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文語

董文语

浙闽赣特大连环杀人犯
董文语,浙江平阳人。于2006年3月11日至5月26日,在浙江省金华市、福建省福鼎市、江西省上饶市连续制造5起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件,杀死6人,重伤2人。2007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另外,法院还判处董文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宣判后,董文语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2007年7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董文语执行死刑。2007年11月28日,董文语被金华中院依法执行死刑。
    中文名:董文语 外文名: 别名: 出生地:浙江 平阳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国籍:中国 出生年月:1979年10月26日 去世年月:2007年11月28日

犯罪事件

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A级通缉令,缉拿特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董文语。

2006年3月11日至5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福建省福鼎市、江西省上饶市连续发生5起系列入室抢劫强奸杀人案件,共杀死6人,重伤2人。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5起案件为董文语所为。董文语,曾用名“涂典波”、“王民”,男,汉族,1978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浙江省平阳县龙尾乡百尖村,身高1.60米左右,体态中等偏瘦,穿38码鞋,头顶有4厘米伤疤。身份证号码:330326197810266416。

经查,董文语小学三年级后离家出走,浪迹全国各地。曾因犯罪多次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该人善于爬乘火车,无固定职业及往所,多住在工棚、建筑工地、无人居住的空房,野外生存能力强。曾经到过浙江、福建、江西、湖南、贵州、广西、云南、湖北、江苏、上海、广东、海南等地

为尽快把凶犯缉拿归案,消除社会隐患,公安机关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协助缉捕董文语。对直接抓获或提供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文语的人员,公安部曾提出将给予人民币10万元奖励

侦办过程

2006年3月至5月,董文语流窜于福建、浙江、江西等省,持刀在夜间攀爬窗户进入居民住宅,进行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活动。其间,共杀死6人(其中女性5人)、杀伤2人(其中重伤1人),并强奸4名女性,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2006年7月6日,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在全国通缉董文语。

2006年11月16日凌晨,董文语在四川省宜宾市象鼻镇爬窗进入一村民家中,窃得一部手机后从原路爬出窗外时,村民被惊醒并呼叫,他从二楼跳下时摔断右腿被村民抓获。当地警方通过审查并根据董文语携带的物品(通缉令及日记)确认了其身份。

2006年11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拘,同年12月2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批捕。

2006年11月20日,董文语被押解回金华市,当地数千民众夹道围观。

2007年4月2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和侮辱尸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7年5月16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董文语系列杀人、强奸、抢劫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

2007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法院还判处董文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2万元。宣判后,董文语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

2007年7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对董文语执行死刑。

2007年11月28日,董文语被金华中院依法执行死刑。

人物评价

根据董文语自述,其童年家庭暴力及恋爱不幸导致其有强烈的反社会性。他在其日记中称自己痛恨世人,便一步一步坠入犯罪的深渊。这样的悲剧,值得人们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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