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象棋規則

國際象棋規則

國際象棋規則
國際象棋規則,對局由雙方在一塊稱為“棋盤”的正方形闆上走動棋子來進行。1.1棋盤由64個大小相同,深("黑格")淺("白格")相間的方格組成.1.2棋盤置于對局者之間,雙方的右下角須是白格.1.38排垂直的格子稱為"直線"1.48排水平的格子稱為"橫線"1.5同色格組成的角角相觸的各地稱為"斜線"。由“國際棋聯”審定的國際象棋規則與中國現行的國際象棋規則略有不同。國際象棋規則不可能就對局過程中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以及所有涉及比賽管理的問題都作出具體規定。如果所遇情況在本規則中尤明确條文可循,則參照規則中所提到的類似情況,完全可以引申出正确的處理決定。奉規則要求裁判員必須具有勝任工作的能力、良好的判斷力并且執法客觀公正。制定規則不宜過細,否則可能侵奪裁判的裁決主動權,妨礙他以公正、合理和具有針對性的方式去解決問題。
    中文名:國際象棋規則 外文名: 别名: 時間:2000年11月 類别:遊戲 生效時間:2001年7月1日起 制定機構:國際棋聯

基本内容

第1條棋盤

國際象棋對局由雙方在一塊稱為“棋盤”的正方形闆上走動棋子來進行。

1.1棋盤由64個大小相同,深("黑格")淺("白格")相間的方格組成。

1.2棋盤置于對局者之間,雙方的右下角須是白格。

1.38排垂直的格子稱為"直線"

1.48排水平的格子稱為"橫線"

1.5同色格組成的角角相觸的各地稱為"斜線"

第2條棋子

2.1對局開始時,對局一方有16個淺色棋子("白棋"),另一方有16個深色棋子("黑棋")。

2.2這些棋子如下:

一個白王一個白後兩個白車兩個白象兩個白馬八個白兵一個黑王一個黑後兩個黑車兩個黑象兩個黑馬八個黑兵

第3條行棋權

3.1對局首先應由執白棋一方走出,雙方輪流走棋,每次各走一着,直至對局完成。

3.2一方着法完畢,稱這為另一方"行棋"。

第4條一着棋的基本定義

4.1除易位[見第5.1條(2)]以外,棋手将一個棋子從一格移到另一格,無論該格是空格或被對方棋了占據,均為一着。

4.2除參加易位的車[見第5.1條(2)],以及馬(見第5.5條)以外,任何棋子都不能越過被其他棋子占據的格子。

4.3一個棋子走到被對方棋子占據的格子并吃掉那個棋子,仍算一着,吃子的一方必須立即把被吃掉的棋子從棋盤上拿走[關于"吃過路兵"見第5.6條(3)]。

第5條棋子的走法

5.1王

(1)除易位時外,王可走到未被對方棋子攻擊的任何相鄰格子。

(2)易位是由王已方任何一個車一起進行仍被視作王的一着的走法,其進行方式如下:王從原始位置向任何一圍的方向橫移兩格,然後那人橫越過王而置于王剛經過的格子。

(3)如果一方先觸摸車一起然後再觸摸王,那麼他不能用那個車進行易位,這種情況須按第7.2和7.3條處理。

(4)如果一方在準備易位時觸摸了王,或者同時觸摸了王和車,然後發現易位不合規則,他可以選擇走王或者向另一翼易位,前提是向那一翼易位是合乎規則的,如果王沒有合乎規則的走法,該方有權造反走任何規則的着法。

(5)不符合規則的易位:

(一)王已經移動過

(二)用來易位的車已經移動過

(6)下列情況暫不能易位:

(一)王的原始格子或者将要越過的格子或者将要占據的格子正受到對方棋子的攻擊

(二)王和用來易位的車之間尚有别的棋子

5.2後

後可走到它所在的直線,橫線或斜線上的任何格子(除受第4.2條限制外)

5.3車

車可走到它所在的直線和橫線上任何格子(除受第4.2條限制外)

5.4象

象可走到它所在斜線上的任何格子(除受第4.2限制外)

5.5馬

馬的走法由兩個不同步驟組成,先沿橫線或直線走一格,然後沿斜線離原格方向一格,在走第一格時即使該格已有棋子占據也仍可行走。

5.6兵

(1)兵隻能朝前走

(2)除吃子以外,兵可從原始位置起沿所在直線和向前走一格或兩格(所占據格子必須是空格).以後每次隻能沿直線向前走一格.吃子時,隻能吃它斜前方一格的棋子。

(3)當兵處于攻擊對方兵從原始格子一次走兩格所經過的格子時,可以把後者走兩格當作走一格而吃掉它,這種吃法隻能在對方以該方式走兵後立即進行,稱為"吃過路兵"。

(4)兵一旦到達底線,必須立即變換為與它相同顔色的後、車、馬、或象,這種變換仍被視作同一着,變換何種棋子由棋手選擇,不必考慮棋盤上是否還有同類的其他棋子,這種由兵變換為别的棋子的走法稱為"升變",升變的棋子立即生效。

(5)在比賽中,因升變所需補充的新棋子如不能立即獲得,棋手可按停棋向裁判求助,該棋手務必嚴格按照5.6條(4)規定的方式完成該着。

第6條一着棋的完成

一着棋的完成系旨

6.1一個棋子被移到一個空格,行棋方的手已離開該棋子。

6.2吃子時,被吃的棋子已從棋盤上拿走,行棋方已将自己的棋子放以新的格子,并且已經離手。

6,3易位時,地棋方已把車放在王經過的格子上,并且已經離手,王離手時盡管這着棋尚未完成,但該方除在那一翼易位以外已無權中走它着,如果此易位是合乎規則的。

6.4兵升變時,後蓁肋上拿走,新棋子已放到升變格并且已經離手.如果到達升變格的兵已經離手,盡管這着棋尚未完成,但該方已無權把該兵走到其它格子。

6.,5在确定否走滿規定時限内的規定着數時,棋手是後棋必須在他按了鐘後才能社作完成.除第10.1、10.2、10.3、10.4和10.6條款規定的情形外,本款适用于其他所有情況。

第7條摸子

7.1行棋方如果預先說明自己的意圖(例如,聲稱"我擺正棋子"),則可以在棋子所在格子擺正一個或者更多的棋子。

7.2除上述上,如果行棋方有意識地觸摸了"。

(1)同一方的一個或更多的棋子,他瞳動或吃掉所觸措的第一個可以走動或可以被吃的棋子。

(2)一個已方的棋子和個對方的棋子,他用前者吃掉後者;如果這種吃法不合規則,如果無法确定先觸摸哪一個棋子,則以已方棋子作為已被觸摸的棋子。

7.3如果所觸摸的已主棋子均沒有合乎規則的着法(或者對所觸摸的對方棋子均沒有合乎規則的吃法),行棋方有權走任何合乎規則的着法。

7.4如果一方想提出對方違反了第7.2條,他必須在自己觸措棋子之前提出。

第8條不合規則的局面

8.1如果在對局過程中發現有不合規則的着法,應将局面恢複到該着法未走出之前的形勢.然後,倘若不能按此要求恢複原來局面,則對局應作廢重下。

本款适用于對局的任何階段,也适用于待裁決的對局。

8.2如果在對局過程中,一個或者更多的棋子因偶然因素被移動過,而且重新放置時沒有擺對,應将書面恢複到事故發生前的形勢,然後繼續對局,倘若不能按此要求恢複原來局面,對局應作廢重下。

8.3如果一主在行棋的過程中,無意碰倒了一個或者更多的棋子,他和自己的賽時将局面複原。

8.4如果在封棋開始後,發現局面擺得不對,必須重新擺成封棋時的局面再繼續對局。

8.5如果在對局過程中發現棋子的原始位置擺錯了,對局應作廢重下。

8.6對局開始後發現雙方棋子的颠倒,如果此時賽時已過第一時限所規定的四化之至局應繼續進行,倘若未逾四分之一,在不對比賽時間表構成嚴重幹擾的前提下,裁判員可以重新安排棋子顔色正确的對局。

8.7在對局過程中如果發現棋盤的放置有違第1.2條規定,應将弈成的局面移到正确放置有違第1.2條規定,應将弈成的局面移到正确放置的棋盤上再繼續對局。

第9要将軍

9.1當王所占的格子受到對方一人或兩個棋子的攻擊時,王就被照将,攻擊王的棋子被稱作對王"将軍".行棋方的着法不能使已方的王處于任何對方棋子攻擊的格子。

9,2被将軍的一方,必須立即走一着棋應将,如果無法應将,王即被稱為'将死"。

9.3将軍不必聲明

第10條對局結束

10.1将死對方王的一方為勝方.至此,對局即告結束。

10.2一方認輸,對方即為勝方,對此,對局結束。

10.3行棋方的王雖未受到将軍,但卻無有任何合乎規則的着法,對局結果作和,處于這種情況的該方被稱為"無子可勸".至此,對局即告結束。

10,4下殘局形勢之一,對局結果作和。

(1)單王對單王

(2)單王對王單象或王單馬

(3)王單象對王單象,且雙方的象是同以格象

10.5隻剩單王的一方不能作勝方.如果剩單王一方的對方超時,或封棋着法不合規則,則以應判作和棋。

10.6雙方一緻同意和棋,對局結果作和,至此,對局即告結束。

10.7一方可根據第10.6和的規定提議和棋,但這隻能在他剛走出一着棋時提,隻有在和棋建議提出後,該方才能按動對方的鐘,對方對此建議可以接受,也可以口頭或完成一棋的形式表示拒絕,在對方按受或拒絕和棋建議之前,一方所提出的這個建議始終有效。

10.8一方在對方棋鐘走動正在思考着法時提出和棋,對方可以接受提和也可以拒絕,對以這種方式提和的棋手,裁判可以給予處罰。

10.9一方在已方棋鐘走動時或在已方封棋完畢後提和,對方在未看見提和着法前,可以暫不作同決定。

10.10如果相同局面第3次重複,行棋方棋手一旦提出,對局結果作和,這可以有以下兩種情況:

(1)相同局面即将第3次出現,行棋方先在記錄紙上寫下着法,然後向裁判聲明他準備走出該着法。

(2)相同局面剛于第3次出現,每次都輪到同一方行棋。

相同局面是指同種同色的棋子都占據同樣的格子,而且所且棋子可能的着法(包括易位或吃過路兵的權利)都相同的局面。

10.11如果一方沒有援引第10.10條所述理由之一提出和棋要求,就走了一着棋,他便失去了提和的權利;但是,如果輪到該方行棋時相同局面再次出現,他就又擁有了提和權利。

10.12行棋方提出和棋要求并證實至少在最近連續50回合中,雙方沒有吃過任何一子,也沒有走動任何一兵,對局結果作和.

對于某些局面,回合數可以增加到50以上,但對所增加的回合數和有關局面,組織者必須在賽前明确宣布。

10.13如果一方根據第10.10或第10.12條款提出和棋,裁判必須首先關閉雙方賽鐘,然後對提和要求是還合乎規定進行審驗.若此時裁判不在現場,提和方可以将雙方賽鐘按停,待裁判裁決。

(1)經審驗,提和理由成立,對局判和。

(2)經審驗,提和理由不成立,裁判應在提和方已用賽時上加上5分鐘.如果這樣做意味提和方已超過時限,判提和方負.若情形并非如此,對局應繼續進行.而根據第10.10條聲明自己的着法的提和方必須在棋盤上走該着棋。

(3)一方根據上述有關條款,一旦提出和要求,不允許撤回。

10.14在規定時間内沒有完成規定着數的一方判負.但如果雙方隻剩下單王,對局結果作和(見第6.5條和第10.5條)

10.15對局開始或封局續賽開始後,棋手遲到賽桌1小時以上者判負.遲到時間從比賽續賽開始起算,但是,在封局續賽中,如果封棋方遲到,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則裁判判法不同:

(1)封棋着法已把對方王将死,應判缺席封局方勝。

(2)封棋着法使對方無子可動或因此導緻出現第10.4條所列出的局面之一,對局結果判和。

(3)出席方超過時限,按第10.14條規定判該棋手負。

10.16封局續賽開始時,如封棋方的封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則判封棋方負。

(1)模棱兩可的着法。

(2)實際意義不能成立的虛假之着。

(3)不合規則的着法。

10.17在對局中拒絕遵守本規則的一方判負.如果對局雙方均拒絕遵守本規則或者雙方均遲到棋盤旁達1小時以上則對局雙方均判負。

第11條對局記錄

11.1在對局進行過程中,雙方都要用代數制記錄法在規定的比賽記錄紙上逐着記錄(包括已方與對方着法),字迹應盡可能清晰可辨.至于棋手走出着法後記錄還是記錄後走出着法,由棋手自行決定。

11.2如果一方的棋鐘所剩時間離時限已不足5分鐘可不必要求他履行11.1條規定.但一俟枯鐘上特别的超時标志表明是時限已以,他必須立即在記錄紙上補全漏記的着法。

11.3如果雙方均不能履行記錄,裁判或代理裁判必須盡可能一場并作好有關記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一方小旗落下,裁判不必幹預,在此之前,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棋手指出已經走了多少着。

11.4如果第11.2條并不适用,而一方拒絕按照第11.1條的規定作對局記錄,裁判應援用第10.17條。

11.5如果一方同意按照裁判要求補全記錄,但又提出必須參看對方記錄,否則無法補全已方記錄,他必須向裁判員提出借用對方記錄要求,如果能在時限以前不影響對方比賽且補全記錄,裁判應予考慮,裁判一旦作了借用記錄決定,對方不得拒絕,因為比賽記錄屬比賽組織者所有,而重現對局所需時間将作為補全記錄者的用是地,在其它任何情況下,記錄隻能在時限過後補全。

11.6如果在時限之後,隻有一方必須補全記錄,則須在走下一步棋之前補全,而此時若輪到對方行棋時,補記錄者仍應開動已的棋鐘。

11.7如果在時限之後,雙方都需要補全記錄,這時雙方的棋鐘都應該停住,直一兩份記錄補全為止,如果必須借用裁判記錄或在裁判員監督下借助于棋盤,裁判員應預先記下實際的對局局面。

11.8如果在運用和11.6條時,裁判員發現僅借助記錄紙不能使對局重現,他應該援用11.7條。

11.9如果不可能履行第11.7條的規定來補全記錄,對局應該繼續,在這種情況下,應把對局的下一着作為下時限的第一着。

第12條棋鐘

12.1每方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内走滿一定的着數,對此應在比賽前明确規定,一方在一個時限内所節省的時間應與一下一時限所分配的時間相加,允許他累積使用。

12.2每方棋鐘配置小旗一面,用于監督是否超時,小旗降落可由裁判目察确認,如果由于小旗裝置發生邦聯雖尚未降落,但一旦裁判确定分針末端已超過小旗末端即為超過,當裁判不在場時,一方依據上述規定提出小旗降落便可請裁判确認。

12.3規定的比賽時間一到,應開動白方旗鐘在對局過程中,每方在走棋以後應按停已方棋鐘,開動對方棋。

12.4在棋鐘沒有發生明顯邦聯的情況下,走時的每一個時分标志都被社作準确無誤的,如果一方想提出棋鐘出現故障,他必須在發現問題時就提出,不能在時限已到小旗降落後提出,有明顯邦聯的棋鐘應該更換;至于對局中斷時雙方已用時間就盡可能在新鐘上校出,裁判應充分發揮他的判斷力以确定新鐘上應标明的時分,如果裁判決定在一方或雙方時鐘上已用時間,除了第10,13條所規定的以外,在任何民政部下,不得加時事使一方所留時間。

(1),離時限不足5分鐘,或者

(2)按離時限所剩時間計算,每着棋不足1分鐘

12.5如果出現某種需要裁判進行幹預的原因對局不得不中斷,裁判應按停雙方棋鐘,但如果當時裁判不在場,提出要求的一玟可按停雙方棋鐘待裁判處理。

12.6在第8.1條和第8.2條的民政部下,如果不能确定出現不合規則情況時雙方的用時,應根據發現這一地棋鐘上的雙方用時和所弈着數以及了現不合規則局面時的着數比便雙時進行重新分配。

在運用本條款時,應注意給一方所留時間不得離時限不足5分鐘或者離時限每着棋不足1分鐘,否則不能動用該條款。

12.7認輸或者同意和棋以後,即便發現對方小旗已經降落,認輸或同意和棋仍然有效。

12.8如果雙方小旗同時降落,而裁判不能斷定何方的小旗先落下,則對局應該繼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不能出示超過時的有關着法記錄,對局的下一着應作為下一時限的第一着。

12.9對以下情況裁判不得提醒棋手

(1)對方已經行棋

(2)行棋後忘記按停棋鐘

(3)已經行棋數着,等等

第13條封棋

13.1(1)如果比賽規定結束時間已到而對局沒有結束,行枯方必須把他的着法清楚明了地記在他的記錄紙上,将雙方記錄紙裝入信封并封口後方能按停已方棋鐘,隻要行棋方沒有按停棋鐘他仍有權改變封棋着法,如果在裁判宣布封棋扣,行棋方氫這着棋在棋盤上直了出來,那麼,他必須把同樣着法記在記錄紙上。

(2)行棋方在比賽規定結束時間未到提前封棋,應把離地間所剩的所有時間全都加在人的棋鐘所用時間上。

13.2在封棋的信封上應注明

(1)雙方姓名

(2)封棋時的局面

(3)每方所用的時間

(4)封棋方姓名

(5)封棋時的着數

13.3裁判必須妥善保管好封棋信封并查驗信封上所注明的各個項目是否正确無誤。

第14條封棋的續賽

14.1續賽時,應該在棋盤上擺出封棋時的局面,同時應按封棋時的每方的用時把枯鐘拔好。

14.2封棋信封必須在非封棋方在場時才能打開,當封棋着法在枯盤上擺出來以後,才能開動非封棋方的棋鐘。

(1)如果雙方同意封棋作和并向裁判報告了他們的決定後,封棋信封打開根據第10.16條,封棋着法不能成立,此時認輸仍然有效.

14.3如果非封棋方未到,他的鐘應該開動,但封枯信封卻必須等到他到達時才能打開。

14.4如果封棋方未到,非封棋方不必在棋盤上走出應着,他有權把應着記錄紙上,把記錄紙封入信封,停止自己的鐘并開動對方的鐘,封棋信封應妥善保管好封棋信直至封棋方到達時打開。

14.5如果根據第13條規定所記錄好的封棋信封遺失。

(1)對局應以封棋時的局面開始續賽,棋鐘應撥到封棋時所記錄的時間。

(2)如果不能重新擺成封棋時的局面,對局當作廢重下。

(3)如果封棋時的用時不能重新确定,如何處理由裁判決定,封棋方則在棋盤上走出封着。

14.6續賽時,如果任何一方棋鐘所示用時有誤差,隻要一方棋手在走出第一着棋以前提出,棋鐘誤差應予糾正,否則即便出現棋鐘誤差也無糾正,對局應繼續進行,但如果裁判認為将由此引起非常嚴重的後果,可予以糾正。

14.7封棋續賽的時間由顯示開始與境的牆上标準鐘控制,結束的時間要預先宣布。

第15條棋手守則

15.1禁例

(1)對局時棋手不得借助于任何手寫,印刷或用其他方式記錄的材料,不得在另一個棋盤上分析枯局,是求助于第三者的意見或建議。

(2)比賽期間,除了記錄實際着法和棋鐘的時間以外,不得做筆記以幫助記憶。

(3)在對局和續賽期間,不允許在比賽室内,對棋局進行分析。

(4)禁止以任何方式幹擾對方或分散對方注意力,包括不顧對方拒絕一味提出和棋建議。

15.2對違反規則第15.2對違反規則第15.1條規定的棋手可以予以處人判負。

第16條裁判

裁判受命管理比賽,他的職責是:

16.1保證規則得到嚴格遵守

16.2監督比賽的進程;确定棋手在規定時限人是否超時;安排封棋續賽次序;保證第13條關于封棋的規定得到遵守;保證信封上所記載的内容準确無誤;保基信封直到續賽時為止等。

16.4為比賽能正常進行恪盡已職,确保賽場自始至終維持良好的比賽環境,使參賽者不受對方幹擾或被觀衆幹擾。

16.5對棋手的各種或違反規則的行為給予處分.它們分别是警告,增加違規者比賽用時或其對手未用時間通讀判負。

第17條成績計算

對于勝局,勝者得1分,負者得0分,對于和棋,雙方各得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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