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
概述
我國《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托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将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内容
實際交付貨物的人依法可成為運輸合同中的托運人。
持有提單的實際托運人較提單載明的托運人具有更實質的訴訟權益。
托運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權利:
要求承運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運至目的地;
行李、包裹丢失、損壞、變質、污染時要求賠償。
義務:
繳納運輸費用,完整、準确填寫托運單,遵守國家有關法令及鐵路規章制度、維護鐵路運輸安全;
因自身過錯給予承運人或其他托運人、收貨人造成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簡介
賠償責任
因托運人托運貨物時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托運人仍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了解事宜
貨物托運是托運人向鐵路辦理運輸手續的第一道工序。通過鐵路運輸的貨物數以萬計,這些貨物的性質、形狀和重量不同,數量不等,所需運輸條件要求各異,為了完成複雜的運輸全過程,貨運工作必須采取适合貨物性質、運送目的、辦理種類的運輸方式,以加強各項作業環節的組織,保證貨運工作質量。因此,托運人托運貨物之前,必須對所運貨物有所了解,對托運工作有所準備,以便配合鐵路部門搞好貨運工作,又為本身托運工作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