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幹部

聘用制幹部

事業單位裡的本單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幹部
聘幹,大約指的“聘任制幹部”尤其是事業單位裡的本單位工人身份的聘任制幹部。[1]聘用制幹部的檔案存放在人事部,正式幹部檔案在組織部。
    中文名:聘用制幹部 外文名: 所屬學科: 簡稱:聘幹 類别:人事制度 出自:《聘用制幹部調動暫行辦法》

曆史背景

中國的人事制度,曆史上向來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不分的,大體上分為幹部身份和工人身份。改革開放後,開始逐漸按照單位的性質,實行不同的人事政策。現在,國家機關實行公務員人事制度,已成定局;國家對企業的人事控制也采取了企業化的寬松方式。唯有中間的事業單位的人事上上未完全定型。現在,各省都在按照人事部的要求實行“全員聘用制”,在事業單位中破除幹部終身制。

但是,事業單位的人事聘用改革還有一個大的背景,就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也就是說,應該先進行單位性質的評判,再考慮事業單位人員的管理,才具有實際意義。

聘幹是一個曆史問題,與鄉鎮“招聘幹部”“競聘上崗”等不完全相同同,更不能等同于現在執行的“全員聘用制”。根據我手頭掌握的資料,以山東省為例,1988年05月30日山東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補充幹部實行聘用制暫行規定》授權“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從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人、非農業戶口的國家不包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及其他具有一定專長的人員中聘用幹部。”這裡實際上把招聘幹部和本單位工人聘幹混為一談。同時規定“聘用人員解聘、辭聘後,不保留幹部身份和待遇。”

改革曆程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幹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人法發〔1991〕5号)認為“企業内部實行幹部聘用制,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内容,是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幹部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縮小了可聘任為幹部的人員範圍即限定為本企業工人;由于該文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聘用制幹部的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事實上把事業單位的“聘幹”也納入了管理範圍。

可能是限于當時的曆史條件,事業單位不向現在這麼複雜;或者當時的立法者根本沒有意識到,部分事業單位如同行政機關一樣,是不适宜使用聘幹的。因此這一點并沒有在人事部文件中明文指出。稍後,1993年8月4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制度随之确立;1994年12月30日,廣東省在《廣東省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招收聘用制幹部管理規定》則明文指出“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企業管理,不需要國家撥給經費,并經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審定為自定編制的事業單位,其招聘幹部不适用本規定。”這才有了一點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意思。應該說這樣的規定是符合聘幹政策本意的。

但是其他地方似乎并沒有出台這樣明确的規定,以至于在“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也出現了聘幹;還有些則是在“非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單位辦理聘幹手續後調入的。我理解,“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範圍的事業單位”的聘幹是違反有關文件精神的,應予清退,回複其原身份;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幹部調動暫行辦法》規定“批準調動的聘用制幹部正式辦理調動手續時,原聘用合同即行終止”。按此,如果接收單位是無權簽訂聘用合同的前述事業單位,該聘幹也應該自動恢複其工人身份。

200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中央編辦《關于進一步加強管理嚴肅幹部人事工作紀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堅決停止個别地方仍在使用的以工代幹、工人轉幹的錯誤做法。在職五大畢業生需要調整工作的,要一律按照規定條件,通過公務員公開招考或企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進行,不再搞身份轉幹及相應的工作安排。政府人事部門和其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再進行以工代幹和轉幹的審批工作。雖然聘幹的本質實際上還是以工代幹,但這個文件停止的隻是形式意義上的代幹和轉幹審批,而對聘幹工作則沒有明文規定,從而導緻各地方對于聘幹寬嚴不一。

實際上此文之前,福建省與2001年2月21日即下文決定“從即日起事止辦理聘用制幹部審批工作”,江西2001年初也停止了這項工作。據悉,2002年11月,人事部召開的全國人才市場建設會議強調不得再開展聘用制幹部的行政審批工作,也不能将已取消的聘用制幹部行政審批工作轉移到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中心辦理(此會議未見行文)。但是江蘇等省市直到推行全員聘用制試點後,才停止聘用制幹部的審批。而山東和山西等省份,之後很長一段時間還在違反中央政策,辦理聘幹審批;甚至有的地方居然規定工人“必須辦理聘用制幹部手續,才能評聘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這種藐視中央權威,地方政府各自為政的局面,在一個單一制國家,頗為值得憂慮。

2006年的《公務員法》将一部分原參照管理的單位劃入公務員,原參照試行和參照管理的範圍進一步縮小,并且還有繼續縮小的趨勢。這一部分事業單位的聘幹,能否過渡為公務員或者重新參照公務員管理?我預計,還是需要本着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其實際聘幹的時間予以決定。很可能是某個時間點為界限(例如《公務員暫行條例》實施?),原參照管理單位的聘幹可以過渡或者重新參照。之後聘用或者調入的,不予承認。

現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全員聘用制等工作正在緊鑼密鼓的推行。套用網上的一句話:“實際上,改革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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