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銷

傾銷

不正當的競争手段
傾銷(dumping)是一種價格歧視,是指将一國産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市場競銷。目的在于擊敗競争對手,奪取市場,并因此給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産品的生産者帶來損害。[1]目的在于擊敗競争對手,奪取市場,并因此給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産品的生産者帶來損害。傾銷按照進行的方式分主要有商品傾銷、外彙傾銷等形式。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于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産品,有的是為了争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隻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緻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中文名:傾銷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dumping 目的:消滅競争對手,壟斷整個市場 類型:不正當的競争手段 本質: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 不屬于傾銷:季節性降價

基本概念

定義

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的生産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内市場價格或低于成本價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對傾銷的調查和确定,由商務部(原對外經濟合作部)負責。

關于執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規定,如果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一項産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産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其本國内消費的相同産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渠道,則該産品将被認為是傾銷。

目的

以達到消滅競争對手,壟斷整個市場的目的。傾銷被視為一種不正當的競争手段,為WTO所禁止,因此反傾銷也成為各國保護本國市場,扶持本國企業強有力的借口和理由。

構成要素

一國的産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進入另一國市場而 使得另一國國内有競争能力的産業受到損害的行為即為傾銷。

其構成要素:

(1)産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或公平價值的價格銷售;

(2)這種低價銷售的行為給進口國産業造成損害,包括實質性損害、實質性威脅和實質性阻礙;

(3)損害是由低價銷售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表現特征

第一,傾銷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據不同的市場,以低于有關商品在出口國的市場價格對同一商品進行差價銷售。

第二,傾銷的動機和目的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銷售過剩産品,有的是為了争奪國外市場,擴大出口,但隻要對進口國某一工業的建立和發展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威脅或實質性阻礙,就會招緻反傾銷措施的懲罰。

第三,傾銷是一種不公平競争行為。在政府獎勵出口的政策下,生産者為獲得政府出口補貼,往往以低廉價格銷售産品;同時,生産者将産品以傾銷的價格在國外市場銷售,從而獲得在另一國市場的競争優勢并進而消滅競争對手,再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高額利潤。

第四,傾銷的結果往往給進口方的經濟或生産者的利益造成損害,特别是掠奪性傾銷擾亂了進口方的市場經濟秩序,給進口方經濟帶來毀滅性打擊。

事例:公司進行不計成本損失的某時間段内大規模銷售,是其競争對手失去對該地區市場的控制力,降低其所擁有的市場比率,達到壟斷,以擊垮其競争者,最後稱霸該市場。

經濟效應

一般來說生産廠商能夠實施傾銷,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不完全競争的行業,具有壟斷力量的廠商是市場價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場價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國和外國必須被很好地分隔,使國内居民不能輕易回購出口産品。第三,出口廠商在國内面臨的需求彈性較國外的小。

隻有具備了這些條件,壟斷廠商會發現實施傾銷有利可圖。 由于傾銷實施低價策略,雖然可以擴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潤下降和虧損風險。因此,傾銷必須有政府強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國政府高築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控制外國商品進入以維持國内壟斷高價、彌補出口損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

出口國政府負擔出口虧損,對内高價收購、對外低價傾銷。出口商在擠誇競争對手、壟斷國外市場後擡高價格以彌補傾銷階段的損失等等。

低價

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即低價傾銷之例外:

1、銷售鮮活商品

這類商品主要是指農副産品,如蔬菜、瓜果、水産品、畜肉品等。因為這類産品具有保險期短、易變質、易腐爛、銷售時間性強等特點,所以,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并不構成不正當競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經營者以排擠競争對手為目的,故意低于成本價銷售鮮活商品,同樣構成低價傾銷。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将屆滿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飲料、營養品、藥品、化妝品等。按照中國《産品質量法》 、《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商品超過有效期限後是嚴禁銷售的。積壓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過于求、被新産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長期滞銷的産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将屆滿或者積壓的商品,往往是經營者不得已而為的降價行為,它不具有排擠競争對手的目的,所以不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

3、季節性降價

季節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場需求随着季節變化而呈明顯變動的商品,如服裝、冷飲、電取暖爐等。一旦過了銷售季節,其市場需求極少,還按原價銷售,就難以售出。這既不利于企業資金的流動,也不利于資源的利用。如果采用降價銷售,甚至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甩賣,過季商品就能很快脫手,可以避免生産經營上的困難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4、因清償債務、轉産、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有的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負債累累,為了償還債務而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這是一種不得已的處置措施。此外,企業基于客觀原因而轉産、歇業時,也需要盡快處理原有的設備、材料、商品等,在處理過程中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是不正當競争行為。

但是如果假借适用例外的規定,而行低于成本價銷售之實,目的是排擠競争對手,則應當認定為低價傾銷。如謊稱轉産、搬遷、還債等,以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來排擠競争對手,就屬于不正當競争行為。

法律責任

關于低價傾銷的法律責任, 《反不正當競争法》并沒有作直接而具體的規定;中國《價格法》第40條第1款規定,有低價傾銷行為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4條對“沒有違法所得”情形下的處理,作了一定的補充,即,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9條又規定: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種類

突發性

(Sporadic dumping),又稱短期傾銷(Short-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産商為防止商品的大量積壓危及國内的價格結構,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場大量地低價抛售該商品。Viner認為這種類型的傾銷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是暫時的,而進口國消費者卻可以從中獲取低價消費的好處,因而是無可厚非的。

間歇性

(Intermittent dumping),又稱掠奪性傾銷,指某一商品的生産商為了在某一海外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而以低于邊際成本的價格向該市場抛售商品,待将競争對手驅逐出該市場後再實行壟斷高價。Viner認為這種類型的傾銷具有掠奪性意圖,其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超過了進口國消費者獲得的好處,因而應受到反傾銷法的抵制。

持續性

(Persistent dumping),又稱長期傾銷(Long-run dumping)指某一商品的生産商一方面為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而大規模地進行生産,另一方面為了維持國内價格結構而将其中一部分

商品長期地低價向海外市場銷售。Viner認為這種類型的傾銷對進口國工業的“損害”隻有一次,即其被迫轉産之時,而進口國消費者從中獲得的好處卻是不斷累積的,因而也不應受到反傾銷法的抵制。

為了制止傾銷而采取反傾銷措施應該說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的實施超過了其合理範圍或合理程度,反傾銷措施也會成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從而對國際貿易的擴展造成阻礙性影響。例如,武斷地認定原本不存在傾銷的商品為傾銷商品,或無根據地誇大傾銷幅度,從而無理地實施反傾銷措施或不适當地提高反傾銷稅征收金額,這些都會阻礙正常進口貿易的進行。

如美國與加拿大關于進口馬鈴薯征收特别傾銷稅的糾紛。1962年,由于氣候原因,美國農産品收獲季節早于加拿大,在美國馬鈴薯大量上市時,加拿大的馬鈴薯還未收獲,這時美國出口到加拿大的馬鈴薯非常便宜,加拿大決定根據“正常價格”與出口價格的差異征收特别傾銷稅。

美國政府認為,加拿大的征稅行為是一種非關稅壁壘,并向GATT申訴,要求解決加拿大對進口馬鈴薯征收反傾銷稅的問題。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該項稅收。

反傾銷(antidumping)是指進口國主管當局根據受到損害的國内工業的申訴,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對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在進口國進行銷售的、并對進口國生産相似産品的産業造成法定損害的外國産品。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