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中药师

执业中药师

执业资格证书
执业中药师是一种执业资格证书,获得执业中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中药师的水平和能力,其证书作为依法申请领办中药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中文名:执业中药师 外文名: 别名: 主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考试时间: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性质:一种工作方式

基本信息

国家在中药生产和中药流通领域实施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保健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中药专业人员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主考单位

国家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报考条件

报名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药学、化学专业、医学专业、生物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成绩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资格

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港澳台如何报考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报名时间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考试时间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

考试科目

中药学类:

药事管理与法规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含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含中药鉴定学部分和中药化学部分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试卷比例

各科单独考试,单独计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部分和中药药剂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中药鉴定学部分与中药化学部分卷面分值比例为6:4;

考试题型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采用多选题为代表的客观性试题有更多。多选试题的类型不同,但试题的基本结构大致相同。试题由两部分组成,一为题干,是试题的主体;二为选项,即备选答案。考生在固定的备选答案中选择正确的、最符合题意的答案,不需作解释和论述。

免考规定

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二)在本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对各单位在药学(中药学)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部分科目,只参加《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一个科目的考试:

1、1988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0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1990年底以前,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工作满8年,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1999年4月1日以前,在药学(中药学)专业岗位上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为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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