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條例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是根據《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情況及此次成品油價格機制完善内容,修訂并形成《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油價格由企業參照國際市場價格自主制定。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之間互供原油價格由購銷雙方按國産陸上原油運達煉廠的成本與國際市場進口原油到廠成本相當的原則協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煉廠的原油價格參照兩個集團公司之間互供價格制定。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他企業生産的原油價格參照國際市場價格由企業自主制定。[1]
  • 中文名: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印發時間:2016年1月13日
  • 國家:中國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2013年成品油價格機制修改完善以來,運行總體平穩,國内成品油價格更加靈敏反映國際市場油價變化,保證了成品油正常供應,促進了市場有序競争,價格調整透明度增強,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2014年下半年以來,世界石油市場格局發生了深刻變化,成品油價格機制在運行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适應的問題。鑒于此,經研究,決定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機制,并進一步推進價格市場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

(一)設定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下限水平定為每桶40美元,即當國内成品油價格挂靠的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40美元時,國内成品油價格不再下調。

(二)建立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40美元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準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經國家批準後使用,主要用于節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及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等方面。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三)放開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液化石油氣出廠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确定。

(四)簡化成品油調價操作方式。發展改革委不再印發成品油價格調整文件,改為以信息稿形式發布調價信息。

供軍隊用成品油價格按既定機制計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廠價格按照與供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汽油供應價格保持1.182:1的比價關系确定,均不再發布。

二、印發《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根據近年來《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實施情況及此次成品油價格機制完善内容,修訂并形成《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做好相關配套工作

(一)确保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繼續發揮石油企業内部上下遊利益調節機制,組織好原油和成品油生産和調運,保持合理庫存,加強綜合協調和應急調度,保障市場供應。

(二)維護市場秩序。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穩定。

(三)加強市場監測。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态和價格監測,密切跟蹤新機制運行情況,積極協調解決機制運行中的矛盾和問題,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确保新機制平穩運行。

(四)做好宣傳解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正面引導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争取群衆的理解和支持,為完善機制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附件:《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

管理辦法

石油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石油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2008]37号)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石油生産、批發和零售等經營活動的價格行為,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價格包括原油價格和成品油價格。成品油價格根據流通環節和銷售方式,區分為供應價格、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條原油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成品油區别情況,分别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一)汽、柴油零售價格和批發價格,向社會批發企業和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向國家儲備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供應汽、柴油供應價格,實行政府定價。

第二章價格制定與調整

第五條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國際市場原油價格為基礎,考慮國内平均加工成本、稅金、合理流通環節費用和适當利潤确定。

第六條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時,按原油價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時,按正常加工利潤率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80美元時,開始扣減加工利潤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潤計算成品油價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時,按照兼顧生産者、消費者利益,保持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原則,采取适當财稅政策保證成品油生産和供應,汽、柴油價格原則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條汽、柴油價格根據國際市場原油價格變化每10工作日調整一次。調價生效時間為調價發布日24時。當調價幅度低于每噸50元時,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時累加或沖抵。當國内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國際市場油價異常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成品油價格進行調控時,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後,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調價幅度。特殊情形結束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請國務院同意,成品油價格調整繼續按照本辦法确定的規則執行。

第八條已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按本辦法第五條确定。暫未實行全省統一價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價格為基礎加(減)地區間價差确定。地區間價差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運雜費等因素核定。省内劃分的價區原則上不超過3個,價區之間的價差不高于每噸100元。省際之間價差應适當銜接。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将省内價區具體安排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成品油零售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第九條成品油批發企業對零售企業的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300元确定,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噸扣減300元的基礎上再減運雜費确定。運雜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品油批發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确定具體批發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要相應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價差不得低于每噸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運雜費,合同未約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運雜費後,批零價差不得低于每噸300元,并不得強制配送。

第十條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社會批發企業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元确定。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社會批發企業協商确定具體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社會批發企業供應價格相應降低,價差不得低于每噸400元。

第十一條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對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的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每噸扣減400元确定。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與鐵路、交通等專項用戶協商确定具體供應價格;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專項用戶供應價格相應降低。專項用戶是指曆史上已形成獨立供油系統的大用戶,具體名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條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對國家儲備、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汽、柴油供應價格,按全國平均最高零售價格扣減流通環節差價确定。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汽油、柴油價格均指标準品價格。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準品與非标準品的品質比率。非标準品價格按照标準品價格和規定的品質比率确定。

第十四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汽、柴油噸與升折算的系數。

第十五條乙醇汽油價格政策按同一市場同标号普通汽油價格政策執行。

第三章信息發布

第十六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門戶網站公布按噸計算的汽、柴油标準品最高零售價格,國家儲備、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用汽、柴油供應價格,以及汽油、柴油标準品與非标準品的品質比率。

第十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指定網站公布本地區汽、柴油标準品和非标準品最高批發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第十八條主要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通過所在地新聞媒體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體批發價格和零售價格。

第四章價格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成品油批發、零售企業要在顯著位置标識成品油的品名、規格、計價單位、價格等信息。經營企業在銷售成品油時,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國家規定的成品油價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成品油生産、批發和零企業的價格活動進行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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