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财稅(2011)4号 2011年1月27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為鞏固和擴大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成果,發揮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經國務院批準,2011年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通知内容
現将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稅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
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