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

報廢車

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
所謂報廢車就是達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且無法修複、依照政府規定強制報廢的車輛。報廢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因無牌無證,并且車輛不值錢,往往棄車而逃,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并直接導緻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将會導緻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誘發交通事故。
    中文名:報廢車 外文名: 别名: 特點:隐患多、易誘發事故、肇事無保障 執行規定:《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 情況1: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情況2:報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 情況3:耗油量超過國家标準規定值50%

基本信息

簡介

凡在我國境内注冊的民用汽車,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廢: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公裡;重、中載貨汽車(含越野車)累計行駛40萬公裡;特大、大、中、輕、微型客車(含越野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公裡;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公裡;

2.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帶拖挂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專用車及各類出租汽車,其他車輛使用10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技術狀況低劣,無法修複的;

4.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的;

5.汽車經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标準規定值50%的;

6.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7.經修理和調整或采用排氣污染控制技術後,排放污染物仍超過國家規定的汽車排放标準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車和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車)外,對達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貨車輛,經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排放有關規定嚴格檢驗,性能符合規定的,可延緩報廢,但延長期不得超過本标準第二條規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都需按公安部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不符合國家有關汽車安全排放規定的應當強制報廢。

報廢特點

(一)報廢車輛隐患多。機動車輛達到報廢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隐患處處存在、時時存在,嚴重威脅着過往車輛和行人的安全。

(二)報廢車改頭換面,以次充好。一些報廢車輛到了報廢年限,通過套牌、更新車身顔色等投機取巧的辦法改頭換面與一些被偷、盜、搶的車輛混雜在一起,讓購買者無法辨認。

(三)易誘發交通事故。由于報廢車輛機械性能差、零部件老舊,再加上駕駛員為了載客、拉貨、賺錢,擅自重裝、改裝、破壞車輛構造的均衡和穩定,如果在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将會導緻各種故障的發生,直接影響行車安全,誘發交通事故。

(四)報廢車肇事無保障。報廢車輛一旦發生事故,因無牌無證,并且車輛不值錢,往往棄車而逃,給交警部門偵破事故增加了難度,并直接導緻了一些事故的無法偵破。加之報廢車輛沒有參加任何保險,導緻肇事者無力承擔賠償費用,交警處理難,政府難處理,死者無安葬費,傷者無醫療費。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影響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

報廢途經

報廢有三種途徑:一是車主可開車上門報廢;二是車主電話通知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門拖走報廢車;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駛的報廢車後直接送往回收公司。當然,絕大多數是車主将車開上門報廢的,以便很快地更換新車。

為避免已到報廢年限的車輛非法流入市場,每輛報廢車解體過程都要經過身份審核、初解、拍照、存檔、切割、拆解、分類七大程序,要求十分嚴格。拆解一輛報廢車,需經過接車、辦理報廢證、轉移到拆解現場、拆解和拆解完畢驗收這五道程序的簽字,然後将報廢資料輸入電腦,終身保存。

相關程序

報廢登記的程序和要求

辦理報廢登記有關程序和要求:

1、申請報廢更新的汽車車主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一份,加蓋車主印章。

2、登記受理崗申請,對已達報廢年限的車輛開具《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限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查驗崗認定,符合汽車報廢标準,核發《汽車報廢通知單》。

3、車主持《通知書》自行選擇一家符合規定的回收企業将車輛送交解體。

4、回收企業經查驗《通知書》後将車輛解體并照相。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應打破,車架(底盤)要割斷。

5、車主持《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查驗崗核對并簽字,回收牌證,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業務流程

交警支隊車管辦證大廳辦理汽車報廢業務流程:

1、車主帶報廢手續到辦證大廳登記審核崗審核;

2、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收費,收車牌;

3、到檔案管理崗領取蓋好業務章的報廢申請表。

辦理汽車報廢業務流程圖:

領表申請--登記審核崗受理--機動車查驗崗驗車--繳交行駛證、車牌--交費--回收公司解體照相--機動車查驗崗查驗解體情況--業務領導崗審批--支隊辦公室蓋章--注銷機動車檔案

事故處理

報廢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處理首先是報廢車不屬于合法财産,不受法律保護,因此,你隻須賠償對方人身方面的損失,而對報廢車的損失如修理費等,有權拒絕賠償。另外,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主要看當事人的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該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原因力的大小;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

雖然對方駕駛報廢車輛屬于違法行為,但這個原因與事故發生并沒有因果關系。對于對方的違法行為,相關法規有明确的處罰規定,交警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罰,但這并不能成為減輕你事故責任的理由。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産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報廢汽車(包括摩托車、農用運輸車,下同),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标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标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或者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标準的機動車。本辦法所稱拼裝車,是指使用報廢汽車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以下統稱“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組裝的機動車。

第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報廢汽車回收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内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對本行政區域内報廢汽車回收活動實施有關的監督管理。n第四條 國家鼓勵汽車報廢更新,具體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對報廢汽車回收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行資格認定制度。除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不具備條件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或者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

第七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企業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人民币,依照稅法規定為一般納稅人;

(二)拆解場地面積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備必要的拆解設備和消防設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輛;

(五)正式從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六)沒有出售報廢汽車、報廢“五大總成”、拼裝車等違法經營行為記錄

(七)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标準。設立報廢汽車回收企業,還應當符合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關于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 拟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審核完畢;特殊情況下,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頒發《資格認定書》;不符合條件的,駁回申請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資格認定書》後,應當依照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人持《資格認定書》和《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應當将本行政區域内取得資格認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備案,并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九條 經濟貿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依據各自的職責對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業務的申請進行審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頒發有關證照。

第十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報廢手續。公安機關應當于受理當日,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機動車報廢證明》,并告知其将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将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

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僞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将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将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十三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對回收的報廢汽車應當逐車登記;發現回收的報廢汽車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得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總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必須拆解回收的報廢汽車;其中,回收的報廢營運客車,應當在公安機關的監督下解體。拆解的“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夠繼續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須标明“報廢汽車回用件”。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報廢汽車,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裝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實施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應當立即告知原審批發證部門撤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以及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狀況實施監督,堵塞銷贓渠道。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督;對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應當予以查封、取締。

第十九條 報廢汽車的收購價格,按照金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取得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資格認定,擅自從事報廢汽車回收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回收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經營單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買賣或者僞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情節嚴重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别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将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别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出售不能繼續使用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或者出售的報廢汽車零配件未标明“報廢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或者出售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拼裝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由原審批發證部門分别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号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負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審批發證的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給有關證照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其中,對承辦審批的有關工作人員,還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不得繼續從事審批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負責報廢汽車回收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發現不再具備條件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不及時撤銷有關證照的,發現有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部門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政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縱容、包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二)向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助逃避查處的;

(三)阻撓、幹預有關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n

第三十條 軍隊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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