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抵免

稅收抵免

金融術語
稅收抵免是指準許納稅人将其某些合乎規定的特殊支出,按定比例或全部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常見的稅收抵免一般有兩類,投資抵免和國外稅收抵免。投資抵免是指允許納稅人将定比例的設備購置費從其當年應納公司所得稅稅額中扣除。這相當于政府對私人投資的補助,故投資抵免也被稱為“投資津貼”。投資抵免的目的在于刺激民間投資,促進資本形成,增加經濟增長的潛力。
    中文名:稅收抵免 外文名:tax credit 定義: 類别:一律彙總征稅 目的:減輕其稅負 好處:避免國際重複征稅

基本概念

稅收抵免指的是允許納稅人從其某種合乎獎勵規定的支出中,以一定比率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最主要的稅收抵免有兩種形式:投資抵免(投資津貼)和國外稅收抵免。

n稅收支出是指政府出于引導、扶持某些經濟活動,刺激投資意願或補助某些财務困難的集團而制定各種稅收優惠措施,其目的不在于取得收入,而是為了實現特定目标而放棄一些稅收。

n稅收支出是政府的一種間接性支出,屬于财政補貼性支出。

n稅收支出的分類,按稅收支出發揮作用可分為:照顧性稅收支出和刺激性稅收支出。

n照顧性稅收支出是稅收支出的一種形式,主要是針對納稅人由于客觀原因在生産經營上發生臨時困難而無力納稅所采取的照顧性措施。這類支出帶有明顯的财政補貼性質,其目的在于扶持國家希望發展的虧損或微利企業以及外貿企業,以求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發展保持基本平衡。在采取該項支出時,要嚴格區分經營性虧損和政策性虧損。

n刺激性稅收支出是稅收支出的一種形式,主要是指用來改善資源配置,增進經濟效率的特殊減免規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正确引導産業結構、産品結構、進出口結構以及市場供求,促進納稅人開發新産品、新技術以及積極安排勞動就業等。根據支出對象不同,刺激性稅收支出分為二類:針對特定納稅人的稅收支出和針對特定課稅對象的稅收支出。

n稅收支出的形式有稅收豁免、納稅扣除、優惠稅率、稅收抵免、延期納稅、盈虧相抵、加速折舊、退稅。

引用示例

納稅人在國外ABC三國取得所得,A國抵免限額為10萬實際納稅8萬,則可以抵免8萬;B國抵免限額為10萬實際納稅12萬,則可以抵免10萬;C國抵免限額為10萬實際納稅12萬,可以抵免10萬。以上各國需分别計算限額,實際納稅額高于限額的以後年度抵免,低于抵免限額的按照實際納稅額抵免。以上各項不可彙總計算。簡單累加,各國分别納稅8+12+12=32萬,可以抵免8+10+10=28萬,4萬元分别屬于B國和C國的抵免限額,分别留待以後年度抵免。n不分國不分項,即彙總計算抵免限額,仍以上例為準,則國外ABC三國彙總抵免限額為30萬,實際彙總納稅32萬,可以抵免30萬,2萬元留待以後,可以不分國抵免。

包含項目

(1)投資抵免因其性質類似于政府對私人投資的一種補助,故亦稱之為投資津貼。其大概含義是指,政府規定凡對可折舊性資産投資者,其可由當年應付公司所得稅稅額中,扣除相當于新投資設備某一比率的稅額,以減輕其稅負,借以促進 資本形成并增強經濟增長的潛力。通常,投資抵免是鼓勵投資以刺激經濟複蘇的短期稅收措施。

(2)國外稅收抵免,常見于國際稅收業務中,即納稅人在居住國彙總計算國外的收入所得稅時,準予扣除其在國外的已納稅款。

國外稅收抵免與投資抵免的主要區别在于,前者是為了避免國際雙重征稅,使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公平;後者是為了刺激投資,促進國民經濟增長與發展,它恰恰是通過造成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平等來實現的。

主要區别

稅收抵免與稅收扣除的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是在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從中減去一定數額,後者則是從應稅收入中減去一定金額。由于稅收抵免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增加其稅後所得,故而它通常作為一種政府的政策工具在實踐中加以應用,以實現政府的某些政策目标。因此,美國的外交政策影響稅收規定也就不足為怪了。比如,美國的稅收抵免與“反恐”挂鈎,稅收抵免制度明确規定,美國納稅人在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繳納的稅收,一概不得進行稅收抵免。而且,即使納稅人的收入是在第三國獲得的,但該筆收入的原始來源地是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那麼這筆收入在第三國所繳納的稅收也不能得到抵免。

特點

稅收抵免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稅收抵免隻适用于居住國(即輸出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使用,如果居民國采用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那麼稅收抵免就不适用了。

居民管轄權是指:如果一個國家實行居民管轄權,那麼這個國家的居民所取得的收入,不管來自國内還是國外都應在這個國家納稅。來源地管轄權的意思是:如果一個國家實行來源地管轄權,那麼這個國家的居民從本國取得的收入就該在這個國家納稅,而從其他國家取得的收入在本國就不需要納稅。

2.允許納稅人抵免的稅額有個限度。

抵免法的計算公式為: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内

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允許抵扣的已納來源國稅額

允許抵扣的已納來源國稅額=居民在來源國的全部所得*居民國稅率與來源國稅率中較小的那一個。

注意:這個公式表明居民在來源國繳納的全部所得稅額并非都能在居民國得到抵免,而是有個上限。

可抵扣上限=居民在來源國的全部所得*居民國稅率。因此,當來源國稅率等于居民國稅率時,全部已納稅款都能抵扣掉;當來源國稅率大于居民國稅率時,按居民國稅率計算的部分可抵扣,超出部分不能抵;當來源國稅率小于居民國稅率時,按來源國實際繳納部分全額抵扣,并在居民國補繳差額部分,這種方式使得來源國采取低所得稅率來吸引外資策略的效果大打折扣了。同時,當來源國稅率高于居民國稅率時,抵免法并沒有徹底消除重複征稅現象,這就一定程度上給所得稅率高的資本吸收國造成了降低稅率的壓力。

3.稅收抵免法是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兩種管轄權矛盾的一種調和。該方法将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置于優先地位,但又不徹底放棄居民稅收管轄權國的征稅權利。

總結

中國現行稅法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按國際慣例做出了相應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納稅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中國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稅款,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其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來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款,低于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超過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納稅人境外已繳稅款的抵扣,一般采用分國不分項抵扣境外已繳稅款的方法。其抵扣額為:境内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于某國或地區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總額)。對于不能完全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某些内資企業,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也可以來取“定率抵扣”的方法,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16.5%的比率計算抵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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