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

聽證

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
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聽證已成為當今世界各法制國家行政程序法的一項共同的、同時也是極其重要的制度。聽證制度的發展順應了現代社會立法、執法的民主化趨勢,也體現了政府管理方式的不斷進步。
    中文名:聽證 外文名:Hearing 别名: 聽證制度:順應現代社會民主化趨勢 1996年:全國普及 聽證: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法律程序

舉行信息

關于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着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并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關于聽證記錄

關于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于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衆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關于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于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隻要不是故意隐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聽證報告

關于聽證報告的内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内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将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隻能限于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内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隻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呐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關于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關于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衆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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