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前史
秦漢時期
民間有“黎明起,灑掃庭院”的習慣。秦法中有:“棄灰于道者刑”的法律。
秦朝是中國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帝國。據《史記》記載,“三十三年,發諸嘗逋亡人,贅婿、賈人略取陸梁地,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
”商人被送去充軍,連商人的子孫後代也要充軍,“先發吏有谪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後又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闾取其左”。在這種嚴重抑商政策下,地攤無從發展。
漢武帝之後,漢朝的經濟制度逐漸重農輕商,對從事工商的人士征收重稅,甚至對入市營業的商人也設限,不是随便什麼人都能做買賣。
唐代
到了唐代,集市設有市令官,主要管理市場交易,并規定午時擊鼓三百下,商人始能入市。日落前三刻擊钲三百而散市。
長安實行嚴格的坊市制度,商住分離,不得越界,市是工商業活動場所,坊是封閉的生活社區。市内的商家按商品種類區分,排列在規定地點,所以,沒有固定場所的的擺攤經營模式很難以大量存在。
而且,唐朝禁止農民自由進入城市,這也導緻長安難以出現售賣農産品的小商販。
長安城裡還有“城管”,那時稱為“司市”。政府不允許商家自己定價,長安城的“城管”巡查店鋪,看有沒有商家不守規矩。他們還要看街上有沒有王公貴族,在唐朝,這些人不允許上街購物。
《唐律》中還規定:“距府十丈無市,商于舍外半丈,監市職治之”,就是說擺攤設點至少要遠離政府辦公地30米,也不能離民房太近,要在1.5米以外,由監市負責督管。
同時,對占道經營有嚴厲的懲罰:《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中規定“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種植墾食者,笞五十。各令複故。”挨打後,還要把街道恢複原狀。
宋元時期
宋朝是中國古代商業最發達的朝代。沒有了諸多限制,小商小販大量湧現。隻需看看《清明上河圖》,就可知當時的地攤經濟有多發達。當時政府設置了專門負責管理攤販的機構——街道司。
街道司丈量街道,為商販規劃擺攤的位置。商販須在自己固定的位置叫賣,不可越界經營。《宋刑統》中有明文規定: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清明上河圖》裡虹橋旁邊的木樁又叫表木,就是街道司為攤販樹立的分界線的标志。
元初,意大利人馬可·波羅遊曆幾遍中國,在他的《馬可·波羅行記》中提到南宋都城臨安的商業繁盛、人煙稠密、市容整潔,并稱譽為“世界最富麗華貴的城市”。古臨安,城市人口聚居,大量的垃圾便有專人進行清除,并以此為生。
明清時期
明朝時期,明太祖朱元璋治國以狠著稱。據《明會典》上記錄,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蓋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令複舊”;對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牆而出污穢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論”。
另外,明代對破壞公共設施、不按規定行車,以及在禁區内擺攤設點、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為,也一律“問罪”,涉事者要被強行戴上刑具,在街頭示衆一個月,即所謂“枷号一個月發落”。這樣的城管手段不可謂不嚴。
清末,開始由警察機構管理清潔工作,包括清理街道、收運垃圾、整頓廁所等項内容。這是政府管理城市環衛工作的開端。
光緒三十四年(1908),清政府民政部奏拟承認巡警道官制,将所有省原設巡警等局歸并辦理,專營全省巡警、消防、戶籍、營繕、衛生事務,光緒皇帝很快批準了這個奏議。
接着頒發了《巡警道官制并分課辦事細則》。規定巡警道下設警務公所,為全省警務的執行機構。
宣統二年(1910)四月,直隸巡警道在天津成立。首任道員為舒鴻贻。随後,根據民政部拟定《各省巡警道官制并分課辦事細則》規定,直隸巡警道就所治地方設置直隸警務公所,下設總務、行政、司法、衛生4科,其中衛生科《改定清道章程》,《預防時疫清潔規則》,《管理飲食物營業規則》等職能以及行政科《管理夜市執行細則》等職能為城管的相關職能。
民國時期
民國時期,城市環衛工作已初具規模。民國18年前後,大城市先後使用撒水汽車在道路上撒水降塵,同時陸續使用汽車運輸垃圾,政府還撥款修建了一批公共廁所。
各地政府均頒布了有關清潔衛生的管理條例,清潔工作開始形成制度化和經常化。但環衛機械發展緩慢,直到1949年時,環衛工作基本上還是笨重的體力勞動,極少有機械設備。
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随着社會主義經濟和城市建設的發展以及城市管理的加強,環境衛生工作也有了相應的發展,各城市均建立和健全了環衛管理機構。
1980年前,環衛部門隸屬多變,公安、衛生、供銷等部門都管理過環衛工作,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設系統管理,環衛形成一個完善的行業。
由于各級政府的重視,環境衛生法規逐漸完善,開始走上依法治理環境衛生的軌道。環衛隊伍迅速擴大,環衛作業逐步由半機械化代替笨重的體力勞動,環衛工人被譽為“城市美容師”,受到了社會的尊重,同時生活也有了較大的改善。
因而,全國城市的環衛面貌均有了極大的改善,出現了一批符合國家衛生城市标準的衛生城市。
發展曆程
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探索經曆了從城建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到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再到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的發展。
主要經過了以下三個階段的發展:第一階段,城建管理監察制度的誕生(1978—1995);第二階段,城管監察綜合執法制度的探索(1996—2012);第三階段,城管執法監察的探索與發展(2012至2019)。
城建監察的誕生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随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經濟社會深刻變革,城市建設事業迅猛發展,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建設管理問題凸顯,
地方各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市容環境監察入手,相繼組建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的監察隊伍,包括市容環衛、城市規劃、市政公用、園林綠化、房地産、風景名勝區等專業監察大隊,
通過行政執法工作監督傳統單位及社會主體依法履行在城市建設管理中的責任,這也是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的早期發展階段。
城管監察綜合執法
1996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頒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認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為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也為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城建管理監察演變為更加綜合的城市管理監察。
1997年5月,按照國務院法制局對北京市政府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批複,北京市宣武區作為全國第一個試點,成立了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啟動了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1998年到2000年,北京市所有區縣均完成了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組建。2003年1月,在原北京市城市管理監察辦公室基礎上,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挂牌成立。
主要工作職能
1、研究制定該區城鎮市容環境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準和現代化管理手段;組織草拟我區城市環境衛生、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的管理辦法。
2、負責牽頭編制我區城市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經費的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對市容環境行政事業性收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3、主管城市環境衛生工作;負責大、中型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和實施的監督管理,參與城市新建、改擴建項目中的市容環衛配套設施方案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負責管理城市道路的沖洗灑水和生活垃圾、特種垃圾、建築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置;負責機動車清洗、環境衛生企業的行業管理。
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停車督管
4、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對利用城市道路設置建築物、構築物(路名牌、人行道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島等除外)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城區停車場(庫)、菜市場的組織實施;負責臨時占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點)的定點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建設的機動車停車場(點)的日常管理;負責三輪車日常管理。
6、負責城鎮戶外廣告定點的監督管理;對利用園林綠化設施、市政府附屬設施和利用建築物等占用城市空間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城區路燈飾城市管理監督
7、負責城區路燈和城市夜景燈飾的設置及維護管理;組織、協調、管理城市“光彩工程”。
8、參與城市管理工作目标的制定,受理市民有關城市市容環境管理的來信來訪和群衆投訴。
9、負責城市管理的科學研究和社會宣傳教育工作。
10、指導、監督各鄉鎮城鎮管理及行政執法工作。
11、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集中行使對亂建亂搭、環境污染、非機動車和機動車亂停亂放、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區河堤通道、無照商販、無證飲食品店攤點等行政執法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行政處罰。
機構設置
中央部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管理監督局
直轄市
領導部門為城市管理執法局,例如: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北京市各區縣城管執法機關于2013年統一更名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如:北京市西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西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前身為全國第一支城管執法隊伍,
原宣武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與原西城區城市管理監察大隊合并而成)、北京市東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北京市海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北京市朝陽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監察局等。
上海市城市管理執法局
天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重慶市城市管理局
自治區
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例如: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地市級
如: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長沙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東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肇慶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縣級
如:大埔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甯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佛岡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街道
執法部門為城市管理執法所和街道執法所,例如:
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鎮城市管理執法所
南充市南部縣龍廟鄉城市管理執法所
長沙市芙蓉區城市管理局馬王堆街道執法所
錫林郭勒盟東烏珠穆沁旗呼熱圖淖爾蘇木城市管理執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