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法院

鐵路運輸法院

是國家設在鐵路運輸部門的審判機關
鐵路運輸法院是國家設在鐵路運輸部門的審判機關,是中國人民法院體系中專門法院的組成部分,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全國鐵路運輸法院全部完成簽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協議,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與鐵路企業正式分離,3700餘名鐵路法院幹警轉變隸屬關系。[1]
    中文名:鐵路運輸法院 外文名: 辦公地址: 性質: 行政級别: 别名:鐵路沿線專門法院 更名時間:1955年3月 備案時間:1982年5月1日

機構簡介

鐵路運輸法院,誕生于新中國成立初期,曆經創建、撤銷、重建三個階段。

1954年3月,鐵路法院初建,當時稱為“鐵路沿線專門法院”,1955年3月更名為“鐵路運輸法院”,1957年9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撤銷鐵路、水上運輸法院的決定》予以撤銷。 

随着中國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全面啟動,1980年7月25日,根據司法部、鐵道部聯合發出《關于籌建各級鐵路法院有關編制的通知》,在北京設立鐵路運輸高級法院(1987年5月撤銷),在鐵路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在鐵路分局所在地設立鐵路運輸法院。

1980年左右,全國鐵路運輸法院籌備建立,1982年5月1日恢複運行,正式辦案。 

截至2012年,全國共有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9個鐵路運輸法院。全國鐵路運輸法院共辦理各類刑事案件24萬餘件,依法判處罪犯25萬餘人,成功審理了“北京—莫斯科國際列車系列搶劫案”等一批具有重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并積極參與社會治安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為鐵路安全運營創造了穩定的治安環境。

管轄範圍

經濟糾紛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範圍是:

一、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二、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三、由鐵路處理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案件;

四、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案件;

五、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六、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七、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方面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

八、鐵路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九、鐵路系統内部的經濟糾紛案件;十、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十一、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财産損害,原告選擇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

十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刑事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

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以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犯罪等案件。 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國與相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定執行。沒有協定的,由犯罪發生後列車最初停靠的中國車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改制分離

2012年10月29日,全國鐵路運輸法院工作座談會上,全國鐵路運輸法院全部完成簽署移交地方管理的協議,17個鐵路運輸中級法院、58個鐵路運輸基層法院與鐵路企業正式分離,3700餘名鐵路法院幹警轉變隸屬關系。

在改制人員身份過渡中,24個省(區、市)鐵路運輸法院已完成公務員審核或登記工作,全國鐵路運輸法院75%的人員已解決身份過渡問題。同時,在資産移交方面,除由鐵路部門負責調劑解決辦公用房的9個鐵路運輸法院外,其他56個需新建“兩庭”(審判庭、人民法庭)和辦公用房的鐵路運輸法院,鐵路部門應支付的房屋補償款、土地補償金已全部撥付到位,各鐵路運輸法院的辦案用車補償、信息化裝備補償金等共計15億餘元也全部撥付到位。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