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是代表业主监控工程质量,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桥梁。它不仅要求执业者懂得工程技术知识、成本核算,还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筑法规。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工程师。此外,监理人员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但对于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理的质量,总监理工程师的作用至关重要。
  • 中文名: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 外文名:
  • 别名:
  • 获得方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 颜 色:墨绿
  •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证书 简介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1992年6月,建设部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1996年8月,建设部、人事部下发了《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从1997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设部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对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可报名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有效规定

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档案填写

续考考生必须准确填写上一年考试档案号,否则两年成绩无法合并计算

考试科目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4个科目。

证书颁发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分析

俗话说“物以稀为贵”。全国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共8万余人,扣除减员每年净增长不到2%。而在建工程保持在10余万个左右,更不要说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设计院、大专院校、建设单位、政府部门工作,故现场实际约每3个工程才有1个注册监理工程师,即使全部当上总监也严重不足,不用说专业监理工程师了。况且一般监理企业中35-60岁的人员比例过低,有的不到3%,而这一部分人从年龄结构上看,尚属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经验丰富、知识面较广、技术成熟的群体。不少监理企业中60-70岁年龄段的人员比例不小,一般都是退休后发挥余热。这部分人员在现场主要是体力不适应,旁站不用说了,巡视也很难到位,精力够不上监理的要求,另外这些人知识老化,思想僵化,也不肯学习,必然会被淘汰出局。再就是一大批才出校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以大专生为主(名牌大学、本科生以上的则很少问津监理企业),他们要培养成监理企业的中坚力量,尚需时日。所以监理人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是供不应求的,但在我国由于监理实际在监理过程中并不独立,监理人员的地位不高,大多数聘用单位往往有意无意的绕过监理企业或事事插手监理工作,直接削弱了监理的职能,使得被监理的项目质量不能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越来越多的不合格项目应运而生,造成了监理行业和监理服务有名无实,若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需从法律法规的建立上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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