憑外彙指定銀行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單據進行審核。

(三)已報關出口未交單的,外彙局憑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單據進行審核: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商業發票;

3、彙票副本;

4、外彙指定銀行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

(四)出口貨物未報關但已預收全部或部分貨款後因故終止執行合同,出口單位需向進口商支付退賠外彙,外彙局憑出口合同正本、終止執行合同證明、外彙指定銀行結彙水單(或收帳通知)、進口方付款通知進行審核。外彙局審核出口單位所提供的上述憑證無誤後,出具“已沖減出口收彙核銷證明”。銀行憑此證明為出口單位辦理退賠外彙的售付。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