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

自我雇傭、個體經營的小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通常指自我雇傭(包括不付薪酬的家庭雇員)、個體經營的小企業。[1]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69号)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适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30号)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确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适用小型微利企業适用稅率。
    中文名:小型微利企業 外文名: 别名: 從業人數:300人以下 總資産:總額5000萬元以下

概述

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對于創造大量自我就業機會、扶助弱勢群體、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都具有積極作用。應努力營造比較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的創立和發展。

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标準,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且符合:(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優惠政策

所得稅

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117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财稅69号)第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适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30号)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确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适用小型微利企業适用稅率。

不能享受優惠的小微企業。根據财稅69号文件第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650号)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不适用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及優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适用所得稅優惠政策。

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财稅99号)

增值營業

财政部《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财政部令第65号)對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幅度進行了調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營業額)5000元~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營業額)300元~500元。根據上述規定,各地陸續确定了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多個省份将起征點調至最高限額,以此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

按照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的适用範圍僅限于個人(這裡的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因此,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調整的優惠,隻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則不适用該優惠政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公平稅負,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從2013年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并抓緊研究相關長效機制。這将使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與個體工商戶同樣的稅收政策,為超過600萬戶小微企業帶來實惠,直接關系幾千萬人的就業和收入。

印花稅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财稅105号)文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而根據印花稅的一般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其他優惠

對依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标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300号)認定的小型和微型企業,免征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免征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發票工本費。

以往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10%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财稅4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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