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碳交易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两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积极推动碳交易相关研究和实践,努力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先后完成了制度设计、数据核查、配额分配、机构建设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七家试点省市中率先启动交易。半年来,深圳碳市场运行稳定,深圳在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低碳发展方面担负起探路者的角色。[1]
    中文名:碳交易 外文名: 别名: 化学式:CO2 目的: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 碳交易所: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等

总体架构

总体而言,碳交易市场可以简单地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其减排;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

1、配额碳交易市场

配额碳交易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RUs)。

1)欧盟碳排放配额

欧盟碳排放配额简单地说就是欧盟国家的许可碳排放量。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NAP),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二氧化碳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本国的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碳排放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额,则可以出售;一旦企业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从没有用完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配额。

《京都议定书》的减排目标规定欧盟国家在2008—2012年平均比1990年排放水平削减8%,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和减排成本存在差异,为降低各国减排成本,欧盟于2003年10月25日提出建立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该体系于2005年1月成立并运行,成为全球最大的多国家、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该体系的核心部分就是碳排放配额的交易。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共包括约12000家大型企业,主要分布在能源密集度较高的重化工行业,包括能源、采矿、有色金属制造、水泥、石灰石、玻璃、陶瓷、制浆造纸等。航空业可能在2011年加入到这个体系中。

2)协商确定排放配额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之间协商确定排放配额(AAU)。这些国家根据各自的减排承诺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并根据本国实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对超出其排放配额的部分或者剩余的部分,通过国际市场购买或者出售。

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只分配给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因此很多东欧国家特别是俄罗斯、乌克兰、罗马尼亚等近年来由于制造业的衰退,成为排放配额市场的净出口国与最大受益国。东欧国家的排放配额盈余被称为“热空气”,由于这些“热空气”并非来自节能与能效提高而是来自产业缩水,所以大部分国家不愿意购买这些“热空气”,因为花钱购买这些配额似乎并不具有减排意义。

3)核证减排量

核证减排量(CER),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1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核证减排量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最重要的基于项目的可交易碳汇。

4)排放减量单位

指联合履行允许附件1国家通过投资项目的方式从同属于附件1的另外一个国家获得排放减量单位(ERU)。附件1国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项目可以申请成为联合履行机制项目,但是联合履行机制产生的排放减量额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开始签发,因此联合履行机制比起清洁发展机制,发展相对不够充分。

2、自愿碳交易市场

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见图3)早在强制性减排市场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由于其不依赖法律进行强制性减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对获得的减排量进行统一的认证与核查。虽然自愿减排市场缺乏统一管理,但是机制灵活,从申请、审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时间相对更短,价格也较低,主要被用于企业的市场营销、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等。虽然目前该市场碳交易额所占的比例很小,不过潜力巨大。

从总体来讲,自愿市场分为碳汇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自愿市场碳汇交易的配额部分,主要的产品有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开发的CFI(碳金融工具)。自愿市场碳汇交易基于项目部分,内容比较丰富,近年来不断有新的计划和系统出现,主要包括自愿减排量(VER)的交易。同时很多非政府组织从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的角度出发,开发了很多自愿减排碳交易产品,比如农林减排体系(VIVO)计划,主要关注在发展中国家造林与环境保护项目;气候、社区和生物多样性联盟(CCBA)开发的项目设计标准(CCB),以及由气候集团、世界经济论坛和国际碳交易联合会(IETA)联合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认证标准(VCS)也具有类似性。至于自愿市场的无碳标准,则是在《无碳议定书》的框架下发展的一套相对独立的四步骤碳抵消方案(评估碳排放、自我减排、通过能源与环境项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认证),实现无碳目标。

减排方式

论是碳税还是碳交易,都是调动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减少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帮助国家经济向低碳转型。而唯一不同点只是,碳税主要是通过价格手段,而碳交易市场是通过总量控制手段。碳税是应对气候变化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市场手段。而与碳税类似的市场化方式还有碳交易。目前,我国碳交易由国家发改委主导,碳交易7省市试点工作已正式开始,各地方发改委都借助各地科研机构以及交易所,开始了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的搭建;另外,到2015年我国在此基础上还将搭建全国性的碳市场。近日,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气候变化与环境的格兰瑟姆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在《卫报》撰文分析了碳税与碳交易,并认为采取何种方式取决于现实环境中的污染与成本。事实上,在理想状态下,碳税与碳交易都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给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实行节能减排。就碳税而言,对一个单位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具体而言,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征收碳税过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因为企业和个人都会愿意为自己的多排支付这部分费用;而如果征收的碳税过高,这必然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如果环境污染更敏感,那么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则需要被确定,因此碳交易更胜一筹;相反,如果对于排放变化的排污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减排成本则需要被更好的确定下来,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加可取了。当前在气候变化政策中,这两者一直被广泛讨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碳税更可取,理由是每年新增的温室气体量较小,因此环境污染并不太敏感。也就是说,减排成本会更加敏感,因为要企业突然改变他们的生产方式所需成本比较昂贵。但是长期来看,碳税是否更具有优势并不清楚,因为在大气中日积月累的温室气体量可能会导致持续的环境危害。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建议两种方式并存,采取混合模式。但是西蒙认为混合模式也存在问题,比如机制会更加复杂以及在许可的市场中需要操作者更多的干预。

邯钢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能够注册成功一个CDM项目,不仅可以减排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还能通过出售该减排数获得额外收入。从这一点看,邯钢的成功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无疑具有范本意义。

2005年2月,在《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河北省CDM项目办公室认为邯郸钢铁废气回收联合循环发电项目(该项目通过回收利用钢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富余高炉煤气和焦炉煤气,建成一个循环发电站,项目建成后每年可满足邯钢年用电的36%)符合CDM项目的要求,随即指导邯钢开始了该项目的开发和注册准备。

怎么开发,这里面也有学问。根据《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开发具有“单边模式”、“双边模式”和“多边模式”三种模式。后两者是指在项目开发之初就寻找到了买家,买家可以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给项目以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单边模式则是企业独立完成了整个项目之后再寻找买家,例如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第一个获得签发的CDM项目———福建漳浦六鳌30.6MW风电CDM项目就是一个单边项目。

而邯钢集团开发的该项目最终是作为一个双边项目敲定下来的,项目在2007年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和EB批准,买家是来自于瑞典的碳资产管理公司。双方的谈判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到2007年3月结束。根据协议,到2012年,邯钢通过向该公司出售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共可获约2亿元纯收益。

“要让买家相中自己,编制好开发项目设计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CDM项目能否注册成功的关键因素。”邯钢宣传部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在与河北省CDM办公室签署了开发CDM项目的意向书之后,邯钢举办了多次有关注册程序的培训班。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项目开发单位和邯钢为实现CDM项目注册作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数据和项目信息,如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实地调研数据、各利益相关方意见咨询等;选择最适合于项目的方法学;确定项目产生减排量的计入期、说明项目如何促进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联系外国买家;寻找合适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合格性论证;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这一复杂的CDM项目注册,就等同于实施碳交易获得了成功。“而找买家、谈价格也均发生在整个注册流程中。因此,从企业操作角度而言,最难的一步就在于如何注册成功。”邯钢的这名工作人员说。

好中介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通过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努力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必将有大批项目可被开发为CDM项目。

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像邯钢、福建漳浦六鳌风电CDM项目那样幸运,对于找不到买家的企业来说,他们更希望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帮助。“从企业提出的这些‘希望帮助’的内容上,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在开发CDM项目中还缺少的积极因素。”成光说。

首先,对CDM认识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资金支持。CDM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同时,由于对CDM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CDM的除兴业银行(32.16,-0.17,-0.53%)等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也鲜有涉及。

其次,CDM项目开发时间长、风险因素多。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CDM项目需要经历较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导致CDM项目开发周期比较长,并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此外,开发CDM项目涉及风险因素较多。政策风险来自于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监测或核实风险,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支持。

再次,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成光说:“这就意味着,未来的几年,中国需要相当数量的像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这样的机构总体来说数量太少,而且大都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项目。而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

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曾经参与中国多家企业第三方认证工作的张建丽介绍,CDM机制项目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因此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根本上改变人类生存发展的观念。

“低碳经济”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得到了联合国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奥巴马上台之后把清洁能源经济列为振兴美国经济,提升美国领导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该法案的核心有两个:一是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二是建立起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系统,发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场,这一市场的规模可与石油期货市场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经济最终要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革新和优化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但历史经验已经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的引入,仅仅通过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碳市场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延伸出碳资产这一新型的资本类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而碳交易市场的存在则为碳资产的定价和流通创造了条件。本质上,碳交易是一种金融活动。碳交易将金融资本和实体经济联通起来,通过金融资本的力量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代表了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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