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爵位

中國爵位

古代皇族、貴族的封号
爵位,又稱封爵、世爵,是古代皇族、貴族的封号,用以表示身份等級與權利的高低。世爵從夏商時期開始,到中華民國建立後結束。[1]
  • 中文名:中國爵位
  • 又稱:封爵、世爵
  • 釋義:古代皇族、貴族的封号
  • 用途:表示身份等級與權利的高低

先秦

《通典.職官.封爵》記載,自堯帝、舜帝以及夏朝,置五等爵:公、侯、伯、子、男。商朝置爵三等:公、侯、伯,無子、男二等。究竟事實怎樣,并無實物資料佐證。

商制,文獻所記有侯、甸、男、衛、邦伯,均屬地處王畿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資料表明:殷邦境外的“多方”或“多邦方”,常常是商王國征伐的敵國。它們的君長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人方伯、羌方伯、盂方伯、周方伯等。殷邦邊境和邦境内的君長,被分别稱為侯、伯,如杞侯、犬侯和井伯、宋伯等。它們是商王國的屏藩,常受商王之命征伐多方,商王亦往往派兵助征。方伯和侯、伯稱号的不同,反映了這些君長與商王關系的親疏差别。 有的學者認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田”和“子”、“男”也是爵稱,尚無定論。

周代,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等,均世襲罔替,封地均稱國,在封國内行使統治權。各諸侯國内,置卿、大夫、士等爵位;楚國等置執圭、執帛等爵。卿、大夫有封邑,對封邑也可以行使統治權、唯受命于諸侯。

依據《孟子.萬章篇》所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天子之制,地方千裡。公侯皆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凡四等。不能五十裡,不達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天子之卿受地視侯,大夫受地視伯,元士受地視子男。”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廢除了卿大夫的采邑制度而實行郡縣制,出現了有别于之前卿大夫的封爵,如徹侯、君等。這些新設的封爵有大小不等的食邑,有些可世襲。

文獻反映的先秦爵制是否準确,學者尚存異議。但參照甲骨、金文資料,可以肯定的是:夏爵制不詳,商制細節難明,隻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尚可大緻判明其爵稱與爵序。

秦漢

秦朝

秦朝,繼續使用自商鞅變法後定下的自公士至徹侯二十等爵(共二十級:一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長,十一右庶長,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車庶長,十八大庶長,十九關内侯,二十徹侯),專門用以賞功。徹侯、關内侯食租稅或食邑,其他諸爵得食俸祿如官吏。

漢朝

西漢,沿用秦二十等爵,另增設王爵。初,王爵有功臣得之者,高祖時誅伐殆盡。此後,王爵僅皇族可得。早期的諸侯王國大者列郡數十,小的也有數郡,皆由諸侯王自治其國,漢廷僅為之置太傅而已,其餘丞相、内史、中尉、禦史大夫之類皆王自置。經過七國之亂和漢武帝下推恩令、漢成帝綏和元年改制,諸王僅得食本國租稅,不得預國政。

盡廢内史、禦史大夫、郎中令、廷尉、宗正、太仆等與漢朝設置相同的官稱,改丞相為相,治事如郡太守,令中尉治事如郡都尉。自此,王國與列郡無異。東漢王國制度與西漢後期一緻,國與郡等,唯改太守為相、都尉為中尉,另置傅領王府事。

西漢初大封功臣,受封列侯(避漢武帝劉徹諱,改徹侯為列侯)者一百四十三。列侯封地稱國。侯國大者數萬戶、小者五百戶。侯國置國相如縣令,受命于所在郡守。列侯自置家丞、庶子、門大夫、洗馬、行人等官治府事。列侯居京師則主爵中尉領之,就國則郡太守時時巡察之。東漢侯制與西漢無别,唯侯國較小,大者不過四縣、小者有僅食一亭者,東漢末年,曹操在列侯、關内侯下置名号侯十八級,關中侯十七級,關外侯十六級,五大夫侯十五級,以當時蜀、吳兩國所轄邑名封之,受爵者無從收取租稅,開後世虛封先河。

漢武帝時,為籌措戰費,令賣二十等爵(關内侯以下),緻使二十等爵為人所輕。于是為将士立功者另設武功爵十一等(一級造士,二級閑輿衛,三級良士,四級元戎士,五級官首,六級秉铎,七級千夫,八級樂卿,九級執戎,十級政戾庶長,十一級軍衛),後亦賣之。  

魏晉南北朝

曹操廢二十等爵、武功爵等所謂賜爵。魏文帝黃初年間,定爵制為九等:王、公、侯、伯、子、男、縣侯、鄉侯、關内侯。王爵至男爵皆有國号、封地,縣侯以下無封地而有租稅。九等爵之外,曹操創立的名号侯、關中侯、關外侯、五大夫侯作為賜爵保留,仍無封、無食。

魏制:皇子封王,王之庶子封鄉公,嗣王(非始封王者)之庶子封鄉侯,公之庶子封亭伯;王國大者郡、小者縣。

西晉的爵位非常繁複,設置了王、公、侯、伯、子、男、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郡侯、開國縣侯、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鄉侯、亭侯、關内侯、關外侯共十八級。

王爵非皇子不封;公(郡公、縣公)、侯(郡侯、縣侯)、伯、子、男五等爵專封宗室;功臣封爵為“開國”諸爵及鄉侯、亭侯、關内侯、關外侯。自先秦以來沿用的賜爵制度正式廢止。

西晉諸侯王與西漢初年諸侯王相類,得專制其國。案《晉書》記載,大國二萬戶,兵五千(置三軍,中軍二千,上下軍各千五百);次國一萬戶,兵三千(置上下兩軍,各千五百);下國五千戶,兵一千五百(置一軍)。五等爵之公國之制同下等王國,侯國不滿五千戶,亦置一軍,兵千人。其餘諸爵與開國爵封地稱國而封君不治國事,鄉侯至關外侯無封邑。諸王子除嗣王外,依次按公、侯、伯、子、男遞降世襲。

南朝封爵沿襲東晉,唯封君對封國再失治權。陳朝增郡王爵、藩王爵。

北魏道武帝皇始元年始封五等爵,天賜元年廢伯爵、男爵,後複之。除皇子外,功臣也得封王。景明元年定制:置王、開國郡公、散公、侯、散侯、伯、散伯、子、散子、男、散男,凡十一等。封國租稅取率:王食半,公三分食一,侯伯四分食一,子男五分食一。

北魏封爵品級:王超品,開國郡公正一品,開國縣公、散公從一品,開國縣侯正二品,散侯從二品,開國縣伯正三品,散伯從三品,開國縣子正四品上階,散子從四品下階,開國縣男正五品上階,散男從五品下階。官屬:王至侯國等置官屬。  

北齊置王爵與五等爵,王爵超品,其餘諸爵視魏制各将一階,諸爵皆開國置官屬。

北周初置開國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五等爵後據《周禮》改制,置親王、郡王、縣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鄉男十一等爵。

隋唐

隋文帝置國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侯、伯、子、男九等;隋炀帝時,留王、公、侯三等爵,其餘均廢止。

唐朝,分親王、嗣王(承襲親王的為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縣侯、縣伯、縣子、縣男。國公以下,均加開國字樣,如××郡開國侯、××縣開國子。唐朝的封爵有食邑,但往往為虛封,唯加實封者可以享有所封地的租稅收入(後改為領取俸祿)。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數額為:親王一百頃,郡王五十頃,國公四十頃,郡公三十五頃,縣公二十五頃,縣侯十四頃,縣伯十頃,縣子八頃,縣男五頃。均田制瓦解後,不再受永業田。

宋元

宋朝封爵制度基本上同唐制。魏晉至宋,封爵的承襲分為世襲罔替、世襲兩種,前者在承襲時按原爵承襲,後者承襲的時候要比照被承襲者的爵位降一等承襲。宋朝無世襲罔替的例子。除世襲爵位外,很多封爵隻是終身爵,身死爵除。

宋朝依唐制保留封君食邑,自一萬戶到二百戶,共十四等。食邑數字隻是虛銜,唯食實封才可以領取相應的補貼。實封最多千戶,少者百戶,每戶每月折錢二十五文,随官俸發給,可知宋朝的封爵收入頗低。

元朝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之初,曾實行分封制度。功臣、親屬、貴族皆有封地食邑。爵稱是萬戶長、千戶長、百戶長、十戶長等,并可世襲。各級“戶長”在封地内有征發徭役、征收賦稅的權利。蒙古族統治者入主中原之初,亦曾在占領區内實行分封制,對社會經濟造成較大破壞,後不得不廢止而實行封爵制度。

元朝的封爵為八等:王(正一品)、郡王(從一品)、國公(正二品)、郡公(從二品)、郡侯(有正從三品之别)、郡伯(有正從四品之别)、縣子(正五品)、縣男(從五品),實為八等十級。其中王爵唯皇族、蒙古貴族可封,宗室封親王、遠支宗親與貴族封國王。其餘國公等爵封賜甚濫。

明朝

明朝初期參閱前朝之制,列爵五等以封功臣外戚。後來又革除子、男二爵,隻留公、侯、伯三等,并定制:“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予。”

明朝爵位分兩種,一是隻授終身(不世),二是可以世襲(世)。爵位的“世”與“不世”,以軍功大小而定,均給诰券。除有軍功者外,可得爵号的還有曲阜孔子後裔衍聖公及驸馬都尉、外戚等因恩澤受封者,但隻是給诰而不給券。與前朝不同的是,明朝的公、侯、伯隻有爵号和食祿,并無封邑。

明朝,王爵為皇族專享(開國諸大将死後有追封郡王者),皇族封爵均世襲罔替:親王嫡長子年十歲立王世子,長孫立為世孫,也有封世曾孫的例子;諸子年十歲,則封為郡王;郡王嫡長子為郡王世子;嫡長孫則授長孫,也有封曾長孫及玄長孫的例子;諸子則授鎮國将軍;孫輔國将軍;曾孫奉國将軍;四世孫鎮國中尉;五世孫輔國中尉;六世以下皆奉國中尉。

親王歲祿萬石,郡王二千石,鎮國将軍千石,輔國将軍八百石,奉國将軍六百石,鎮國中尉四百石,輔國中尉三百石,奉國中尉二百石。由于這種世襲罔替的制度,導緻後來出現舉國一歲之入不能償宗室歲祿的局面,遠支宗親将軍、中尉甚至有故意犯罪入獄求飽者。

明朝另有國公、侯、伯三等爵專授功臣,三等爵隻能世襲,也有終身者。明朝的異姓封爵為:公、侯、伯,凡三等,以封功臣及外戚,皆有流有世。

功臣則給鐵券,封号四等:佐太祖定天下者,曰“開國輔運推誠”,從成祖起兵,曰“奉天靖難推誠”,餘曰“奉天翊運推誠”和“奉天翊衛推誠”,武臣曰宣力武臣,文臣曰守正文臣。

受封而領鐵券者,為世襲封爵,否則為流爵。襲封則還其诰券,核定世流降除之等。爵位世襲,或降等以襲。公、侯、伯封号分四等歲祿以功為差,可掌參五府總六軍,出則可領将軍印為大帥督,轄漕綱,但不得預九卿事。

郡公、郡侯、郡伯、縣子、縣男這五等封爵并不屬于明朝建立後的正式封爵體系,系明朝建立前,明太祖朱元璋給戰死的功臣追贈的封爵。

清朝

清朝的爵位分宗室、功臣、外藩蒙古三種。與前代不同的是,所有的封爵隻加美号,不加國号、邑号,如睿親王、勇毅侯之類。

宗室世爵

宗室封爵,封授宗室和覺羅,由宗人府掌管。從高到低共十二等: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奉恩鎮國公、奉恩輔國公、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一至三等鎮國将軍、一至三等輔國将軍、一至三等奉國将軍、奉恩将軍;加上嫡子受封二等(即親王嫡子封世子、郡王嫡子封長子),共十四個名位二十等級。奉恩輔國公之前八等稱入八分公,與之後的不入八分鎮國公、不入八分輔國公等爵位不同。

宗室封爵,分為功封、恩封、襲封、考封:以功勳受封的為“功封”;以天潢近支得封的為“恩封”;親王至奉恩将軍出缺,由欽定承襲的為“襲封”;親王以下,除襲封的一子外,其餘諸子年至二十按例考試受封的為“考封”。

功臣世爵

乾隆十六年定制,功臣世爵為以下二十七等:公,分一至三等,超品;侯,分一等候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候,超品;伯,分一等伯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伯,超品;子,分一等子兼一雲騎尉及—至三等子,正一品;男,分一等男兼一雲騎尉及一至三等男,正二品;輕車都尉,分一等輕車都尉兼一雲騎尉及—至三等輕車都尉,正三品;騎都尉,分騎都尉兼一雲騎尉及騎都尉二等,正四品;雲騎尉,正五品;恩騎尉,正七品。

封授,以雲騎尉為準,無論加等、進位或襲次,都以所得雲騎尉數量而定。如:得兩個雲騎尉可令為“騎都尉”;再加一個雲騎尉則為“騎都尉兼又一雲騎尉”;如又得一個雲騎尉,便又可令為三等輕車都尉;如此累加,可直至一等公。襲次,除世襲罔替外,各爵均定有降襲次數,如:一等公襲二十六次,一等侯兼一雲騎尉襲二十三次,一等伯兼一雲騎尉襲十九次,一等子兼一雲騎尉襲十五次,一等男兼一雲騎尉襲十一次,其餘類推,襲次盡,改封為恩騎尉。除個别情況外,民世爵均可世襲罔替。襲爵,有并襲(即由兩爵以上合并為一爵加等進位承襲)、分襲(即原先二人之爵并襲後,可再分開承襲)。

外藩蒙古世爵

蒙古世爵共分十七等:固倫額驸、和碩額驸、郡主額驸、縣主額驸、郡君額驸、縣君額驸。

外藩蒙古封爵,封授蒙古、回部、唐古特等族的上層。由理藩院掌管。分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劄薩克台吉、台吉(塔布囊)(分一、二、三、四等);亦有封世子、長子之制。外藩封爵,大體上均比照宗室封爵,惟俸銀低于宗室世爵,如宗室親王每年支俸銀一萬兩,俸米一萬斛,而蒙古親王每年隻支俸銀二千五百兩,俸緞四十匹,相當于宗室的貝勒封爵所支的俸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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