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準化債權資産

非标準化債權資産

未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産
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産,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産、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彙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銀監會在2013年3月27日下發的《關于規範商業銀行理财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号,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近期商業銀行理财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産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業務增長迅速。[1]
    中文名:非标準化債權資産 外文名: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含 義: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 受限管理:銀監發[2013]8号 區 域: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

受限管理

比例上限

銀監會在2013年3月27日下發的《關于規範商業銀行理财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号,以下簡稱《通知》)中指出,近期商業銀行理财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産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業務增長迅速。

《通知》要求規範商業銀行理财産品所有非标準化債權類投資,并設訂理财産品餘額為35%的上限,且不得超過銀行上年度總資産的4%,新規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名單制管理

監管指向2012年以來,商業銀行理财直接或通過非銀金融機構、資産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業務迅速增長潛在的風險隐患。

針對理财投資非标準化債權資産中存在之風險,銀監會重申一貫強調的“堅持資金來源運用一一對應原則”,即每個理财産品與所投資資産(标的物)應做到一一對應,做到每個産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

“一一對應”是最重要的一條紅線。紅線之上,存量部分,即對于《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但尚未達标的非标準化債權資産,銀監會規定,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資本計提。

同時,增量部分,如果無法達到相關要求,商業銀行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關於規範商業銀行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近期,商業銀行理财資金直接或通過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産交易平台等間接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業務增長迅速。一些銀行在業務開展中存在規避貸款管理、未及時隔離投資風險等問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促進相關業務規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産,包括但不限于信貸資産、信托貸款、委托債權、承兌彙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

 二、商業銀行應實現每個理财産品與所投資資産(标的物)的對應,做到每個産品單獨管理、建賬和核算。單獨管理指對每個理财産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指為每個理财産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确保投資資産逐項清晰明确;單獨核算指對每個理财産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确保每個理财産品都有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财務報表。

對于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投資的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準化債權資産,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風險加權資産計量和資本計提。

 三、商業銀行應向理财産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情況,包括融資客戶和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等。理财産品存續期内所投資的非标準化債權資産發生變更或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在5日内向投資人披露。

 四、商業銀行應比照自營貸款管理流程,對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投資進行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後風險管理。

 五、商業銀行應當合理控制理财資金投資非标準化債權資産的總額,理财資金投資非标準化債權資産的餘額在任何時點均以理财産品餘額的35%與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産的4%之間孰低者為上限。

 六、商業銀行應加強理财投資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明确合作機構準入标準和程序、存續期管理、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商業銀行應将合作機構名單于業務開辦10日前報告監管部門。本通知印發前已開展合作的機構名單應于2013年4月底前報告監管部門。

 七、商業銀行代銷代理其他機構發行的産品投資于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的,必須由商業銀行總行審核批準。

 八、商業銀行不得為非标準化債權資産或股權性資産融資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隐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

 九、商業銀行要持續探索理财業務投資運作的模式和領域,促進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十、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上述各項要求開展相關業務,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立即停止相關業務,直至達到規定要求。

 十一、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商業銀行違反本通知相關規定的,應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相關産品,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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