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南京虐童案

3·31南京虐童案

南京市兒童被虐待案件
2015年4月4日下午3點45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更新消息稱,2015年4月2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稱該校學生施某某(男,9歲)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系遭其養母毆打所緻。[1]4月5日淩晨,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區檢察院就此案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
    中文名:3.31南京虐童案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4.4 Nanjing child abuse case 事件性質:犯罪 事發地點:南京

事件背景

2015年4月4日,一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網上瘋傳。照片發布時間為3日晚22點,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滿了傷痕。

發帖人稱,父母南京某區人,男童于6歲合法收養,虐待行為自2014年被校方發現,最初以為是偶爾情況,沒好多說。男童班主任男童傷情日漸嚴重,性格也随之大變,出現畏懼人群等心理行為。班主任及任課老師在多方努力無果後,試圖尋求網絡幫助。懇請媒體和大夥的協助。

據查,犯罪嫌疑人李征琴與受害兒童的生母系表姐妹關系。2013年6月,李征琴在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情況下違規将受害兒童帶至南京的家中進行撫養。2014年6月以來,李征琴因為教育問題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事件經過

教師反映

2015年4月4日下午3點45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更新消息稱,2015年4月2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轄區某學校老師反映,稱該校學生施某某(男,9歲)身上有多處表皮傷,懷疑系遭其養母毆打所緻。警方正在開展相關調查工作。

生父看望

孩子的親生父母桂師傅夫妻于2015年4月4日得知孩子出事,當晚8點騎自行車趕到來安縣城,并包車連夜趕到南京。到達南京後,桂師傅夫妻二人又趕到養母李某某家中,發現家中無人,夫妻二人手機也打不通。随後,小區保安将夫妻二人帶到小區地下室過夜,第二天早晨繼續來到李某某家中,結果發現家中還是無人。這時,高新園分局的民警電話聯系了桂師傅,并表示把孩子交還給桂師傅夫妻二人。當天在派出所中,桂師傅見到了小施。

家庭關系

李某其實和男童的生母是表姊妹關系,兩人從小一起長大,關系很好。李某發現表妹生活不好,還要養活3個孩子,便主動提出來,把最小的孩子過繼來讓其照顧。

施暴原因

2015年4月5日12點13分,更新消息,并表示,經南京警方連續工作,2015年3月31日下午5點多,男童施某某因沒完成其養母布置的課外作業,遭到李某某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及腳踩,緻使施某某雙手、雙腳、背部大面積出現紅腫痕迹。經法醫初步鑒定,施某某構成輕傷。

警方處理

根據前期大量調查取證,2015年4月5日淩晨1點,警方對涉嫌故意傷害的李某某(女,50歲)依法刑事拘留。經過警方協調,男童施某某已被其親生父母暫帶回老家撫養。

2015年4月6日12點,桂師傅夫婦帶小孩來到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創業新村派出所,稱孩子要見媽媽。

事件進展

不批捕

4月19日下午3點左右,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檢察”發布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

承辦檢察官介紹,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李征琴應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屬于輕罪案件。李征琴主動歸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能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态度端正,真誠悔罪。另外,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迹,表現一貫良好。經綜合評估,李征琴不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打擊報複證人、被害人或者有自殺、逃跑等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行為。因此,對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不批準逮捕,不會妨礙刑事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

辦案檢察官表示,“小孩多次向檢察機關表達了想見媽媽的意願,其親生父母也向檢察機關提出了不批捕李征琴的請求。且不批準逮捕李征琴可以讓小孩早日安心正常學習、生活,對恢複其身心健康有積極作用。因此,我們依法作出了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

表示反對

對于這一決定,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反對,稱此舉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近頒布的司法解釋背道而馳。

不批捕理由

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介紹,2014年6月以來,因為教育問題,李征琴對受害兒童有過打罵行為。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再次因學習問題,使用抓癢耙、跳繩抽打受害兒童身體,造成其體表分布較廣泛的挫傷。經鑒定,受害兒童挫傷面積超過體表面積的10%,屬輕傷一級。

面對質疑,今天晚上9點左右,“南京檢察”又再次發布長微博,對為何對李征琴故意傷害案不予批捕,給出了幾點理由。

不批捕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黃瓊花強調,不批準逮捕,并不代表之後不再追究養母的刑事責任。她希望之後能進一步審查起訴,使之成為司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就是要讓大家知道,你在家裡鞭打孩子構成輕傷也是違法的。”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也解釋說,不逮捕也不意味着宣告犯罪嫌疑人無罪。

“逮捕隻是強制措施中的一種,目的是為了保證訴訟順利進行。”宋英輝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是否逮捕隻是程序措施的适用問題,與最後的量刑沒有必然聯系。

據宋英輝介紹,對嫌疑人批準逮捕通常需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二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三是若不逮捕會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危險。“這些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适用。如果可以随傳随到,能保證不脫逃、遵守相關制度的規定,可以不逮捕。”

洪道德也認為,就本案而言,“不逮捕”的決定是合法的。“孩子最後經鑒定屬輕傷。故意傷害結果是輕傷時,應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洪道德說,法律規定,隻有嚴重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屬于無條件的逮捕範圍。

南京檢方在通報中稱,李征琴歸案後,深刻地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以及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罪态度端正,真誠悔罪。此外,目前全案基本證據已得到搜集、固定,不需要再通過對李征琴采取羁押的方式進行調查取證。同時,李征琴在南京有固定的住所和穩定的工作,無任何前科劣迹,表現一貫良好;經評估,對其采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也不會對被害人再次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打擊報複,因此,具備取保候審的條件。

提起公訴

2015年7月,南京虐童案中的養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由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浦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告發帖網友

2015年8月12日,浦口養母“虐童案”的男童及其親生父母向江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最先發帖求助的南京網友,以名譽受損、隐私侵權為由,向該網友提出總計20萬元的精神損失賠償。原告在起訴狀中稱,網友未經許可将涉案男童肖像對外發布,同時,男童是“養子”一事屬于個人生活隐私,被告的發帖行為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權、隐私權、名譽權等。江甯法院已正式立案。

開庭審理

2015年9月28日上午9時30分,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稱,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

檢方指控稱,“虐童案”的當事女主角、男童“小寶”的養母李征琴涉嫌故意傷害罪。李征琴認為鑒定程序有嚴重問題,在刑事立案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将其拘留。

9月28日庭審,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3月31日晚,被告人李征琴在其家中因教育問題,用抓癢耙、跳繩對男童施某某毆打,緻其體表分布範圍較廣泛挫傷。經公安部門鑒定,施某某傷情已構成輕傷一級。

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持異議,認為自己未構成犯罪。她承認自己對孩子進行毆打的事實,稱“是因孩子經常說謊,我用抓癢耙打他的腿,用折好的跳繩往他身上刷。”打完孩子後,李征琴表示沒有查看過孩子的傷情,但認為自己“打得不重”。

庭審從上午9點半一直持續至晚上10點,連續12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庭宣布暫時休庭,29日上午九點,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該案。

在28日的庭審中,被告人李征琴承認打了孩子,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李征琴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取決于孩子傷情所達到的程度,而這也是庭審中控辯雙方争議的焦點。

虐童聲音

9歲男童施小寶(化名)被其養母李某某打成渾身傷痕的事件,經媒體報道後引發了廣泛的關注,2015年4月5日南京“虐童案”養母李某某被警方刑事拘留,男童施小寶被親生父母帶回安徽老家。昨天,施小寶親生父母又将他從老家帶到南京準備第二天上學。而有消息顯示,2013年李某某夫婦在收養施小寶事件中,涉嫌非法收養,目前當地的民政部門已經介入調查。

“我媽媽很愛我,她不會對我不好的。”小寶滿臉委屈地告訴記者,他說,當天媽媽問有沒看完課外讀物,自己欺騙媽媽說已經看過了。後來被媽媽檢查發現了,媽媽生氣才打了自己。“也就打了四五下。”小寶告訴記者,當時确實很疼,但是他并不怪媽媽。

心理疏導

心理學專家張純告訴記者,在派出所他斷斷續續和孩子聊了一個多小時,他告訴孩子,社會上還有很多叔叔阿姨是關心他的。張純稱,孩子其實很懂事,聊天中孩子向他表達了想媽媽想上學的願望。一方面孩子養母被刑拘,另一方面孩子對于親生父母在安徽老家的家庭情況也比較陌生。張純說,這對于孩子的心理來說是一個巨大的沖擊。那麼,應該如何化解?張純告訴記者,在國外有特别代理人制度,即由政府出面将孩子寄養在一個家庭情況和原先的家庭情況差不多的家庭中。而現如今最合适的情況就是,從學校老師到同學,還有社會關心孩子的人,能為孩子提供一個合适的環境。

社會反思

完善制度

受虐男童已經得到了來自政府與社會越來越多的呵護,而作為直接施暴者的養母,也已經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必将是法律的嚴懲。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南京市虐童案最終被曝光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對于全國範圍内成千上萬被收養的孩子來說,他們當中還有多少人有過被家暴、被虐待的經曆?或者說正在遭受着家暴和虐待呢?

從這個角度來說,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給了我們一個從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養制度的機會。在我看來,要反思當前的未成年人收養制度,并且對可能存在的問題給予改進與完善,就必須從兩個方面着手:一是在收養行為發生之前;二是在對未成年人家暴和虐待行為發生之後。

在對未成年人的收養行為發生之前所要做的工作,最主要的就是預防。具體地說,要對申請收養人的收養條件,收養資格進行嚴格而全面的認定,這個認定的過程,并非像現在這樣,隻憑申請收養人的一面之詞或者是憑其提交的各種書面材料,而必須深入到居委會、社區、家庭,對申請收養人的人品、性格,尤其是有無精神病史,有無暴力傾向等給予重點關注,對于有家暴和虐待前科的,應該堅決說不。一些地方在辦理收養工作過程中,過于關注申請收養人的家庭條件、經濟實力等等,而對其個人品德、性格等方面關注不夠,這是值得注意的。

對于已經發生家暴或虐待未成人行為的收養者,除了要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之外,還要本着維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則出發,及時解除或者變更養父母的監護權,把未成年人交給那些真正有能力、有資格給予他們健康成長空間的人或者是家庭。這種時候,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見要聽取、要尊重,但更多時候還是得優先考慮未成人的權益。像南京虐童案發生以後,這個孩子事後表示想繼續跟養母一起生活,但我們在滿足孩子訴求之前,首先得保證養父母不會再發生虐待行為,得保證虐待者的行為已經得到了矯正,否則,就隻能考慮通過正當手續變更收養人。

理性觀察

在如何看待“虐童事件”上,至今還有不同的觀點,這催人深思——從“虐童事件”到底應該收獲什麼?很明顯,“虐童事件”的最大收獲,是社會的關愛之心在成長。在鋼筋水泥的“城市森林”中,人們對于人與人之間的冷漠、對于“十年鄰居,對面不識”早已見怪不怪,也早已習慣于“路見不平,不管閑事”,以至于鄰居發生小孩餓死、打死的慘劇還無動于衷。然而,這次卻明顯不同以往,被打的兒童從發現、舉報到被送回老家,每一個環節都有“好事者”在其中參與,微信朋友圈更是為其提供了強大的輿論支持。透過這個事件,人們發現,“愛管閑事的”多了,有正義感的多了,敢于和樂于對跟自己看起來沒有關系的事件表态并行動的多了,這當然是一種可喜的進步。

但是,透過“虐童事件”,社會也應該思考:面對沸沸揚揚的熱點事件,是否應該變得更加理性、成熟?誠然,不管是誰,乍一看到小虎身上那些傷痕,都不免義憤填膺,怒氣沖沖,都不免有把惡母繩之以法、進而剝奪其監護權的想法。然而,作為“外人”、作為媒體,在沖動的同時恐怕還要有“冷一冷”、“等一等”的成熟和理性。畢竟,清官難斷家務事,在小孩教育上,有的父母可能采取了不适當的教育方法,這應該制止和教育,甚至應該進行必要的幹預,看其是否具有監護孩子的條件和能力,但恐怕也不宜上綱上線,更不能沒問清青紅皂白就作出剝奪父母監護權的“輿論判決”。

小虎被打的照片公布後,有人說這“滅絕人性”、“慘絕人寰”;有人斷言其養母是一個精神有疾病的“惡母”;有的還以被打小孩生活在“高知家庭”為題,将其親生父母和養父母的隐私一一公布;有的人認為發生這樣的“虐童事件”,有關部門“保護未成年人不力”,等等。這些觀點,顯然有過于情緒化之嫌。從了解的情況看,小虎被打盡管看起來挺重,但實際上并沒有像有些人說的那樣“滅絕人性”,事實上,小虎的養父母也很愛小虎,小虎事後承認養母教育得對,“并不恨養母”。退一步說,即便“虐童”屬實,也隻是極個别的極端事件,不能一竿子打倒一船人,更不能随意将公民的隐私抖落得一幹二淨。

社會生活紛繁複雜,在新媒體的介入下,一些偶然的事件很可能成為公衆關注的熱點。面對這種事件,社會成員一方面應該拒絕冷漠,給予應有的介入和參與;另一方面應該保持冷靜,以成熟、理性的态度看待事件。選擇态度,适當行動,當是此次所謂南京“虐童事件”帶來的應有收獲。

審查門檻

孩子不聽話,家長進行必要的懲戒并無不妥,也是一種正常教育。但新聞中,這位養母的行為已經遠超出正常教育的範疇,如此虐童行為令人發指。如果不是那位熱心網友爆料,此事不知道還會瞞到何時?随着更多信息的披露,養父母“高知”的身份備受關注。其實,在多數人的預期中,“高知”往往意味着較好的道德修養和較強的守法意識,這樣的家庭更适合收養孩子。不過,這也給了一些養父母們免于公衆質疑和審視的“特權”,此類的虐童案件更難被察覺和披露。其實,“高知”并不都是“高修養”,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夠給孩子最好的生長環境,此案就是一個證明。

此事在社會關注下,男童的養母已經被警方刑拘,這樣的進展多少讓人感到欣慰。不過,此案留給公衆反思的東西并不少。在筆者看來,首先要反思的是将孩子當成家長私産的傳統觀念。從媒體的報道可知,養母虐童不是一時沖動的偶然行為,此前男童所在學校的老師就曾發現過至少兩次。為何到了今日才被揭發?如果老師能在第一次發現的時候就報警處理,男童或許就可以免受後來的皮肉之苦。但在一些人的觀念中,虐待家庭成員很多時候被認為是“家醜”,不可外揚。而且,“孩子是自己的”打罵孩子又有何不可?外人很少也很難去幹涉。孩子或是出于畏懼等原因,一般也不會主動去告發養父母的行為。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法律介入的可能性,造成不少虐待兒童行為被視而不見。

其二,按照《收養法》,無子女,有撫養教育的能力,年滿三十周歲,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符合這些規定即可收養孩子。仔細看便可知道,這樣的規定有些粗線條——準入門檻低。孩子被領養後,生長環境好壞也隻能是聽天由命。相比之下,有些國家對收養人的條件是苛刻的,準入門檻高。比如,除了收養家庭的經濟能力評估,對于養父母的精神狀況和心理狀況等都會進行綜合評估,即便是領養之後也會有定期回訪等制度。一旦發現存在虐童等不适合收養的情況,就可以及時給孩子提供有效的保護。在另一方面,當前對于虐童入罪還存在争議。盡管刑法規定“虐待犯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傷的,都屬于自訴案件”,但讓被虐待的孩子或者近親去告發家長,顯然是不大現實的。而這種“家醜”,家裡人很多時候也不為外人說道。由此,不少受虐待的孩子難以得到及時的救助。

而且,長久來,“由誰來告發”虐童行為也是一個有待解決的問題。虐童行為,不能總是依靠媒體來披露,媒體資源是有限的,過多報道也會讓公衆出現“審醜疲勞”。因此,從長遠看,保護兒童不僅要依靠家長良好的道德修養,更需要在立法和實踐中,不斷探索有效的保護制度。短期來說,最為迫切的是要在法律層面對領養兒童的家庭設置更為專業和嚴苛的審查門檻,以及領養回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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