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

标的物

权利义务的对象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文名:标的物 英文名:The subject matter 读音:biāo dì wù 范围:招标投标法 学科:法律

基本分类

标的物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标的变价

所谓执行标的物变价,又称被执行财产换价,是指执行机关将被执行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强制出卖,以实现物状财产转换为金钱财产,并以所得价金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执行措施。对执行标的物变价这一执行措施,中国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用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交由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

变价特征

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执行标的物变价是以执行标的物为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该标的物是特殊的商品,经过强制拍卖、变卖的方式出卖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一定的价金即完成了这一特殊的交易过程。

2、执行标的物变价具有强制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变价前期准备阶段对作为执行标的物的财产的调查过程如搜查,以及对执行标的物所采取查封、扣押措施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具有强制性。

(2)在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所采取的拍卖、变卖措施以及作为拍卖、变卖措施补救的执行留购措施都是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具有强制性。

(3)变价后对所得价金的处理也带有强制性,我国法律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给被执行人。

特有原则

执行标的物变价制度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因此执行标的物变价过程中除应遵循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外,同时应遵循自身的特有原则。其特有原则包括: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执行标的物变价的过程既然是一种特殊商品的交易过程,那么它必然要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接受市场价格调节。因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按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运动的,这个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如在执行标的物变价准备阶段标的物的评估价格问题和拍卖、变卖过程中交易底价的确定问题都应遵循当时交易市场的经济客观情况,脱离交易市场的客观情况进行标的物的评估和确定交易底价都是行不通的。

2、民事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表现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民事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有履行已确定债务的义务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义务,其所处的地位是被动的。但在执行标的物变价的几种方式中,中国法律都体现了尊重执行当事人双方意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第301条所规定的自愿抵偿债务方式。

相互关系

在法律的概念上标的与标的物的关系,事实上此二者是有区别的,只是很抽象罢了。例如买卖汽车,买卖契约的标的是汽车的所有权,买卖契约的标的物是汽车。也可以指有纪念性的东西。如各大学均有标的物。在台湾,台湾大学的标的物之一即纪念傅斯年校长在投资方面,指的是特定的商品或是契约合同,或股票、债券、期货、信托、土地、房产等概念。特殊风景区的景点也可称之为标的物。於竞拍会场或网上拍卖等特殊物品也可称之。

物权转移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归买受人所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的目的是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买方后买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交付地点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风险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2.特殊规定

①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③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拍卖

在把所有困难解决后,海门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对查封到的标的物进行公开拍卖。张胜舜告诉记者:“不动产的成交价为1400多万,溢价率比较高。我们除了将这次重点的30个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解决了之外,之前抵押给银行的抵押债权也是全额执结。”

记者了解到,本次上线竞拍的501件标的物包括401套房产、59辆机动车、12宗土地、4件股权、25件其他拍品,其中一拍267件、二拍212件、变卖22件。最高金额标的物是位于佛山火车站东段的一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起拍价4.100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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