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提案

政协提案

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工作做得如何,已成为检验政协工作的一个重要标志。
    中文名:政协提案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提案资格:政协的单位和政协委员 提案形式:四种

简介

政协提案伴随着人民政协的成立而诞生,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提案办理有专门机构负责,要求件件有着落,案案有答复。

提出原则

政协提案实行提出提案的时间不限、内容不限、人数不限的“三不限制”原则。就是说委员可以随时通过提案的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往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提案,都是在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提出的。由于政协提案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决定,将只在全体委员会议期间受理提案的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常设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即提出了“三不限制”原则。

提案形式

提出提案一般有4种形式:政协委员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期间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提案分类

政协提案主要有以下几种:

1、委员提案,指本届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或若干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

2、党派提案,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提出的提案,这类提案在提出时须加盖党派公章;

3、团体提案,指参加政协的有关人民团体以本团体名义提出的提案,这类提案在提出时也须加盖团体公章;

4、界别提案,指在政协全会期间,经界别委员讨论通过后提出的提案,此类提案须由界别负责人签署。

5、委员小组提案,指在政协全会期间,经委员小组讨论通过后提出的提案,这类提案可以由委员小组组长签署,也可由小组全体委员签署;

6、专门委员会提案,指政协的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此类提案须由专委会主任签署。

按提出的时间分类:会议提案、平时提案;按委员身份分类: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省政协委员提案、市政协委员提案、区市政协委员提案;按提案产生程序分类:委员提案、组织提案。

具体要求

提案自身的规范性是提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1、提案应在提案委员会统一印发的提案纸上书写,提案委员会采取多种方式将提案纸送达委员。

2、一份完整的提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案由——实际上是提案的题目,用简明的文字说明提案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案由和提案内容要一致。

提案者——提出提案的委员姓名或单位名称(单位写全称并加盖公章),包括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联名提案时,发起人应当作为第一提案人,便于办理提案时交流情况。

提案内容——包括两个部分:A、案由分析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它是提案的核心部分,要有情况、有分析、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切忌笼统、空泛;B、建议、办法和要求针对案由反映的问题,提出自己对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以上内容由提案者完成,缺一不可。

3、一事一案,切忌一案多事。否则不仅问题讲不清,也无法确定承办单位。

4、书写工具为钢笔、毛笔或打印,字迹端正清楚,并提交原件(也可通过网上传输递交),不能用复印件代替,以便于存档。

提案流程

提案一般包括接收、分类、审查、交办等工作流程,具体操作如下:

全国政协提案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是政协的9个专门委员会之一,它主要是负责政协的提案工作。具体包括提案的征集、审查、交办、督促办理以及推动落实。

审查交办

政协委员或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提出提案后,提案委员会要根据《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标准的,经提案委员会签定意见后即立案程序完成。对不予立案的,提案委员会采取通知提案人修改、补充,或以委员来信的方式转有关部门参考。

提案审查处理后,全国政协组织召开提案交办会,将提案送交有关承办单位。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在一定时限内给予书面答复。绝大多数提案由政府部门办理。

督促落实

交办以后,提案委员会还要与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并就有关提案进行协商,督促它的办理。此外在审看提案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出重点提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主要采取提案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者“三结合”的重点提案调研、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促进提案的办理。对提案反映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通过《重要提案摘报》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各级政协提案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一般都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条例,但均遵循以下原则:

答复

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说明情况。

联名提案

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军队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央军委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会同办理提案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各方沟通

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办理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办理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可先征求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提案办理

2012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意见》指出,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意见》强调,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各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

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意见》指出,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全面提升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

要完善提案交办制度,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健全提案答复机制,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使政协提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切实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共同交办和督办提案机制。

承办单位要根据提案办理工作需要,强化工作力量,明确承办机构,加大经费投入。要把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并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要支持政协组织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政协提案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部门办理(党政部门是办理主体),而不能不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直接送给有关部门。

具体方式

提案办理可采取多种方式,主要有:

1、书面答复(基本的)。

2、专题调查。对重点提案,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和提案者共同研究(也可邀请提案者参与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3、协商座谈。对办理难度较大,或提案者对答复意见比较大的提案,应主动与提案者联系,进行协商座谈。通过各自详细陈述意见,摆情况、讲政策,促进问题的解决;对确实难以办到的,可讲明困难,争取委员的谅解。

4、通报情况。对关系全局的重要提案,或反映比较集中、委员普遍关注的提案,进行通报,扩大知情面。

不予立案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区别

人大议案

人大代表议案与政协委员提案的不同之处在于: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人大代表的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政协委员提案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另外,人大代表议案,一般只在大会期间提出,而政协委员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休会期间提出。详见下表:

政协建议案

政协提案是书面的意见或建议。政协提案不同于政协会议中的即席发言和来信来访。也就是说,政协提案是必须办理的,必须保证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但不是必须采纳或执行的决议,仅仅是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政协建议案是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经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协名义向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建议和委员的重要提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后,也可提交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建议案。

作用

协商作用:为党政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智力资源和决策依据。

民主监督作用:对党政部门的工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提案最具钢性。

参政议政:提案是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规范性的民主渠道。

百姓参与

可以就近找所在区域的各级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反映意见,也可以在所在区域的各民主党派反映意见和建议,或者在媒体等有关平台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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