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發展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指小型企業或盈利較小的企業繳納所得稅時享受優惠的政策。目的是為了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中文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 發布單位: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時間:2011年1月27日
  • 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

簡介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财稅(2011)4号 2011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内容

現将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稅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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