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勳爵
勳爵是指朝廷依臣僚功勳大小而賜予的爵位,有俸祿而無實職。
《新唐書·高祖紀》:“賜為父後者,襲勳爵赤牒,官得為真,免民逋租宿賦。”
唐韓愈李正封《晚秋郾城夜會聯句》:“徒然感恩義,誰複論勳爵。”
宋梅堯臣《聞臨淄公薨》詩:“出入藩輔,留守兩都兮,其民詠歌盈康莊;官為喉舌,勳爵一品兮,經筵講義尊蕭匡 。”
曼殊《碎簪記》:“吾每日以勳爵、入閣諸名詞見累,正欲得親心人一談耳。”
唐朝勳爵
元朝勳爵
明朝勳爵
大臣勳爵
宗室勳爵
清朝勳爵
大臣勳爵
宗室勳爵
蒙古勳爵
英國爵位等級
英國的上議院(House of Lords),其英文簡稱就是“the Lords”,是 英國國會的主要組成部份之一。而一直至21世紀以前,世襲貴族會自動成為上議院議員(相較蘇格蘭和愛爾蘭貴族,英格蘭貴族更常自動當選),但随着《1999年上議院法案》廢除了這個傳統, 勳爵政治上的地位一去不複返。
英國的貴族爵位共有五等,依次為公爵(Duke)、侯爵(Marquess)、伯爵(Earl,勿與 Count 混淆)、子爵(Viscount)和男爵(Baron)。除了 公爵,所有男性貴族在普通場合可稱為“X 勳爵”(英文則是“Lord X”),凡 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都會把頭銜标示為“( 封号)勳爵”,英文則是“Lord(封号)”。
例如:前英國首相羅伯特·班克斯·詹金遜羅伯特·詹金遜,第二代 利物浦伯爵(Robert Jenkinson, 2nd Earl of Liverpool),就會普遍稱為“利物浦勳爵”(Lord Liverpool),另一例子是前英國外相理查·愛德華·傑弗裡·賀維,亞伯拉昂的賀維男爵(Richard Edward Geoffrey Howe, Baron Howe of Aberavon),他的常用頭銜是“亞伯拉昂的賀維勳爵”(Lord Howe of Aberavon)或直稱“賀維勳爵”(Lord Howe);
而“勳爵”頭銜亦适用于部份貴族的兒子,例如:若該貴族是公爵或侯爵,那除了其長子,其他兒子的頭銜均可标示為“(姓)(名)勳爵”,英文則是“Lord (名)(姓)”。“男爵”一詞基本上在英國很少用,因此凡是男爵,都應代替上“ 勳爵”一詞(如:衛奕信勳爵,而非衛奕信男爵)。需要注意的是在蘇格蘭 貴族爵位中,沒有男爵爵位,而隻有“國會缙紳”(Lord of Parliament),但頭銜也是“ 勳爵”。
蘇格蘭的“地主”(Laird)頭銜相當于“ 勳爵”,但地位和受尊敬的程度似有不及。
另外,下列男性資深法官也可使用“ 勳爵”頭銜:
擁有終身男爵爵位的上議院高等法官(Law Lords)或常任上訴法官(Lords of Appeal in Ordinary) ;
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England and Wales)法官(Lords Justices of Appeal);
蘇格蘭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法官(Lords of Council and Session)。
其他用法
辭源
“Lord”一字早見于古英語hlaf-weard(loaf-guardian,即面包看守者),反映古時日耳曼部落的領導人把食物分配予追随者的習俗。至于女性的同等稱謂“Lady”,則可能源自“loaf-kneader”(揉面包者)。遲至13世紀,出現了 laverd和 loverd字,這就是“Lord”的雛形。
官銜
英國一些昔時重要或名譽的職位,也會在官職名稱加上“Lord”,但出任這些官職的人士并不一定是貴族,以下列出部分有關的官銜:
Lord High Admiral(海軍大臣)
Lord High Constable(宮廷長官)
Lord High Treasurer(皇室财務主管)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樞密院議長)
Lord Privy Seal(掌玺大臣)
Lord Chamberlain(宮内大臣)
Lord Chancellor(大法官)
Lord 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英格蘭及威爾士首席法官)
Lord Great Chamberlain(掌禮大臣)
Lord Rector(名譽校長)
Lord Warden(五港總督)
宗教用語
在宗教層面,亞伯拉罕諸教(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皆以“The Lord”("L"必須為大楷,并加上冠詞)來稱呼上帝。英文“The Lord”(即希伯來語的Adonai、希臘語Kyrios的和拉丁語的Dominus),都是耶和華的稱号,而耶和華則同時被基督教與猶太教奉為上帝。而基督教更會以“Our Lord”或“The Lord‘來稱呼耶稣。
封建用語
在封建制度,"Lord"(即法語的seigneur)是擁有貴族地位的人,他們除了獲封一定面積的領地,又擁有農奴,而農奴更要向貴族宣誓效忠。這類貴族多屬于世襲性質,并理論上擁戴君主。
在今天的英語,"lord"一字仍殘留有封建時代的含義,而概括地說,兩者都是指一些地位較高的人。例如,我們會叫地主或房東為"landlord",便可見一斑。
虛銜慣例
另一英國頭銜,莊園領主(Lord of the manor),除了與貴族爵位無關,在議會亦無任何權利,該頭銜的作用隻為指出頭銜持有人是莊園的擁有人,并在地方享有某些特權而已;而該頭銜亦與社會地位無關。至于在大不列颠島和英聯邦的羅馬天主教主教,一般慣常地被敬稱為“My Lord (Bishop)”,其中以教區主教和輔理主教更為常用,但這慣例不适用于大主教和紅衣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