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

試用期合同

一種勞動合同
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确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适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對企業來說,作為正式确立勞動關系的過渡期,有利于企業對應聘者進行合理的考察與核驗,以此判斷應聘者是否适合企業發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評估,确定企業和應聘者是否有繼續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但是,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簽試用期合同。
    中文名:試用期合同 外文名:Probation contract 别名: 目的:保護試用期勞動者合法權益 從屬:勞動法

概念描述

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确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适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

法律保護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适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産生的各類隐含虛假報酬、工作内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

必要性

試用期合同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确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對于應聘者來說,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于應聘者在有限的時間裡較深入的了解企業、熟悉産品,獲悉工作環境等,以此評判是否此工作确實适合自己。

時間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内。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為一個月,自2014年2月17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銷售部業務員: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1500元/月+200(績效考核)+獎金+提成,甲方按月發放。加班工資按小時計算。

四、乙方在試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内,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内。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30日前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工廠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将根據公司制度,由廠部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的第一月内提出辭職甲方将扣除招聘、培訓費用後,按實際數額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内,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随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内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内,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内,因乙方洩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内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将在當月内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薪酬待遇為1500底薪+200(餐貼)+100(話費補貼)。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見公司用工制度)。延長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于 年 月 日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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