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政府组成部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 中文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办公地址:陕西省
  • 性质:省政府组成部门
  • 管理范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职能

(一)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负责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省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组织拟订全省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企事业单位人员及机关工勒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陕工作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九)拟订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和省部级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省委、省政府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省政府人事任免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按照国家要求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改革工作,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

根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1个内设机构和省外国专家局(内设2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车辆、保卫、值班及接待等工作;负责厅机关作风建设;负责本厅信访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及市、县、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厅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和奖惩工作;负责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等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省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政策拟订和省农村基层人才振兴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全省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省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全省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全省各类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拟订全省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在陕就业管理政策,负责办理外国人来陕就业行政许可业务。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全省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属驻西安地区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从外地调配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外)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协调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工作安置;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承担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全省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贯彻国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贯彻国家博士后政策,承担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国(境)外机构在省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全省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承办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和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本省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三)工资福利处

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因公伤残、死亡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承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省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省政府直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指导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按照国家标准鉴定工伤伤残等级;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省管行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和工伤等级评定工作;承担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依法组织实施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76名(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5名,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厅级),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省外国专家局副局长2名)。

主要领导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蔡钊利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张虎成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井海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李军

陕西省人力资源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组组长:武东波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陈晓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汪泽英(挂职一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孟小瓒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级巡视员:刘会民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余洪生

中国西安人才市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刘鹏程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局长:徐立

工作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公开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

2.“陕西人社”新浪微博;“陕西人社”政务微信和“陕西12333”微信公众号。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新闻发布会。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年鉴、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公开出版物。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向本厅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页面底部(附件)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厅在省政府新城大院前大楼5楼103室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提交,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向本厅提交申请。采用EMS、挂号信等邮寄方式的以本厅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采用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的以本厅与申请人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传真提交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来信请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提交

申请人可登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在首页点击“信息公开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厅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厅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厅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2.办理期限:本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如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工作机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新城大院前大楼5楼103室。

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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