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

檢察院

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
檢察院是一些國家和地區中設立的法律監督機關。世界各國的檢察院在國家機構中的隸屬關系和職權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檢察院承擔對貪腐案件的偵查及對公訴案件提起公訴(檢控)。在社會主義的中國,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的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人民檢察院一般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并列。在中央國家機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并列,統稱為“一府兩院”。
    中文名:檢察院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procuratorate 簡稱:檢院、檢方 組織性質:司法機關

層級: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轄市人民檢察院;

(三)縣、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

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設置、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部門機構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幹業務機構。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負責受理報案、舉報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對報案、舉報和控告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辦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财産來源不明、隐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産、私分罰沒财物等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反渎職侵權部門

負責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渎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偵查監督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提請延長偵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偵查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不應當立案而立案進行監督,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等工作。

5、公訴部門

負責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活動實行監督;出席第一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辦理第二審公訴案件;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确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監所檢察部門

負責對監獄、看守所、拘役所執行刑罰和監管活動,對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對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監督監外執行罪犯活動等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對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勞教人員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對立案、偵查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訴;對在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審判人員、執行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8、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負責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防範對策,并協助有關單位落實;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并受理查詢等工作。

9、案件管理部門

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擔管理、服務、參謀、監督職能,具體職責為: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宏觀指導。

10、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迹物證并進行科學鑒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鑒定人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與管理等工作。

10、紀檢、監察部門

負責受理群衆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并進行查處;通過執法監察、巡視、檢務督察、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等工作。

部門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中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全國檢察機關工作,專門人民檢察院的設置、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

各級人民檢察院設檢察長一人,副檢察長和檢察員若幹人。檢察長統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各級人民檢察院設立檢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在檢察長的主持下,讨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如果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人的決定,可以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通過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對其他犯罪分子進行專政,維護國家的穩定統一,維護無産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維護社會秩序、生産秩序、工作秩序、教學科研秩序和人民群衆生活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财産和勞動群衆集體所有的财産,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産,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人民檢察院依法通過檢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為作鬥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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